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耙地埋压辊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53498阅读:176来源:国知局
一种耙地埋压辊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农业机械化作业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耙地埋压辊装置。



背景技术:

作物秸秆是农作物生产系统中一项重要的生物质资源。秸秆还田是秸秆利用的最优方式,目前主要采用间接还田、直接还田,其中直接还田主要采用将秸秆粉碎后实行翻埋或旋埋,专利号为201310402477.8的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水田秸秆灭茬还田机,其包括有两道灭茬滚轴,两道滚轴上均设有压齿,前道齿疏,后道齿密,第二道滚轴能将经过了第一道滚轴滚过后仍未压人水田泥浆中的秸秆继续压人,再经过平整装置抹平,将农作物秸秆彻底埋人土壤。该结构复杂,生产成本提高,掩埋效果不甚理想,影响后续作业。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耙地埋压辊装置。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本发明一种耙地埋压辊装置,包括机架、埋压辊总成、液压缸和液压刮板,所述埋压辊总成两端分别通过连杆连接在机架下端水平撑杆上,两连杆上还分别连接有液压缸Ⅰ和Ⅱ,液压缸Ⅰ和Ⅱ的另一端连接机架竖直撑杆上;液压刮板转动连接在靠近埋压辊总成的机架端部,且通过一个液压缸Ⅲ分别连接液压刮板和机架上方的悬挂架,通过液压缸Ⅲ控制液压刮板转动角度。

进一步地,所述埋压辊总成包括并列设置的多个埋压辊、辊轴和设置埋压辊周边的多个埋压筋,所述埋压筋沿圆周倾斜设置,形成螺旋状。

进一步地,所述埋压筋与辊轴之间的倾斜角度α为5-15°。

进一步地,所述埋压筋为角铁、矩形条、圆柱形条、锥形柱条或菱形柱条。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通过液压缸带动埋压辊总成和液压刮板工作,控制埋压辊贴合地表埋压玉米秸秆,以保证玉米秸秆的埋压深度,通过液压缸控制液压刮板转动角度,以挂掉埋压辊总成工作时带出的泥浆。所述埋压辊上的埋压筋沿圆周倾斜设置,形成螺旋状,防止缠绕及短碎秸秆漏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使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左视图。

图中:1.水田,2.玉米秸秆,3.耙地埋压辊装置,31.悬挂架,32.埋压辊,33.液压缸Ⅰ,34.液压缸Ⅱ,35.机架,351.水平撑杆,352.竖直撑杆,353.连杆,36.液压刮板,37.液压缸Ⅲ,38.埋压筋,39.辊轴,4.泥浆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描述。

实施例1:如图2-图3所示,本发明耙地埋压辊装置3包括机架35、埋压辊总成、液压缸和液压刮板36,所述埋压辊总成两端分别通过连杆353连接在机架35下端水平撑杆351上,两连杆353上还分别连接有液压缸Ⅰ33和液压缸Ⅱ34,液压缸Ⅰ33和液压缸Ⅱ34的另一端连接机架竖直撑杆352上,通过液压缸Ⅰ33和液压缸Ⅱ34带动埋压辊总成贴合地表滚动;液压刮板36转动连接在靠近埋压辊总成的机架35端部,且通过一个液压缸Ⅲ37分别连接液压刮板36和机架上方的悬挂架31,通过液压缸Ⅲ37控制液压刮板36转动角度。

所述埋压辊总成包括并列设置的多个埋压辊32、辊轴39和设置埋压辊32周边的多个埋压筋38,所述埋压筋38沿圆周倾斜设置,形成螺旋状。所述埋压筋38与辊轴39之间的倾斜角度α为10°。所述埋压筋38为角铁、矩形条、圆柱形条、锥形柱条或菱形柱条。

本发明采用的耙地埋压辊装置通过液压缸带动埋压辊总成和液压刮板工作,控制埋压辊贴合地表埋压玉米秸秆,以保证玉米秸秆的埋压深度,通过液压缸控制液压刮板转动角度,以挂掉埋压辊总成工作时带出的泥浆。所述埋压辊上的埋压筋沿圆周倾斜设置,形成螺旋状,防止缠绕及短碎秸秆漏压。

如图1所示,将本发明用于玉米秸秆异地还水田的耕作,具体方法为:将玉米秸秆2整株均匀铺放在旋耕后的水田1地表,且与水稻根茬株距方向垂直铺放,还田量控制在每公顷1000kg。所述放水泡田采用漫灌式泡田,泡田时间2~3天,待土壤及玉米秸秆充分吸收水分后,采用拖拉机带动所述耙地埋压辊3将玉米秸秆2整株压入水田土壤1中,埋压深度为12cm。作业后沉降1~2天,便形成适宜水稻移栽作业的泥浆层4,完成对后续生产作业的准备。

本发明将玉米秸秆整株埋压方式还水田,免除秸秆粉碎环节,同时整株埋压后,地表无残留秸秆漂浮现象,有利于移栽作业、缩短缓苗时间;玉米秸秆能改善水田土壤成分,增加土壤孔隙度实。

实施例2:本例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本例中所述埋压筋38与辊轴39之间的倾斜角度α为5°,还田量控制在每公顷7500kg,玉米秸秆的埋压深度为15cm。

实施例3:本例与实施例1不同的是:本例中所述埋压筋38与辊轴39之间的倾斜角度α为15°,还田量控制在每公顷1200kg,玉米秸秆的埋压深度为10cm。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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