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16643发布日期:2019-01-15 23:01阅读:235来源:国知局
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干燥箱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



背景技术:

干燥箱又名“烘箱”,分为鼓风干燥和真空干燥两种,鼓风干燥就是通过循环风机吹出热风,保证箱内温度平衡,真空干燥是采用真空泵将箱内的空气抽出,让箱内大气压低于常压,使产品在一个很干净的状态下做试验,是一种常用的仪器设备,主要用来干燥样品。

现有的干燥箱中的样品托盘往往安装高度不可调,不能够根据干燥产品的尺寸对托盘的安装高度以及层高进行任意调节,适用范围有限。

为此我们提出一种便于调节的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包括干燥箱体,所述干燥箱体上通过铰接件与箱门的一侧铰接,所述箱门上远离铰接端的一侧通过卡扣与干燥箱体卡接,所述干燥箱体内部设有内壳体,所述内壳体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两个侧面板、接通两个侧面板的顶板、底板和后背板,两个侧面板内侧均前后对称设有两个矩形定位板,两个矩形定位板上均垂直等距离对称设有若干定位孔,两个矩形定位板上对称设置的两个定位孔上通过螺栓螺接有托架,两个侧面板上水平对称设置的两个托架上放置有托盘,所述托盘包括田字形框架,所述田字形框架的通孔内密布有方形网格。

优选的,所述干燥箱体的底部固定设于底座上,且底座的底部设有支撑腿。

优选的,两个侧面板、顶板和后背板上均密布有透气孔,所述底板的顶部横向等距离排列有若干耐高温橡胶条。

优选的,所述箱门上设有透视窗。

优选的,所述托架的形状为L形。

优选的,所述田字形框架的前侧面设有两个手拉环。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通过更换托架的安装高度,来调节托盘的安装高度,根据干燥产品尺寸,调节托盘的高度、相邻两个托盘之间的层高,可以进行任意调节,适用范围广,操作简单,调节方便,节约生产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内壳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托盘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干燥箱体、2底座、3箱门、4卡扣、5内壳体、6透视窗、7透气孔、8侧面板、9顶板、10底板、11后背板、12矩形定位板、13定位孔、14托架、15托盘、16田字形框架、17方形网格、18手拉环、19耐高温橡胶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3所示的一种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包括干燥箱体1,所述干燥箱体1上通过铰接件与箱门3的一侧铰接,所述箱门3上远离铰接端的一侧通过卡扣4与干燥箱体1卡接,所述干燥箱体1内部设有内壳体5,所述内壳体5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两个侧面板8、接通两个侧面板8的顶板9、底板10和后背板11,两个侧面板8内侧均前后对称设有两个矩形定位板12,两个矩形定位板12上均垂直等距离对称设有若干定位孔13,两个矩形定位板12上对称设置的两个定位孔13上通过螺栓螺接有托架14,两个侧面板8上水平对称设置的两个托架14上放置有托盘15,所述托盘15包括田字形框架16,所述田字形框架16的通孔内密布有方形网格17。

具体的,所述干燥箱体1的底部固定设于底座2上,且底座2的底部设有支撑腿。

具体的,两个侧面板8、顶板9和后背板11上均密布有透气孔7,所述底板10的顶部横向等距离排列有若干耐高温橡胶条19。

具体的,所述箱门3上设有透视窗6。

具体的,所述托架14的形状为L形。

具体的,所述田字形框架16的前侧面设有两个手拉环18。

该干燥箱可调节式盛放装置,使用时,根据待干燥产品的尺寸,来调节托架14与矩形定位板12之间的高度,调节两个托架14之间的安装距离,从而对托盘的安装高度以及相邻两个托盘15之间的层高进行任意调节,由于托架14与矩形定位板12之间螺接连接,调节方便,操作简单,适用范围广,调节安装好托架14后,放入盛有待干燥产品的托盘15,对物料进行烘干,由于方形网格17的设计,对托盘15上的物料烘干效果好。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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