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14612阅读:859来源:国知局
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高压供电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



背景技术:

高压开关柜是供配电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主要由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等组成,为了满足金属封闭式高压开关柜具备“五防”要求,即:1.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2.防止误分、合断路器,3.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4.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按GB/T11022-1999的规定,高压开关柜的不同元件之间应装设联锁,在设计时,应优先考虑机械联锁。目前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之间使用的联锁装置,是采用钢丝绳将隔离开关操作盘闭锁拨叉和断路器脱扣装置连在一起(如图3所示),当隔离开关操作盘闭锁拨叉在拔到“分断闭锁”时通过钢丝绳拉动断路器脱扣装置,断路器不能合闸,实现“防止带负荷合隔离开关”;当断路器处于合闸时,闭锁把手无法旋转到“分断闭锁”位置,实现“防止带负荷分隔离开关”。但该技术方案存在以下不足:1、该技术方案采用“软联接”、即通过钢丝绳操纵联锁,在断路器处于合闸时,如果是用力转动闭锁把手的话,还是能转动操作盘闭锁把手并通过钢丝绳拉动断路器跳闸分断,即不能锁死,换言之,该技术方案达不到在断路器合闸的时候不能分、合隔离开关;2、钢丝绳的夹口容易松动造成联锁不可靠;3、使用时间长后钢丝绳生锈不能拉动,造成联锁不能实现。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包括第一联锁连杆和第二联锁连杆,所述第一联锁连杆和第二联锁连杆均转动固定在轴承座上,所述第一联锁连杆上设有操作杆,所述第一联锁连杆上套接有扭簧,所述扭簧的一端固定在第一联锁连杆上,所述扭簧的另一端固定在轴承座上,所述第一联锁连杆的一端设有凸块,所述第一联锁连杆和第二联锁连杆之间设有套筒,所述套筒内部设有套筒槽,所述套筒槽内部设有固定杆,所述固定杆上套接有弹簧,所述弹簧上设有卡板,所述第二联锁连杆的一端设有卡槽。

优选的,所述固定杆的上端设有避免卡板弹出的挡板。

优选的,所述凸块的两侧面均设置为斜面。

优选的,所述卡槽的内部设有磁铁。

优选的,所述卡槽的深度大于卡板的高度。

优选的,所述操作杆的一端设有球头。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结构合理,实用性强,第一联锁连杆和第二联锁连杆的设置,通过凸块、卡板和卡槽的相互作用,进行联锁控制,当操作杆没有旋转到分断闭锁的位置,第二联锁连杆便被卡板固定,隔离开关将不能动作,避免误分断路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凸块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卡槽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套筒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联锁连杆、2第二联锁连杆、3轴承座、4扭簧、5凸块、6套筒、7套筒槽、8固定杆、9弹簧、10卡板、11卡槽、12磁铁、13操作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4所示的一种35kV高压开关柜联锁装置,包括第一联锁连杆1和第二联锁连杆2,所述第一联锁连杆1和第二联锁连杆2均转动固定在轴承座3上,所述第一联锁连杆1上设有操作杆13,所述操作杆13的一端设有球头,所述第一联锁连杆1上套接有扭簧4,所述扭簧4的一端固定在第一联锁连杆1上,所述扭簧4的另一端固定在轴承座3上,所述第一联锁连杆1的一端设有凸块5,所述凸块5的两侧面均设置为斜面,所述第一联锁连杆1和第二联锁连杆2之间设有套筒6,所述套筒6内部设有套筒槽7,所述套筒槽7内部设有固定杆8,所述固定杆8的上端设有避免卡板10弹出的挡板,所述固定杆8上套接有弹簧9,所述弹簧9上设有卡板10,所述第二联锁连杆2的一端设有卡槽11,所述卡槽11的深度大于卡板10的高度,所述卡槽11的内部设有磁铁12。

工作原理:当操作杆13没有旋转到分断闭锁的位置,弹簧9拉动卡板10,第二联锁连杆2便被卡板10固定,隔离开关将不能动作,避免误分断路器,磁铁12的设置,使卡板10与卡槽11连接更加紧密。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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