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炉系统和链条炉燃烧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262563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链条炉系统,包括炉膛(1)、链条炉排(2)和尾部烟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炉系统还包括烟气再循环装置和设置在所述链条炉排(2)上方的煤粉燃烧装置,其中: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将所述尾部烟道中的部分烟气引回所述链条炉排(2)所在的炉膛(1)下部空间作为再循环烟气,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下方且过量空气系数小于1的低氧燃烧区(11);所述煤粉燃烧装置用于向所述炉膛(1)中喷射并燃烧煤粉,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处且过量空气系数大于1的强化燃烧区(1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炉系统包括沿着所述链条炉排(2)的行进方向依次设置并与所述链条炉排(2)处的着火准备区、着火区、还原性燃烧区、氧化燃烧区以及燃尽区一一对应连通的第一风门结构、第二风门结构、第三风门结构、第四风门结构和第五风门结构,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将所述再循环烟气引回所述第二风门结构、所述第三风门结构以及所述第四风门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风门结构包括第一风门(21),所述第二风门结构包括第二风门(22),所述第三风门结构包括沿着所述链条炉排(2)的行进方向依次设置的第三风门(23)和第四风门(24),所述第四风门结构包括第五风门(25),所述第五风门结构包括第六风门(26),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包括循环母管(92)、第一循环支管(93)、第二循环支管(94)、第三循环支管(95)和第四循环支管(96),所述循环母管(92)与所述尾部烟道连通,所述第一循环支管(93)连通所述循环主母管(92)与所述第二风门(22),所述第二循环支管(94)连通所述循环母管(92)与所述第三风门(23),所述第三循环支管(95)连通所述循环母管(92)与所述第四风门(24),所述第四循环支管(96)连通所述循环母管(92)与所述第五风门(25)。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能够对引回所述第二风门结构、所述第三风门结构和所述第四风门结构的再循环烟气量进行调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能够调节再循环烟气总量占所述尾部烟道中烟气总量的比例。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包括四个煤粉燃烧器(3),所述四个煤粉燃烧器(3)呈四角切圆布置。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炉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煤粉燃烧装置上方的二次风装置,所述二次风装置用于向所述炉膛(1)中喷入二次风,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二次风装置上方且过量空气系数大于1的氧化燃尽区(13)。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风装置包括四个二次风喷口(5),所述四个二次风喷口(5)呈四角切圆布置。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包括四个煤粉燃烧器(3),所述四个煤粉燃烧器(3)呈四角切圆布置;所述四个煤粉燃烧器(3)与所述四个二次风喷口(5)按相反的切圆方向进行四角切圆布置。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链条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风装置能够调节二次风总量占总风量的比例。

11.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10任一所述的链条炉系统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向所述链条炉排(2)所在的炉膛(1)下部空间中送入所述再循环烟气,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下方且过量空气系数小于1的低氧燃烧区(11);并且,利用位于所述链条炉排(2)上方的所述煤粉燃烧装置向所述炉膛(1)中喷入并燃烧煤粉,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煤粉燃烧装置处且过量空气系数大于1的强化燃烧区(12)。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将所述尾部烟道中10%~25%的烟气引回所述链条炉排(2)所在的炉膛(1)下部空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将占所述再循环烟气总量的15%~25%、40%~70%和15%~25%的烟气分别引回所述链条炉系统的第二风门结构、第三风门结构以及第四风门结构,所述第二风门结构、所述第三风门结构和所述第四风门结构分别与所述链条炉排(2)处沿着所述链条炉排(2)的行进方向依次分布的着火区、还原性燃烧区和氧化燃烧区一一对应连通。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烟气再循环装置将占所述再循环烟气总量的15%~25%、20%~35%、20%~35%和15%~25%的烟气分别引回所述第二风门结构的第二风门(22)、所述第三风门结构的第三风门(23)、所述第三风门结构的第四风门(24)以及所述第四风门结构的第五风门(25)。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链条炉燃烧方法中,还利用设置在所述煤粉燃烧装置上方的二次风装置向所述炉膛(1)中喷入二次风,使所述炉膛(1)中形成位于所述二次风装置上方且过量空气系数大于1的氧化燃尽区(13)。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二次风装置将占总风量10%-25%的二次风喷入所述炉膛(1)中。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分配二次风装置的风量、所述煤粉燃烧装置的风量和所述链条炉排(2)处一次风风量的比例时,首先保证所述二次风装置的风量比例,之后按照所述煤粉燃烧装置承担的燃煤负荷和所述链条炉排(2)处层燃承担的燃煤负荷的比例分配剩余的风量。

18.根据权利要求11-17任一所述的链条炉燃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链条炉燃烧方法中,使所述链条炉排(2)处的层燃承担70%-80%的燃煤负荷,且使所述煤粉燃烧装置承担20%-30%的燃煤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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