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70586阅读:594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交通信号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交通信号灯的需求量也来越大,随之交通信号机的需求也越来越来,但是现有的一些交通信号机,散热差,并且内部模块之间的通信效果不够好。



技术实现要素:

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旨在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

技术方案: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包括信号机本体和立柱;所述信号机本体包括壳体、无线通信模块、主控模块、CAN总线模块、车辆检测器模块、灯控模块、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GPS校时模块和人机交互模块,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主控模块连接CAN总线模块,所述车辆检测器模块和所述灯控模块均与所述CAN总线模块相连,所述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连接所述灯控模块,所述GPS校时模块连接所述灯控模块,所述GPS校时模块还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人机交互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立柱为空心的立柱,侧面具有开口,所述壳体安装在所述开口内,所述壳体下方具有进风口,所述壳体位于所述立柱内的侧壁上具有出风口,所述立柱内、所述开口上方具有散热风扇,所述立柱的顶端具有挡板,所述挡板下方、所述散热风扇上方的立柱侧壁上具有散热孔。

进一步地,所述主控模块为S3C2440主控模块。

进一步地,所述灯控模块为STM32灯控模块。

进一步地,所述人机交互模块包括矩阵键盘和LCD触摸屏。

进一步地,所述散热风扇包括转叶以及驱动所述转叶的驱动电机,所述立柱内设有电机支架,所述电机支架上固定驱动电机。

进一步地,所述信号机本体还包括电源模块。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信号机,散热效果好,并且基于CAN总线进行内部模块通信,效果稳定,并且信号机智能化程度高。

附图说明

图1为立柱和壳体安装示意图;

图2为信号机本体模块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标记:1立柱;1.1散热孔;2壳体;2.1进风口;2.2出风口;3挡板;4电机支架;5驱动电机;6转叶。

一种基于CAN总线的交通信号机系统,包括信号机本体和立柱1;所述信号机本体包括壳体、无线通信模块、主控模块、CAN总线模块、车辆检测器模块、灯控模块、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GPS校时模块和人机交互模块,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主控模块连接CAN总线模块,所述车辆检测器模块和所述灯控模块均与所述CAN总线模块相连,所述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连接所述灯控模块,所述GPS校时模块连接所述灯控模块,所述GPS校时模块还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人机交互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与多个信号灯连接,能够驱动信号灯,并且能够反馈信号灯的运行情况。所述立柱1为空心的立柱,侧面具有开口,所述壳体2安装在所述开口内,所述壳体2下方具有进风口2.1,所述壳体2位于所述立柱内的侧壁上具有出风口2.2,所述立柱1内、所述开口上方具有散热风扇,所述立柱的顶端具有挡板3,所述挡板3下方、所述散热风扇上方的立柱侧壁上具有散热孔1.1。所述主控模块为S3C2440主控模块。所述灯控模块为STM32灯控模块。所述人机交互模块包括矩阵键盘和LCD触摸屏。所述散热风扇包括转叶6以及驱动所述转叶6的驱动电机5,所述立柱1内设有电机支架4,所述电机支架4上固定驱动电机5。所述信号机本体还包括电源模块。

主控模块是信号机的核心模块,它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上位机通信,从而形成交通信号机网络,构建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另一方面,主控模块通过CAN总线与I/O两种方式与信号机内部其他模块之间建立联系,控制、协调信号机的运行。各个模块的说明如下:

(1)S3C2440主控模块:是系统的核心,由S3C2440、SDRAM、FALSH、电源及复位电路等构成一个最小系统,对外提供接口资源。

(2)STM32灯控模块:是控制信号灯的模块,由STM32、时钟晶振、电源及复位电路构成一个最小系统。对外通过I/O口对信号灯控制。

(3)信号灯驱动及反馈模块:TTL电平通过可控硅驱动信号灯,同时可反馈控制回路I/O口状态。

(4)车辆检测器模块:通过检测地感线圈电感量的变化,采集道路流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检测反馈地感线圈故障状态信息。

(5)人机交互模块:由矩阵键盘、LCD触摸屏等构成,完成人与交通信号机信息交互的功能。

(6)电源模块:分为强电和弱电两部分,分别为信号灯和嵌入式系统供电。

另外,本实用新型的信号机本体和立柱配合,以进风口、出风口、散热孔形成散热空气流,散热效果好。并且立柱顶端的挡板能够防止雨水进入立柱内。

尽管本实用新型就优选实施方式进行了示意和描述,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只要不超出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变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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