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44555阅读:385来源:国知局
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防护架,具体涉及一种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属于安全防护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化工建设安装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有些装置、管道、设备等完成较早,后续的工序还需在此进行施工作业,为防止破坏损伤完成的成果,传统的以木板或搭以简陋的防护架进行成品保护,这样保护既不美观,又不安全且还是对成品不能完全保护,现场用其他材料如脚手管、钢管等专门搭设防护又比较复杂,费时费力,拆装不便,现有技术中也有的防护架结构比较复杂,成本较高,不便于推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一直尝试新的方案,但是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该防护方杆用连接器连接组成防护框架,下端与基座连接,用插销连接斜撑杆与防护方杆形成加强肋,组成一个安全防护架;该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结构紧凑、成本较低、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对成品进行安全防护,拆装便捷,省时省力,美观大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架包括基座、连接器以及防护方杆,所述防护方杆通过连接器与基座连接,形成防护框架。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防护架还包括加强肋,所述加强肋设置为斜撑杆,基座和防护方杆上均设置有圆孔,所述斜撑杆通过插销一端固定在基座的圆孔上,另一端固定在防护方杆的圆孔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防护方杆的两端均设置有螺纹,便于通过螺纹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连接器设置为长方体或者正方体,六个面上均设置有螺纹孔,可以连接不同方位的防护方杆,配合防护方杆进行螺纹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插销中心安装有可以转动的铁芯,当插销穿过斜撑杆及防护方杆上的圆孔时将铁芯由竖直方向转动到水平方向,就可以卡锁固定连接斜撑杆及防护方杆。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基座下端为方形铁片,上端为设有螺纹孔的长方体,稳定性更好。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1)该技术方案整体设计巧妙、结构紧凑;2)该技术方案的安全防护架装配便捷,搭拆效率高,安全可靠,操作简便;3)该安全防护架可以横向或者纵向延长,根据需要进行设置,非常方便,应用范围广泛;4)该技术方案成本较低,便于大规模的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拆卸零件图;

图中:1-基座,2-插销,3-斜撑杆,4-连接器,5-防护方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加深对本实用新型的理解,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施例做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参见图1、图2,一种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所述防护架包括基座1、连接器4以及防护方杆5,所述防护方杆5通过连接器4与基座1连接,形成防护框架。该技术方案结构紧凑、成本较低、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对成品进行安全防护,拆装便捷,省时省力,并且可以横向或者纵向延长,应用范围广泛。

实施例2:参见图1、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防护架还包括加强肋,所述加强肋设置为斜撑杆3,基座1和防护方杆5上均设置有圆孔,所述斜撑杆3通过插销2一端固定在基座的圆孔上,另一端固定在防护方杆5的圆孔上,加强肋使得防护架更加稳定。其余结构和优点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

实施例3:参见图1、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防护方杆5的两端均设置有螺纹,便于通过螺纹连接。其余结构和优点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

实施例4:参见图1、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连接器4设置为长方体或者正方体,六个面上均设置有螺纹孔,可以连接不同方位的防护方杆,配合防护方杆进行螺纹连接。其余结构和优点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

实施例5:参见图1、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插销中心安装有可以转动的铁芯,当插销穿过斜撑杆及防护方杆上的圆孔时将铁芯由竖直方向转动到水平方向,就可以卡锁固定连接斜撑杆及防护方杆。其余结构和优点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

实施例6:参见图1、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基座下端为方形铁片,上端为设有螺纹孔的长方体,稳定性更好。其余结构和优点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

工作原理:参见图1、图2,一种便捷装配式成品安全防护架,根据需要保护的成品大小及范围选取防护方杆5及其配件数量,防护方杆5用连接器4连接组成防护框架,下端与基座1连接,用插销2连接斜撑杆3与防护方杆5形成加强肋,组成一个安全防护架。可以在安全防护架外套上防水布或钢丝网进行成品保护,防护架上铺设木板可供工人在上方行走作业。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将实施例2、3、4、5、6所述技术特征中的至少一个与实施例1组合形成新的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等同变换或替代均落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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