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防火止回阀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36891阅读:286来源:国知局
新型防火止回阀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防火止回阀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防火止回阀。



背景技术:

防火止回阀主要安装在排风道与主排风道之间,用防止主排风道当中的油烟气回灌至厨房当中,现有技术的防火止回阀主要是由阀体和阀盖组成,在阀体内设置有阀瓣,通过阀瓣的动作实现止回目的,其阀瓣主要通过密封圈与阀盖相抵接密封,当密封圈老化或烧毁后,其就不能很好的形成密封面,从而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止回的密封性,适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使用稳定性好的新型防火止回阀。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防火止回阀,包括阀体和阀盖,所述阀体和阀盖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阀体内设有阀瓣,在所述阀体内设有抵压面,在所述阀体上设有销轴,所述销轴处于抵压面的正上方,在所述阀瓣的顶部固定有圆环旋转部,所述阀瓣的圆环旋转部套设在所述销轴上,在所述阀瓣的侧面边沿处设有抵压平面,在所述抵压平面上设有圆环凹槽,在所述圆环凹槽内设有圆环抵压块,在所述圆环抵压块与所述圆环凹槽的底壁之间均匀固定有抵压弹簧,在所述圆环抵压块的抵压面上设有密封圈卡槽,在所述密封圈卡槽内卡接在O形密封圈,在所述阀瓣通过O形密封圈抵压在阀体的抵压面上,在所述阀盖的中部固定有螺塞孔,在所述螺塞孔内设有螺塞,在所述阀盖的底面设有两个定位销杆,所述定位销杆与所述阀盖一体浇铸成型,所述阀盖固定在所述阀体上时,所述定位销杆抵压在圆环旋转部的顶面两端。

在所述阀体内设有弧形导向凸台,在所述阀体内还设有限位弹性挡片,所述阀瓣以销轴为中心旋转时,所述阀瓣的底端沿着弧形导向凸台移动,且阀瓣的背面抵压在限位弹性挡片上。

在所述圆环抵压块的宽度与圆环凹槽的宽度相同且所述圆环抵压块的表面及圆环凹槽的内壁均为光滑面。

所述阀瓣和圆环抵压块均为金属块。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阀瓣套设在销轴上,同时在阀盖的底面一体浇铸有两个定位销杆,并且其在使用时抵压在圆环旋转部的顶面两端,从而可以防止阀瓣和销轴偏位,保证了使用可靠性,同时其还设有圆环抵压块,其通过弹簧连接在圆环凹槽内,从而在O形密封圈烧毁时,圆环抵压块在弹簧的作用下也能有效的抵压在阀体的抵压面上,从而可以保证其密封可靠性,使用稳定性好,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阀盖具体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和图2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阀盖具体结构图。

见图1和图2,一种新型防火止回阀,包括阀体1和阀盖2,所述阀体1和阀盖2通过螺栓3固定,在所述阀体1内设有阀瓣4,在所述阀体1内设有抵压面5,在所述阀体1上设有销轴6,所述销轴6处于抵压面5的正上方,在所述阀瓣4的顶部固定有圆环旋转部7,所述阀瓣的圆环旋转部套设在所述销轴上,在所述阀瓣4的侧面边沿处设有抵压平面8,在所述抵压平面8上设有圆环凹槽9,在所述圆环凹槽9内设有圆环抵压块10,在所述圆环抵压块与所述圆环凹槽的底壁之间均匀固定有抵压弹簧11,在所述圆环抵压块的抵压面上设有密封圈卡槽12,在所述密封圈卡槽内卡接在O形密封圈13,在所述阀瓣通过O形密封圈抵压在阀体的抵压面上,在所述阀盖的中部固定有螺塞孔14,在所述螺塞孔内设有螺塞15,在所述阀盖的底面设有两个定位销杆18,所述定位销杆与所述阀盖一体浇铸成型,所述阀盖固定在所述阀体上时,所述定位销杆抵压在圆环旋转部的顶面两端。

在所述阀体1内设有弧形导向凸台16,在所述阀体内还设有限位弹性挡片17,所述阀瓣以销轴为中心旋转时,所述阀瓣的底端沿着弧形导向凸台移动,且阀瓣的背面抵压在限位弹性挡片上。

在所述圆环抵压块的宽度与圆环凹槽的宽度相同且所述圆环抵压块的表面及圆环凹槽的内壁均为光滑面。

所述阀瓣和圆环抵压块均为金属块。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阀瓣套设在销轴上,同时在阀盖的底面一体浇铸有两个定位销杆,并且其在使用时抵压在圆环旋转部的顶面两端,从而可以防止阀瓣和销轴偏位,保证了使用可靠性,同时其还设有圆环抵压块,其通过弹簧连接在圆环凹槽内,从而在O形密封圈烧毁时,圆环抵压块在弹簧的作用下也能有效的抵压在阀体的抵压面上,从而可以保证其密封可靠性,使用稳定性好,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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