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4686081发布日期:2018-06-14 23:05阅读:211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建筑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技术也乘着东风获得长足的进步。城市中的大多数建筑在进行商业或者住房使用时,通常会在外墙上安装各种附加装置,例如广告牌等。

但是经常会遇到建筑外墙施工完毕,且附加装置均安装完成后,需要在外墙上重新安装线缆。现有的处理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是走明线,即直接在外墙上走线;另一种是走暗线,即在外墙上凿出线槽安装线缆。

第一种走线方法虽然简单快捷,但是破坏了墙体的美观;第二种走线方法虽然能够保证墙体的美观,但是需要破坏墙体,施工成本高,耗时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该方法包括:

揭开顶板上的顶部密封胶,露出顶部开口;同时揭开侧板上的侧板密封胶,露出侧开口;

将线缆连接在穿线杆的末端;

将所述穿线杆具有第一挂钩的一端从所述顶部开口插入;

将拉线杆具有第二挂钩的一端从所述侧开口插入;

使用所述拉线杆上的第二挂钩勾住所述穿线杆上的第一挂钩,并将所述拉线杆从所述侧开口拉出;

待所述线缆穿过所述侧开口后,使用密封胶将所述顶部开口和侧开口密封。

优选地,所述穿线杆为钢制细杆,所述拉线杆为铁质细杆。

优选地,所述拉线杆在具有所述第二挂钩的一端相对的另一端设有拉环。

本发明实施例中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把顶板和侧板上的密封胶揭开露出开口后,将连接有线缆的穿线杆插入顶板的开口,并在侧板的开口处插入拉线杆,使用拉线杆将穿线杆从侧板的开口中拉出后,线缆即顺利从侧板穿出,方法简单易实现,且不会破坏墙体完整。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的示例说明图;

图2为图1中走线方法的步骤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参照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的示例说明图。墙体100上固定安装有平行的顶板101和底板102,所述顶板101和底板102之间固定安装有侧板103,所述侧板103顶端和底端分别固定在所述顶板101和底板102的末端。

所述顶板101上开设有至少一个贯穿的顶部开口104,所述侧板103上开设有至少一个贯穿的侧开口105。所述顶部开口104中通过顶部密封胶106将所述顶部开口104密封,所述侧开口105中通过侧板密封胶107将所述侧开口105密封,所述墙体100、顶板101、底板102、侧板103以及两侧板(图未示)组成封闭空间。

穿线杆108一端可以连接线缆109,另一端具有第一挂钩110,拉线杆111一端具有第二挂钩112。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穿线杆108为钢制细杆,所述拉线杆111为铁质细杆,所述拉线杆111另一端设有拉环113。

可以理解的是,所述底板102上也可以开设开口,且使用密封胶密封。

参照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的步骤流程图,该方法包括:

步骤200,揭开顶板上的顶部密封胶,露出顶部开口;同时揭开侧板上的侧板密封胶,露出侧开口;

步骤201,将线缆连接在穿线杆的末端;

步骤202,将所述穿线杆具有第一挂钩的一端从所述顶部开口插入;

步骤203,将拉线杆具有第二挂钩的一端从所述侧开口插入;

步骤204,使用所述拉线杆上的第二挂钩勾住所述穿线杆上的第一挂钩,并将所述拉线杆从所述侧开口拉出;

步骤205,待所述线缆穿过所述侧开口后,使用密封胶将所述顶部开口和侧开口密封。

综上所述,本发明实施例中建筑外墙封闭空间走线方法,把顶板和侧板上的密封胶揭开露出开口后,将连接有线缆的穿线杆插入顶板的开口,并在侧板的开口处插入拉线杆,使用拉线杆将穿线杆从侧板的开口中拉出后,线缆即顺利从侧板穿出,方法简单易实现,且不会破坏墙体完整。

尽管已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但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一旦得知了基本创造性概念,则可对这些实施例作出另外的变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权利要求意欲解释为包括优选实施例以及落入本发明范围的所有变更和修改。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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