混料机自动计量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10239阅读:33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混料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混料机自动计量装置。



背景技术:

混料机是由一个水平旋转的容器和旋转的立式搅拌叶片等组成,成型料搅拌时,容器向左转,叶片向右转,由于逆流的作用,成型料各颗粒间运动方向交叉,互相接触的机会增多,逆流混料机对料的挤压力小,发热量低,搅拌效率高,混料较为均匀。

传统意义上的混料机是固定的,不便于进行移动,且在混料过程中,不便于进行称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混料机自动计量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混料机自动计量装置,包括混料机筒体、与所述混料机筒体一体成型设置且位于所述混料机筒体下方的混料漏斗,在所述混料机筒体的外部安装有四根支撑立柱,这四根支撑立柱分布在混料机筒体的不同侧;在所述混料机筒体的内部安装有提升轴,在所述提升轴的外部安装有螺旋通道,所述提升轴由电机减速机带动进行转动,并在所述混料漏斗的一侧设置有物料供料通道,且所述物料供料通道的一端与所述混料漏斗的内部相通;在每根支撑立柱的底端安装有移动轮,在所述混料机筒体的外侧安装有支撑架体,在所述支撑架体的上端安装有显示控制器;在所述提升轴的上端加工有若干个开口。

进一步地,在相邻的两根支撑立柱之间安装有支撑横杆,并在支撑横杆安装有电机座,所述电机减速机放置在电机座上,并在所述电机座的底端安装有重量传感器。通过设置有重量传感器,便于计量混料机筒体内物料的质量,即,需要生产多少,便向内添加多少,杜绝了原材料的浪费。

进一步地,在所述混料机筒体的外部加工有与其内部相通的两个观察窗A,在所述混料漏斗的外部加工有与其内部相通的一个观察窗B。通过设置有两个观察窗A和一个观察窗B,可以在远处便捷地观察混料机筒体和混料漏斗中剩余物料的情况。

进一步地,在所述物料供料通道的下端安装有四根支撑杆,通过设置有四根支撑杆,便于对物料供料通道进行支撑。

进一步地,在所述混料机筒体的外部安装有手扶杆,通过设置有手扶杆,便于放置手。

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新的物料倒入物料供料通道内,打开电机减速机,电机减速机旋转带动提升轴,提升轴带动螺旋通道,将物料向高处运输,在提升轴的顶端设有开口,将提升至高处的物料,向四周挥洒,即可实现物料的充分混合,最后将混合好的物料经由真空泵体抽出,进入挤出机进行生产;通过安装有个移动轮,方便混料机进行移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所述的一种混料机自动计量装置,包括混料机筒体1、与所述混料机筒体1一体成型设置且位于所述混料机筒体1下方的混料漏斗2,在所述混料机筒体1的外部安装有四根支撑立柱3,这四根支撑立柱3分布在混料机筒体1的不同侧;在所述混料机筒体1的内部安装有提升轴4,在所述提升轴4的外部安装有螺旋通道5,所述提升轴4由电机减速机17带动进行转动,并在所述混料漏斗2的一侧设置有物料供料通道6,且所述物料供料通道6的一端与所述混料漏斗2的内部相通;在每根支撑立柱3的底端安装有移动轮7,在所述混料机筒体1的外侧安装有支撑架体8,在所述支撑架体8的上端安装有显示控制器9;在所述提升轴4的上端加工有若干个开口14。

在相邻的两根支撑立柱3之间安装有支撑横杆10,并在支撑横杆10安装有电机座11,所述电机减速机17放置在电机座11上,并在所述电机座11的底端安装有重量传感器。通过设置有重量传感器,便于计量混料机筒体1内物料的质量,即,需要生产多少,便向内添加多少,杜绝了原材料的浪费。

在所述混料机筒体1的外部加工有与其内部相通的两个观察窗A12,在所述混料漏斗2的外部加工有与其内部相通的一个观察窗B13。通过设置有两个观察窗A12和一个观察窗B13,可以在远处便捷地观察混料机筒体1和混料漏斗2中剩余物料的情况。

在所述物料供料通道6的下端安装有四根支撑杆15,通过设置有四根支撑杆15,便于对物料供料通道6进行支撑。

在所述混料机筒体1的外部安装有手扶杆16,通过设置有手扶杆16,便于放置手。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新的物料倒入物料供料通道6内,打开电机减速机17,电机减速机17旋转带动提升轴4,提升轴4带动螺旋通道5,将物料向高处运输,在提升轴4的顶端设有开口14,将提升至高处的物料,向四周挥洒,即可实现物料的充分混合,最后将混合好的物料经由真空泵体抽出,进入挤出机进行生产;通过安装有4个移动轮,方便混料机进行移动。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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