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26832发布日期:2018-09-01 04:22阅读:23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注塑模具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



背景技术:

注塑模具是一种生产塑胶制品的工具;也是赋予塑胶制品完整结构和精确尺寸的工具。注塑成型是批量生产某些形状复杂部件时用到的一种加工方法。具体指将受热融化的塑料由注塑机高压射入模腔,经冷却固化后,得到成形品,现有技术当中的模具的顶出装置结构较为复杂,成型的几率不高,同时也不利于日常的维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包括模具本体、注塑口、漏斗槽、导料槽、左油压机,所述模具本体上设有注塑口,所述模具本体与注塑口相固定连接,所述注塑口上设有漏斗槽,所述注塑口与漏斗槽相固定连接,所述漏斗槽下设有导料槽,所述漏斗槽与导料槽相固定连接,所述导料槽下设有模具槽,所述导料槽与模具槽相固定连接,所述模具槽左侧设有左油压机,所述模具本体与左油压机相固定连接,所述模具槽右侧设有右油压机,所述模具本体与右油压机相固定连接,所述左油压机和右油压机与油压杆相固定连接,所述油压杆下设有下推板,所述油压杆与下推板相固定连接,所述下推板上设有上推板,所述上推板与下推板相固定连接,所述上推板下设有气压杆,所述上推板与气压杆相固定连接,所述气压杆下设有气压机,所述气压杆与气压机相固定连接,所述气压机位于动模上,所述气压机与动模相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上推板上设有模具的下模具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模具槽分为上模具槽和下模具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注塑口为圆形注塑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下推板上设有动模,所述下推板与动模相固定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该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上推板上设有模具的下模具面,便于直接成型,同时有利于直接顶出模型,下推板与动模相固定连接,便于顶出模具,注塑口为圆形注塑口,防止塑料的飞溅,结构简单,易于实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的整体结构图;

图中:1模具本体、2注塑口、3漏斗槽、4导料槽、5左油压机、6右油压机、7油压杆、8模具槽、9气压杆、10气压机、11上推板、12动模、13 下推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包括模具本体1、注塑口2、漏斗槽3、导料槽4、左油压机5,所述模具本体 1上设有注塑口2,所述模具本体1与注塑口2相固定连接,所述注塑口2上设有漏斗槽3,所述注塑口2与漏斗槽3相固定连接,所述漏斗槽3下设有导料槽4,所述漏斗槽3与导料槽4相固定连接,所述导料槽4下设有模具槽8,所述导料槽4与模具槽8相固定连接,所述模具槽8左侧设有左油压机5,所述模具本体1与左油压机5相固定连接,所述模具槽8右侧设有右油压机6,所述模具本体1与右油压机6相固定连接,所述左油压机5和右油压机6与油压杆7相固定连接,所述油压杆7下设有下推板13,所述油压杆7与下推板13相固定连接,所述下推板13上设有上推板11,所述上推板11与下推板 13相固定连接,所述上推板11下设有气压杆9,所述上推板11与气压杆9 相固定连接,所述气压杆9下设有气压机10,所述气压杆9与气压机10相固定连接,所述气压机10位于动模12上,所述气压机10与动模12相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施例中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上推板11上设有模具的下磨具面,便于直接成型,所述模具槽8分为上模具槽和下模具槽方便导出模具,所述注塑口2为圆形注塑口2,防止塑料的飞溅,所述下推板13上设有动模 12,所述下推板13与动模12相固定连接,便于顶出模具。

本实用新型的改进在于:在该种注塑模具的顶出机构上推板11上设有磨具的下模具面,便于直接成型,同时有利于直接顶出模型,下推板13与动模 12相固定连接,便于顶出模具,注塑口2为圆形注塑口2,防止塑料的飞溅,模具槽8分为上模具槽和下模具槽方便导出模具。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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