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提菜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64050阅读:497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携式提菜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提菜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便携式提菜架。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国家对环境问题不断的重视因为塑料袋降解周期极长、处理困难的缺点而被部分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自2008年6月1日起,中国实行限塑令:“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大力提倡使用可以重复使用的购物布袋和购物托架。

提菜架就是买菜时用的一种防止物品托架,传统的提菜架多为固定式结构,无法进行折叠,使用不够方便,且无法对物品进行分开放置,容易导致物品碰撞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便携式提菜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携式提菜架,包括提菜架本体,所述提菜架本体底部中心处通过连接螺柱螺旋连接有提拉手柄,所述提菜架本体内部通过第一连接横架固定连接有第一放置架,所述提菜架本体底部两端均嵌入有伸缩连接架,且提菜架本体两侧壳体上螺旋连接有调节伸缩连接架伸缩用调节旋钮,所述两个伸缩连接架之间通过第二连接横架与第二放置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底部均通过连接层连接有储物袋,且储物袋上等距缝制有加厚折叠条纹,所述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均通过圆形通孔贯穿有收缩储物袋用收拉绳。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第一连接横架和第二连接横架分别固定有两个,且两个分别固定在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的两侧。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为圆环结构,且直径相等,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相互平行。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调节旋钮设有两个,且两个调节旋钮分别设置在提菜架本体两侧壳体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圆形通孔共设有两个,且关于放置架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通过设有第一放置架和第二放置架,从而可以放置更多物品,且第一放置架上的储物袋与第二放置架上的储物袋是完全分开的,方便对物品进行隔开放置和保存,其次储物袋和第二放置架均为可折叠收缩结构,在不需要使用时可以进行折叠,从而方便进行携带,再有,通过在储物到上设有加厚折叠条纹,从而防止储物袋折叠损坏,保护储物袋,延长其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便携式提菜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便携式提菜架的放置架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提菜架本体、2-提拉手柄、3-连接螺柱、4-第一连接横架、5-第一放置架、6-调节旋钮、7-伸缩连接架、8-第二连接横架、9-第二放置架、10-圆形通孔、11-收拉绳、12-连接层、13-加厚折叠条纹、14-储物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便携式提菜架,包括提菜架本体1,提菜架本体1底部中心处通过连接螺柱3螺旋连接有提拉手柄2,提菜架本体1内部通过第一连接横架4固定连接有第一放置架5,提菜架本体1底部两端均嵌入有伸缩连接架7,且提菜架本体1两侧壳体上螺旋连接有调节伸缩连接架7伸缩用调节旋钮6,两个伸缩连接架7之间通过第二连接横架8与第二放置架9固定连接,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底部均通过连接层12连接有储物袋14,且储物袋14上等距缝制有加厚折叠条纹13,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均通过圆形通孔10贯穿有收缩储物袋14用收拉绳11

第一连接横架4和第二连接横架8分别固定有两个,且两个分别固定在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的两侧,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为圆环结构,且直径相等,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相互平行,调节旋钮6设有两个,且两个调节旋钮6分别设置在提菜架本体1两侧壳体上,圆形通孔10共设有两个,且关于放置架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工作原理:该便携式提菜架使用时,当不需要使用第二放置架9时,可以通过调节旋钮6将伸缩连接架7收缩到提菜架本体1的内部,这时使用者可以通过第一放置架5上的储物袋14进行存放菜品,菜品较多时,同时可以通过调节旋钮6将伸缩连接架7抽出,从而使用第二放置架9进行放置菜品,使得该便携式提菜架可以提取更多的物品,同时第一放置架5和第二放置架9是上下分开,在使用时可以将易碎菜品放置在第一放置架5上的储物袋14中,从而将物品隔开,便于对物品进行放置,在不需要使用该便携式提菜架是,可以通过收拉绳11将储物袋14收叠好,从而方便进行携带。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