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64534发布日期:2018-06-12 18:51阅读:465来源:国知局
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尤指一种可分隔形成三个独立的收纳空间,进而分别置放干式物品、湿式物品与鞋类物品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



背景技术:

一般现有的收纳装置(如:提袋),通常由容置单元及盖体所构成,该容置单元中设置有隔板,该隔板以魔鬼毡结合于容置单元内部,而该盖体以拉链与容置单元结合;借此,可利用该隔板将容置单元中区分至少两个收纳空间,以供使用者将物品分类置放,达到整齐收纳的效果。

然而,以上述现有的收纳装置而言,虽该容置单元中以隔板区分至少两个收纳空间,但是由于该容置单元的内部一般为软性布面材质,且该隔板仅以魔鬼毡作为固定,因此,实质上隔板两侧仍属同一空间,故,仅适用于收纳干式物品,若于容置单元中一侧置放干式物品与鞋类物品,另一侧放湿式物品时,该容置单元内部的布面材质便会吸收湿式物品的水气,而对干式物品与鞋类物品造成影响,且鞋类物品也会因为鞋底的脏污而弄脏干式物品,使得现有的收纳装置无法符合分层置放的需求。

因此,如何发明出一种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以使其有效改善现有的缺失,将是本实用新型所欲积极披露之处。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缺憾,发明人有感其未臻于完善,遂竭其心智悉心研究克服,进而研发出一种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以期可达到形成三个独立的收纳空间,进而分别收纳干式物品、湿式物品与鞋类物品,而具有分层收纳以及有效运用空间的目的。

为达上述目的及其他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其包含有:第一容置单元、第二容置单元、阻隔单元以及第三容置单元;该第一容置单元一端具有第一封闭端,另端具有第一开口,该第一容置单元用以收纳干式物品或湿式物品;第二容置单元一端具有第二封闭端,另端是第二开口,而该第二容置单元以另一端与该第一容置单元另一端活动结合,使该第一开口与该第二开口相互对应,该第二容置单元用以收纳湿式物品或干式物品;而该阻隔单元与该第一容置单元另一端活动结合,以封闭或开启该第一开口,以将第一开口与第二开口加以区隔;该第三容置单元一端具有第三封闭端,且该第三容置单元的另一端是第三开口,该第三容置单元倾斜设于该第一容置单元的一侧,且该第三容置单元与该第一容置单元之间相互阻隔,该第三封闭端相邻设于该第一封闭端,该第三容置单元用以收纳鞋类物品。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一容置单元的另一端周缘设有多个扣接部,该第二容置单元的另一端周缘设有分别与各扣接部活动结合的多个对接部。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一容置单元的至少另一侧设有袋体。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一容置单元的一侧进一步设置有背覆单元或握持单元。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背覆单元具有设于第一容置单元一侧的相互间隔的两个扣环、分别活动结合该等扣环的两个扣钩、及分别连接该等扣钩的背带。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握持单元为握把。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二容置单元的第二封闭端设有开关部,该开关部为拉链,该开关部封闭或开启该第二封闭端。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阻隔单元外缘与该第一容置单元另一端内缘之间设有连接部,该连接部为拉链。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三容置单元两侧分别设有收折部。

上述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中,该第三容置单元的第三开口设有开关部,该开关部为拉链,该开关部封闭或开启该第三开口。

借此,本实用新型的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可使第一容置单元、第二容置单元与第三容置单元形成三个独立的收纳空间,进而可于第一容置单元及第二容置单元中分别收纳干式物品或湿式物品,而第三容置单元用以收纳鞋类物品,而达到分层收纳以及有效运用空间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例的分解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例另一角度的分解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例的外观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例另一角度的外观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例的使用状态剖面示意图。

符号说明:

1 第一容置单元

11 第一封闭端

12 第一开口

13 扣接部

14 袋体

15 背覆单元

151 扣环

152 扣钩

153 背带

16 握持单元

2 第二容置单元

21 第二封闭端

22 第二开口

23 对接部

24 开关部

3 阻隔单元

31 连接部

4 第三容置单元

41 第三封闭端

42 第三开口

43 收折部

44 开关部

5 干式物品

6 湿式物品

7 鞋类物品

具体实施方式

为充分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及功效,兹借由下述具体的实施例,并配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说明如后:

请参阅图1至图5,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可分层置放的收纳装置,其至少包含有第一容置单元1、第二容置单元2、阻隔单元3以及第三容置单元4。

该第一容置单元1其一端具有第一封闭端11,且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另一端具有第一开口12,该第一容置单元1用以收纳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

该第二容置单元2其一端具有第二封闭端21,且该第二容置单元2的另一端是第二开口22,而该第二容置单元2以另一端的内缘与该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的外缘活动结合,使该第一开口12与该第二开口22相互对应,该第二容置单元2用以收纳湿式物品6或干式物品5。

该阻隔单元3与该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的内缘活动结合,且可封闭或开启该第一开口12,可将第一开口12与第二开口22加以区隔。

该第三容置单元4其一端具有第三封闭端41,且该第三容置单元4的另一端是第三开口42,该第三容置单元4倾斜设于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一侧,且该第三容置单元4与该第一容置单元1之间相互阻隔,该第三封闭端41相邻设于该第一封闭端11,该第三容置单元4用以收纳鞋类物品7。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另一端外缘设有多个扣接部13,而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至少另一侧设有袋体14(本实用新型是以设置于三侧面为实施例),且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一侧进一步设置有背覆单元15或握持单元16,其中该背覆单元15具有设于第一容置单元1一侧的相互间隔的两个扣环151、分别活动结合该等扣环151的两个扣钩152、及分别连接该等扣钩152的背带153,而该握持单元16为握把。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该第二容置单元2的另一端内缘设有分别与各扣接部13活动结合的多个对接部23,可使该第一开口12与该第二开口22相互对应,其中该第二容置单元2的第二封闭端21设有开关部24,该开关部24为拉链,可由该开关部24封闭或开启该第二封闭端21。

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该阻隔单元3外缘与该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内缘之间设有连接部31,其中该连接部31为拉链。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该第三容置单元4两侧分别设有收折部43,且该第三容置单元4的第三开口42设有开关部44,该开关部44为拉链,可由该开关部44封闭或开启该第三开口42。

当本实用新型于使用时,可将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由第一开口12置放于该第一容置单元1中,且将该阻隔单元3以连接部31结合于该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的内缘,借以封闭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第一开口12,使该第一容置单元1中的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利用该第一封闭端11与该阻隔单元3的配合而不致落出,之后将湿式物品6(或干式物品5)置放于阻隔单元3的顶面上,再以该第二容置单元2另一端内缘的各对接部23分别与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外缘的各扣接部13结合,而让阻隔单元3顶面上的湿式物品6(或干式物品5)收纳于第二容置单元2中,如此,可使第一容置单元1与第二容置单元2之间以阻隔单元3加以分隔,而形成两个独立的收纳空间,进而可于第一容置单元1及第二容置单元2中分别置放干式物品5与湿式物品6。

当完成上述收纳之后,再以该第三容置单元4的开关部44开启该第三开口42,并以该等收折部43使该第三容置单元4具有展开的空间,进而加宽该第三开口42的尺寸,以利由该第三开口42置放该鞋类物品7,而当该鞋类物品7置放于该第三容置单元4之后,再以该开关部44封闭该第三开口42,进而可于第三容置单元4中置放鞋类物品7。

而当实际运用时,该第二容置单元2除以上述顺序结合之外,也可将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由第一开口12置放于该第一容置单元1中,且将该阻隔单元3以连接部31结合于该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的内缘,借以封闭该第一容置单元1的第一开口12,使该第一容置单元1中的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利用该第一封闭端11与该阻隔单元3的配合而不致落出,再将该第二容置单元2另一端内缘的各对接部23分别与第一容置单元1另一端外缘的各扣接部13结合,之后可开启该第二封闭端21的开关部24,而将湿式物品6(或干式物品5)置放于阻隔单元3的顶面上,并关闭该开关部24封闭该第二封闭端21,而让阻隔单元3顶面上的湿式物品6(或干式物品5)收纳于第二容置单元2中,如此,同样可使第一容置单元1与第二容置单元2之间以阻隔单元3加以分隔,而形成两个独立的收纳空间,以分别置放干式物品5或湿式物品6。

另外,除上述的收纳干式物品5、湿式物品6与鞋类物品7之外,也可借由该第一容置单元1外侧的各袋体14盛装其所需的物品,而当使用者欲进行携带时,可利用背覆单元15的背带153或是利用握持单元16加以携行,如此,可使本实用新型能符合实际收纳及携带运用之所需。

本实用新型在上文中已以较佳实施例说明,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理解的是,该实施例仅用于描绘本实用新型,而不应解读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应注意的是,举凡与该实施例等效的变化与置换,均应设为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当以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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