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效破碎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71523阅读:36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机械技术领域,特别是指一种高效破碎机。



背景技术:

碎石机按照大类可分为医用碎石机和矿业碎石机。矿业碎石机原理上适应于海量矿山硬岩破碎,其典型花岗岩出料粒度≤40mm占90%,该机能处理边长100~500毫米以下物料,其抗压强度最高可达350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后物料呈立方体颗粒等优点。矿业碎石机械是指排料中粒度大于三毫米的含量占总排料量50%以上的粉碎机械。

目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齿辊式破碎机,在运行时,二级齿辊由两台电动机经过V型带传动工作辊在满足差速要求条件下作相向旋转运动;原煤块经一级齿辊破碎后从两个二级齿辊中间自由跌入,通过破碎机啮入原煤块,对其进行挤压、劈裂,克服原煤块质点间的内聚力,断裂破碎。经一级齿辊破碎后,大部分煤块从两个二级齿辊中间经挤压后下落,其中有小部分细小煤粉块从二级齿辊的两端与破碎机侧板的狭缝中下落,煤块长时间与侧板摩擦最终导致破碎机侧板壳体变薄、穿孔。

目前的破碎机破碎效果差,破碎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所提到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破碎效果好,破碎效率高,实用性强的高效破碎机。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高效破碎机,包括第一破碎筒、第二破碎筒、破碎室和底座,所述第一破碎筒上端设有第一进料口,所述第二破碎筒上端设有第二进料口,所述第一破碎筒内设有第一旋转轴,所述第一旋转轴上设有第一破碎齿片,所述第一破碎筒内壁设有与第一破碎齿片相互咬合的第一固定齿,所述第二破碎筒内设有第二旋转轴,所述第二旋转轴上设有第二破碎齿片,所述第二破碎筒内壁设有与第二破碎齿片相互咬合的第二固定齿,所述第一破碎筒和所述第二破碎筒的底部与所述破碎室顶部相连,所述破碎室内设有第一辊和第二辊,所述破碎室内设有筛板,所述破碎室内设有变频电机,所述破碎室右侧设有控制器。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辊和所述第二辊上分别设有第一滚齿和第二滚齿,所述第一滚齿和第二滚齿相互咬合。

进一步地,所述筛板上设有多个筛孔,所述筛孔的直径为4~6mm,所述筛孔与第一辊和第二辊外圆相切。

进一步地,所述变频电机控制第一旋转轴、第二旋转轴、第一辊和第二辊转动。

进一步地,所述变频电机和所述控制器电性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提供的高效破碎机结构简单,破碎效果好,破碎效率高,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 为本实施例中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具体实施例:

结合图1所示的一种高效破碎机,包括第一破碎筒1、第二破碎筒2、破碎室3和底座4,第一破碎筒1上端设有第一进料口5,第二破碎筒2上端设有第二进料口6,第一破碎筒1内设有第一旋转轴8,第一旋转轴8上设有第一破碎齿片7,第一破碎筒1内壁设有与第一破碎齿片7相互咬合的第一固定齿9,第二破碎筒2内设有第二旋转轴12,第二旋转轴12上设有第二破碎齿片10,第二破碎筒2内壁设有与第二破碎齿片10相互咬合的第二固定齿13,第一破碎筒1和第二破碎筒2的底部与破碎室3顶部相连,破碎室3内设有第一辊14和第二辊16,破碎室3内设有筛板17,破碎室3内设有变频电机,破碎室3右侧设有控制器15。

本实施例中,第一辊14和第二辊16上分别设有第一滚齿11和第二滚齿19,第一滚齿11和第二滚齿19相互咬合。

本实施例中,筛板17上设有多个筛孔,筛孔的直径为4~6mm,筛孔与第一辊14和第二辊16外圆相切。

本实施例中,变频电机控制第一旋转轴8、第二旋转轴12、第一辊14和第二辊16转动。

本实施例中,变频电机和控制器15电性连接。

本实施例中的高效破碎机,砂石通过第一进料口5和第二进料口5分别进入到第一破碎筒1和第二破碎筒2内,砂石在第一破碎筒1内的第一破碎齿片7和第一固定齿9相互作用下被粗破碎,同时第二破碎筒2内是砂石在第二破碎齿片10和第二固定齿12的相互作用下被粗破碎,破碎的粗砂石再进入到破碎室3内,在第一辊14和第二辊16的作用下,再次进行破碎,破碎的砂石通过筛板17筛选出来,筛选出来的砂石符合需求,因此,该高效破碎机结构简单,破碎效果好,破碎效率高,实用性强。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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