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铁皮石斛的悬挂式栽培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712926阅读:71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植物栽培技术改进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铁皮石斛的悬挂式栽培方法。



背景技术:

铁皮石斛是兰科植物,石斛可分为黄草、金钗、马鞭等数十种,铁皮石斛为石斛之极品,它因表皮呈铁绿色而得名,它生长在悬崖峭壁的背阴之处,根不入土,具有滋养阴津、增强体质、补益脾胃、护肝利胆、强筋降脂、降低血糖、抑制肿瘤、明亮眼目、滋养肌肤以及延年益寿等功效。《中国药学大词典》称铁皮石斛“专治肺胃之气液、气液冲旺、肾水自生”。善于滋阴生津,治疗阴虚津亏诸症。《神农本草经》记载:“石斛除痹下气、补五脏虚劳瀛瘦,强阴益精,久服,厚肠胃”,称其有“主伤中,除痹下气,补五脏虚劳”的功效。

铁皮石斛又称黑节草,为兰科石斛属多年生附生草本植物铁皮石斛Dendrobiumofficinale Kimura et Migo 的茎,因表皮呈铁绿色而得名,是一种珍贵的野生药用植物。生于海拔达1600 米的山地半阴湿的岩石上,喜温暖湿润气候和半阴半阳的环境,不耐寒。一般均能耐-5℃的低温。石斛可分为黄草、金钗、马鞭等数十种,铁皮石斛为石斛之极品。铁皮石斛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以其茎入药,《中国药典》记载石斛具有益胃生津、滋阴清热之功效。在唐代医学经典《道藏》中,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自唐宋以来,一直被列为皇室贡品。

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自唐宋以来,一直被列为皇室贡品。铁目前皮石斛主要的消费市场还主要在我国的浙江和上海一带,北京等大城市也有很少的销费;另外就是港澳和东南亚地区,西方发达国家过去几十年长期也从我国有进口,近些年来,随着中医药文化的传播,消费量也在扩大。

铁皮石斛为多年生兰科植物,是《中国药典》( 2010年版)收录的名贵中药材,具有滋阴清热、生津益胃、润肺止咳等疗效,并且在抗肿瘤、提高免疫力及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功效,市场需求量较大。由于其生境破坏和人为过度采集,野生资源已濒临灭绝,上市销售的铁皮石斛主要为人工种植产品。

目前,我国铁皮石斛多为集约化设施生产,以栽培床种植为主。虽有规模大、产量高的优势,但也存在病虫害严重,农药使用量大、农残偏高,市场认可度较低等问题。现有的铁皮石斛栽培技术的报道,主要集中于栽培设施建设,规模化栽培的基质、装置和方法创新等方面。然而,许多城乡居民希望能够利用林地、房前屋后和住宅空间等处,开展林下散植或家庭种植,以便自种自用获得放心产品,或增加家庭收入。虽然,也有一些研究着眼于林下栽培、仿野生栽培等方面,它们或对林木、空间等要求较高,或栽培管护难度较大,或人工投入较多,可供铁皮石斛林下散植或家庭种植选择的技术不多。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铁皮石斛的悬挂式栽培方法,旨在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一种铁皮石斛的悬挂式栽培方法,利用托盘制成用于栽种铁皮石斛的种植装置,将培养基材装于托盘内,对植株进行选择,将适龄的铁皮石斛植株栽种在种植装置内,利用扎死作为捆扎、吊挂材料将种植装置悬挂在种植场所内。

本发明的进一步技术方案是:所述适合的种植场所是能提供铁皮石斛生长所需光照、温度、湿度、通风条件和生长空间的场地。

本发明的进一步技术方案是:所述适合的种植场所为林木下方、栽培设施内或具有遮阳设施的阳台楼顶。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法能够充分利用零散林木和有限的家庭空间开展铁皮石斛的悬挂栽培;可根据环境因子变化灵活调整栽培位置,有利于促进铁皮石斛的生长;由于悬挂式栽培装置的透气透水性好,不同装置之间的空间完全隔离,有利于病虫害防治,只要保持合理的栽培密度,就能有效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发展,避免或减少农药使用。本发明对推广铁皮石斛林下散植和家庭种植具有促进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供的铁皮石斛的悬挂式栽培方法,利用托盘制成用于栽种铁皮石斛的种植装置,将培养基材装于托盘内,对植株进行选择,将适龄的铁皮石斛植株栽种在种植装置内,利用扎死作为捆扎、吊挂材料将种植装置悬挂在种植场所内。该法能够充分利用零散林木和有限的家庭空间开展铁皮石斛的悬挂栽培;可根据环境因子变化灵活调整栽培位置,有利于促进铁皮石斛的生长;由于悬挂式栽培装置的透气透水性好,不同装置之间的空间完全隔离,有利于病虫害防治,只要保持合理的栽培密度,就能有效防止病虫害的发生发展,避免或减少农药使用。本发明对推广铁皮石斛林下散植和家庭种植具有促进作用。

所述适合的种植场所是能提供铁皮石斛生长所需光照、温度、湿度、通风条件和生长空间的场地。

所述适合的种植场所为林木下方、栽培设施内或具有遮阳设施的阳台楼顶。

调查发现铁皮石斛生长良好,每个种植孔萌生新芽6-9个,苗龄15个月的茎条长度达20-25cm。在实施过程中,铁皮石斛无根部病害发生,无虫害,叶部病害较少发生,全程未使用化学药剂防治。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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