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36138阅读:537来源:国知局
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体处理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垃圾焚烧是通过适当的热分解、燃烧、熔融等反应,使垃圾经过高温下的氧化进行减容,成为残渣或者熔融固体物质的过程,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有烟气处理设施,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由于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减量化效果显著,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故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同时垃圾燃烧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污染烟气,必须配合烟气处理设施进行配合使用,传统的烟气处理设施结构较为简单,处理的烟气效果较差,处理完成的烟气还是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传统的烟气处理设施功能较为单一,仅仅具有烟气处理的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包括余热回收装置和烟气脱硫装置,所述余热回收装置一端连接有烟气进口,所述余热回收装置另一端通过烟气处理管和烟气脱硫装置连接,且烟气脱硫装置出口通过烟气传输管和静电除尘器入口连接,所述静电除尘器出口通过增压风机和高效氧化床入口连接,且高效氧化床出口通过烟气传输管与烟气排放烟囱入口连接,所述静电除尘器下方连接有除尘管,所述烟气脱硫装置下方连接有反应仓,所述烟气脱硫装置一侧通过扩展口和石灰传输管固定连接,所述石灰传输管通过排放口和石灰仓固定连接,所述石灰传输管另一端连接有鼓风机。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烟气传输管共连接有四个,分别用于连接静电除尘器、增压风机、高效氧化床和烟气排放烟囱。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除尘管下方固定连接有集尘箱。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扩展口为梯形台结构,且扩展口面积较大一侧与烟气脱硫装置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排放口上设有控制阀。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通过在该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上设有余热回收装置,从而可以对垃圾焚烧的烟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节约了能源,使得该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功能更加的齐全,提高了该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品质,其次,通过设有扩展口和鼓风机使得石灰粉在烟气脱硫装置内部与垃圾焚烧的烟气接触的更加充分,使得烟气脱硫更加的彻底,提高了烟气脱硫品质,防止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的烟气脱硫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烟气进口、2-余热回收装置、3-烟气处理管、4-烟气脱硫装置、5-烟气传输管、6-静电除尘器、7-除尘管、8-集尘箱、9-增压风机、10-高效氧化床、11-烟气排放烟囱、12-反应仓、13-扩展口、14-石灰传输管、15-排放口、16-鼓风机、17-石灰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包括余热回收装置2和烟气脱硫装置4,余热回收装置2一端连接有烟气进口1,余热回收装置2另一端通过烟气处理管3和烟气脱硫装置4连接,且烟气脱硫装置4出口通过烟气传输管5和静电除尘器6入口连接,静电除尘器6出口通过增压风机9和高效氧化床10入口连接,且高效氧化床10出口通过烟气传输管5与烟气排放烟囱11入口连接,静电除尘器6下方连接有除尘管7,烟气脱硫装置7下方连接有反应仓12,烟气脱硫装置7一侧通过扩展口13和石灰传输管14固定连接,石灰传输管14通过排放口15和石灰仓17固定连接,石灰传输管14另一端连接有鼓风机16。

烟气传输管5共连接有四个,分别用于连接静电除尘器6、增压风机9、高效氧化床10和烟气排放烟囱11,除尘管7下方固定连接有集尘箱8,扩展口13为梯形台结构,且扩展口13面积较大一侧与烟气脱硫装置4连接,排放口15上设有控制阀。

工作原理:该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装置使用时,首先将垃圾焚烧的气体排放口接入到烟气进口1上,垃圾焚烧的烟气首先通过余热回收装置2进行余热利用,在通过烟气处理管3排放到烟气脱硫装置4中,通过控制阀打开排放口15,石灰仓17内部的石灰通过石灰传输管14在鼓风机16的作用下进入到烟气脱硫装置4的内部,开始对烟气进行脱硫,脱硫完成后在进入到静电除尘器6中进行除尘,除尘完成后的烟气在增压风机9的作用下进入到高效氧化床10进行氧化处理,处理完成后的烟气通过烟气排放烟囱11进行排放。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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