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30739阅读:333来源:国知局
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给排水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



背景技术:

在众多重介选煤厂脱介筛喷水脱介过程中,往往存在脱介筛喷嘴堵塞的现象,这样势必造成脱介筛喷水不均匀或喷水压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脱介效果较差,进而导致生产过程中介质消耗增加,给生产企业节能降耗带来不利影响,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生产过程中,一部分粗颗粒物料或小颗粒煤块、石子等杂物进入了循环水池,通过泵输送到喷嘴位置处,由于喷嘴直径较小,喷嘴附近主管道内水流较慢,一部分粗颗粒煤泥或杂质不能通过喷嘴排出,就会在喷嘴附近堆积,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喷嘴堵塞。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问题,目前尚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能够解决选煤厂脱介筛喷嘴堵塞问题,提高了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包括循环水管道主体,所述循环水管道主体一端连接有进水端口,另一端连接有出水端口,所述循环水管道主体上连接有排渣装置,所述排渣装置上安装有扰流件,所述排渣装置中下部设有排渣槽,所述排渣槽的一侧设有排渣阀门。

进一步地,所述扰流件的宽度为排渣槽管径的1/3-1/4。

进一步地,所述扰流件上设有若干通孔。

进一步地,所述通孔均匀布置于扰流件。

进一步地,所述通孔的孔径为扰流件宽度的1/3,且通孔之间的间距为孔径的3-5 倍。

进一步地,所述排渣槽的外径大于循环水管道主体的外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过排渣装置将滞留在循环水系统中的大颗粒杂质和丝织物杂质定期排出,从而缓解了选煤厂脱介筛喷嘴堵塞,提高了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的扰流件A向放大图。

图中:

1、循环水管道主体;2、进水端口;3、出水端口;4、排渣装置;5、扰流件;6、排渣槽;7、排渣阀门;8、通孔;9、法兰。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循环水除渣装置,包括循环水管道主体1,所述循环水管道主体1一端连接有进水端口2,另一端连接有出水端口3,所述循环水管道主体1上连接有排渣装置4,所述排渣装置4上安装有扰流件5,所述排渣装置4 中下部设有排渣槽6,所述排渣槽6的一侧设有排渣阀门7,所述循环水管道主体1、进水端口2、出水端口3和排渣装置4之间的连接方式采用法兰9连接,法兰连接采用平焊法兰,循环水管道主体1采用Q235A材质无缝钢管或螺旋焊接管,排渣阀门7采用手动耐磨灰闸阀。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扰流件5的宽度为排渣槽6管径的1/3- 1/4。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扰流件5上设有若干通孔8。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通孔8均匀布置于扰流件5。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通孔8的孔径为扰流件5宽度的1/3,且通孔8之间的间距为孔径的3-5倍。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排渣槽6的外径大于循环水管道主体1的外径,采用此结构,更有利于将纤维、丝织物等杂质聚集到排渣槽6内。

为了方便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以下通过具体使用方式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根据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循环水除渣装置,循环水在输送和停车返水过程中,在通过排渣装置4时,循环水流速变缓、流向改变,在扰流件5的干扰下,可以使颗粒物汇集到排渣槽6,同时扰流件5可以收集循环水中的纤维、丝织物等杂质,通过排渣阀门7定期排出,扰流件5可以通过拆卸法兰盖取出,以便定期清理丝织物杂质,从而可以缓解大颗粒和丝织物等杂质在循环水系统中聚集,解决选煤厂脱介筛喷嘴堵塞的问题。

综上所述,借助于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通过排渣装置4将滞留在循环水系统中的大颗粒杂质和丝织物杂质定期排出,从而缓解了选煤厂脱介筛喷嘴堵塞,提高了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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