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中药组方。
背景技术:
类风湿关节炎(ra)是一种病因未明的慢性、以炎性滑膜炎为主的系统性疾病。其特征是手、足小关节的多关节、对称性、侵袭性关节炎症,经常伴有关节外器官受累及血清类风湿因子阳性,可以导致关节畸形及功能丧失。
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以关节病变为主的慢性全身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小关节滑膜所致的关节肿痛,继而软骨破坏、关节间隙变窄,晚期因严重骨质破坏、吸收导致关节僵直、畸形、功能障碍。在我国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患病率为0.24~0.5%,女性多于男性,约2~3∶1,任何年龄均可发病,以20~50岁最多。本病多为一种反复发作性疾病,致残率较高,预后不良,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根治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中药组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中药组方,由以下原料组成:
苍术12g,羌活12g,薏苡仁15g,独活12g,威灵仙12g,茯苓12g,炙麻黄3g,桑枝20g,炙甘草6g,防风10g,川乌6g;
且由下述顺序的步骤制备得到:
(1)称取苍术、羌活、薏苡仁、独活、威灵仙、茯苓、炙麻黄、桑枝、炙甘草、防风和川乌;
(2)先将防风和川乌加入水煎15~20分钟;
(3)再加入苍术、羌活、薏苡仁、独活、威灵仙、茯苓、炙麻黄、桑枝和炙甘草,继续水煎30分钟,滤出药液内服。
苍术,为双子叶植物药菊科植物南苍术或北苍术等的根茎。味辛、苦,温,具健脾,燥湿,解郁,辟秽,散寒解表之功效。主治湿盛困脾,倦怠嗜卧,脘痞腹胀,食欲不振,呕吐,泄泻,痢疾,疟疾,痰饮,水肿,时气感冒,风寒湿痹,足痿,夜盲。
羌活,根茎和根药用,性温,祛寒湿,用于外感风寒、头痛无汗、寒湿痹、上肢风湿疼痛。
薏苡仁,味甘、淡,性凉。具有利水渗透湿,健脾止泻,除痹,排脓,解毒散结的作用。用于水肿,脚气,小便不利,脾虚泄泻,湿痹拘挛,肺痈,肠痈;赘疣,癌肿。
独活,为伞形科植物重齿毛当归的干燥根。味辛、苦,性微温。具祛风除湿,痛痹止痛之功效,用于风寒湿痹,要洗疼痛,少阴伏风头痛,风寒挟湿头痛。
威灵仙,为百合科多年生攀缘状藤本植物粘鱼须的干燥根及根茎。辛、成、温。散风祛湿、行气通络。主治风湿痹痛,瘫痪,麻木。
茯苓,味甘、平。具利水渗湿,益脾宁心功效,主治气虚劳伤,水肿,痰饮,呕吐,腹泻,遗精,热淋,惊悸,健忘等症。
炙麻黄,为麻黄科植物草麻黄、木贼麻黄或中麻黄的草质茎。主治伤寒表实,发热恶寒无汗、头痛鼻塞、骨节疼痛;咳嗽气喘;风水浮肿,小便不利;风邪顽痹,皮肤不仁,风疹瘙痒。
桑枝,为桑树的枝叶、桑枝、桑条、嫩桑枝的总称。具祛风湿,利关节,行水气之功效,主治风寒湿痹,四肢拘挛,脚气浮肿,肌体风痒。
炙甘草,系豆科植物,炙甘草是用蜜烘制的甘草。偏于润肺和中。
防风,防风的根可生用。味辛、甘,性微温。有祛风解表,胜湿止痛,止痉的功效。用于外感表证,风疹瘙痒,风湿痹痛,破伤风正,脾虚湿盛。
川乌,为毛茛科植物卡氏乌头的母根。辛、苦,热;有大毒。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用于风寒湿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用于治疗风寒湿痹、关节疼痛等病症。一般炮制后内服。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除湿,通络,止痛。主治类风湿性关节炎,尤其适于治疗湿痹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总有效率为100%。
具体实施方式
1、组方:
一种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湿痹型)的中药组方(下称中药祛湿除痹汤),由以下原料组成:
苍术12g,羌活12g,薏苡仁15g,独活12g,威灵仙12g,茯苓12g,炙麻黄3g,桑枝20g,炙甘草6g,防风10g(先煎),川乌6g(先煎)。
2、服用方法:
(1)按上述配方称取所有药材;
(2)先将防风和川乌用水煎15~25分钟,再将其余药材加入一起,继续水煎30分钟,滤出药液内服,一剂药一日两次,口服,早晚各服一次。
3、治疗效果:
能有效消除关节局部疼痛、肿胀、肌肤麻木等症状。
经336例患者的口服治疗,总有效率为100%,其中疗效优294例,为87.5%,疗效良42例,为12.5%,无无效病例。
4、病例:
1)刘某,因“双手肿胀疼痛1个月”,门诊就诊,辩证为痹症(湿痹型),予以中药祛湿除痹汤内服15付后,症状明显减轻。一个月后回访,良好。
2)李某,因“四肢关节肿胀疼痛伴肌肤麻木6个月”,门诊就诊,辩证为痹症(湿痹型),予以中药祛湿除痹汤内服30付后,症状基本消失。一个月后回访,状态良好。
3)胡某,因“双脚趾肿胀疼痛1个月加重3天”,门诊就诊,辩证为痹症(湿痹型),予以中药祛湿除痹汤内服20付后,症状基本消失。一个月后回访,状态良好。
4)张某,因“双腕关节肿胀疼痛伴屈伸不利2月加重3天”门诊就诊,辩证为痹症(湿痹型),予以中药祛湿除痹汤内服20付后,症状较前好转。继续服用20付后肿痛消失。一个月后回访,良好。
以上所述的本发明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