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除尘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11005阅读:33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设备技术领域,更具体的说是一种建筑施工除尘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近年来雾霾的日益严重,建筑行业的施工也受到了各种限制,例如在严重的雾霾天不能进行施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除了会产生粉尘和颗粒物以外,建筑业经常使用的各种设备都会带来粉尘,导致空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上升,从而是环保部门密切监控的对象。

有鉴于此,需要设计一种能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粉尘过滤或者清除粉尘的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建筑施工除尘装置,能够对建筑施工带来的空气灰尘和颗粒物进行过滤清除。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具体实现:

建筑施工除尘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右侧设有向上倾斜的进风通道,在所述进风通道内设有螺旋风机,所述螺旋风机的转轴向下倾斜,使所述螺旋风机的送风方向倾斜向下;正对应所述螺旋风机的送风方向上,设有第一过滤网,所述第一过滤网正对应所述进风通道的出口倾斜设置;在所述壳体内部的左侧还设有第二过滤网,并且所述第二过滤网的底部支撑在隔板上,所述隔板将所述壳体的底部分隔成左右两个水槽,分别是位于左侧的第一水槽和位于右侧的第二水槽,在壳体的顶部设有水箱,所述第一水槽内的水通过管路被泵送到所述水箱中,所述水箱的底部设有漏水口,所述漏水口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的顶部,在所述第二过滤网左侧的客体上设有出气口。

所述出气口的中间设有圆柱形的堵头,使所述出气口与所述堵头之间形成圆筒形的出气通道。

在所述出气口的顶部设有圆锥形的散气通道。

所述进风通道的截面尺寸小于所述壳体的截面尺寸。

在所述水箱的底部设有加热棒。

所述第二过滤网呈倾斜设置,并且倾斜方向与所述第一过滤网的倾斜方向相反。

所述第二过滤网的筛孔直径小于所述第一过滤网的筛孔直径。

所述隔板呈L形形状,使所述第二过滤网的底部对应于所述第一水槽中。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建筑施工除尘装置,能够对进入其内部的气体进行除尘和加湿,使建筑过程中产生的重型颗粒物、大颗粒物和粉尘能够被吸附;其中的轻型颗粒物、漂浮物被吸附在所述第一过滤网上;重型颗粒物进入第二水槽中,并被吸附溶解;微小颗粒物被吸附在第二过滤网上,并且在水流的带动下进入第一水槽中,进而被收集。

附图说明

下面根据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建筑施工除尘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及相应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所述建筑施工除尘装置,包括壳体10,所述壳体10的右侧设有向上倾斜的进风通道11,在所述进风通道11内设有螺旋风机12,所述螺旋风机12的转轴向下倾斜,使所述螺旋风机12的送风方向倾斜向下;正对应所述螺旋风机12的送风方向上,设有第一过滤网21,所述第一过滤网21正对应所述进风通道11的出口倾斜设置;在所述壳体10内部的左侧还设有第二过滤网22,并且所述第二过滤网22的底部支撑在隔板上,所述隔板13将所述壳体10的底部分隔成左右两个水槽,分别是位于左侧的第一水槽31和位于右侧的第二水槽32,在壳体10的顶部设有水箱40,所述第一水槽31内的水通过管路被泵送到所述水箱40中,所述水箱40的底部设有漏水口,所述漏水口41位于所述第二过滤网22的顶部,在所述第二过滤网22左侧的客体上设有出气口14。

所述出气口14的中间设有圆柱形的堵头15,使所述出气口14与所述堵头15之间形成圆筒形的出气通道。

在所述出气口14的顶部设有圆锥形的散气通道16。

所述进风通道11的截面尺寸小于所述壳体10的截面尺寸。

在所述水箱40的底部设有加热棒42。

所述第二过滤网22呈倾斜设置,并且倾斜方向与所述第一过滤网21的倾斜方向相反。

所述第二过滤网22的筛孔直径小于所述第一过滤网21的筛孔直径。

所述隔板呈L形形状,使所述第二过滤网的底部对应于所述第一水槽中。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建筑施工除尘装置,能够对进入其内部的气体进行除尘和加湿,使建筑过程中产生的重型颗粒物、大颗粒物和粉尘能够被吸附;其中的轻型颗粒物、漂浮物被吸附在所述第一过滤网上;重型颗粒物进入第二水槽中,并被吸附溶解;微小颗粒物被吸附在第二过滤网上,并且在水流的带动下进入第一水槽中,进而被收集。

上述实施例中的实施方案可以进一步组合或者替换,且实施例仅仅是对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思想的前提下,本领域中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化和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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