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仿木模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56572阅读:617来源:国知局
一种仿木模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模具领域,具体地,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仿木模具。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常用的仿木模具有硅胶木板模具和塑料模具两种类型,其中,硅胶木板模具是由合适厚度的硅胶和木板凝合制备而成,将调制好的混凝土浇筑到模具中,震动均匀,待混凝土凝固后方可脱模。使用硅胶木板模具制备的混凝土仿木制品表面呈现仿真度高的木纹或树皮,但是该模具用料量大、做工复杂,并且模具自身重,操作起来费时费力。

另一种为塑料模具,该模具是塑料颗粒经注塑机压制而成,将调制好的混凝土浇筑到模具中,震动均匀,待混凝土凝固后方可脱模。但使用这种模具制备的混凝土仿木制品达不到仿木逼真的效果,并且该模具抗折性差、使用寿命短。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制作简单、仿真度高、轻便经济耐用的仿木模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仿木模具,所述仿木模具由可闭合的两部分构成,仿木模具内设空腔,所述仿木模具从空腔内到外依次设置有硅胶层、混纺布层及玻璃钢层。

进一步地,所述硅胶层是聚氨酯硅胶层,所述硅胶层的厚度为3~10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混纺布层包含涤纶、锦纶、腈纶、丙纶、维纶、氯纶、人造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

进一步地,所述混纺布层的厚度为1~3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玻璃钢层的厚度为3~12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仿木模具顶部设置有浇筑口。

本实用新型的仿木模具的优点在于:

(1)模具最里层设置有易于塑形和脱模的弹性硅胶层,使木纹或树皮纹完全转印到混凝土表面,从而得到立体木纹纹理图案逼真的仿木制品。

(2)模具最外层设置有玻璃钢层,增加模具整体强度、提高模具韧性,使得模具坚固耐用。

(3)在模具的硅胶层和玻璃钢层之间设置有混纺布层,该混纺布层起到粘结剂的作用,能够使硅胶层和玻璃钢层牢牢粘合在一起。从而保证该模具制得的仿木制品效果逼真,并且模具本身坚固耐用。

附图说明

结合附图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案,其中:

图1 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仿木模具的截面示意图。

图2 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种模的结构示意图;

图3 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仿木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标记说明:

1硅胶层、2混纺布层、3玻璃钢层、4螺杆组件、5种模A面、6种模B面、7第一半模具、8第二半模具。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仿木模具的截面示意图。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仿木模具,该仿木模具由可闭合的两部分构成,仿木模具内设空腔,仿木模具从空腔内到外依次设置有硅胶层1、混纺布层2及玻璃钢层3。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仿木模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具体地:首先制作种模,选用炭化木将其制作成仿木制品,其结构如图2所示。将如图2所示的圆柱形种模分为种模A面5和种模B面6。

其次在种模A面5上均匀的涂上脱模剂,随后在其表面上反复轻刷涂上预先调制好的硅胶,使硅胶层1具有一定的厚度,优选地,硅胶层1的厚度为3~10毫米,更优选地,硅胶层厚度为5毫米,该硅胶层成分优选聚氨酯硅胶层,待硅胶层完全干透后,在其表面再次涂上调制好的硅胶,在硅胶没有完全凝固前将一定厚度的混纺布均匀的覆盖在硅胶表层,待硅胶干透后,混纺布层2与硅胶层1粘贴紧密,混纺布层2的厚度优选为1~3毫米。混纺布包含涤纶、锦纶、腈纶、丙纶、维纶、氯纶、人造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

再次,使用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在混纺布层的表面制作玻璃钢层。该方法包括:手糊法、喷射法、模压法和树脂传递模塑法等。玻璃钢是玻璃纤维与一种或数种热固性或热塑性树脂复合而成的材料,这些树脂包括酚醛树脂、环氧树脂、聚酯树脂、聚酰亚胺树脂等。待玻璃钢层3干透后,将具有硅胶层1、混纺布层2及玻璃钢层3的结构从种模A面上揭下来,得到内表面具有木纹纹理状凹凸的沟槽的第一半模具7。

同样地,在种模B面6的表面上使用上述方法制备得到内表面具有木纹纹理状凹凸的沟槽的第二半模具8,将第一半模具7和第二半模具8合起来即得到如图3所示的模具。模具进一步设置有紧固装置,优选地,模具两侧设置螺杆组件4,螺杆组件4能够方便地闭合或打开模具。

使用上述方法制备得到的仿木模具最里层设置有易于塑形和脱模的弹性硅胶层,使得木纹或树皮纹完全转印到混凝土表面,从而得到逼真的立体木纹纹理图案;模具最外层设置有玻璃钢层,其增加模具整体强度、提高模具韧性,使得模具坚固耐用;在模具的硅胶层和玻璃钢层中间设置有混纺布层,该混纺布层起到粘结剂的作用,能够使硅胶层和玻璃钢层牢牢粘合在一起。从而保证该模具制得的仿木制品效果逼真,并且模具本身坚固耐用。

上述实施例只是对本发明的举例说明,本发明也可以以其他的特定方式或其他的特定形式实施,而不偏离本发明的要旨或本质特性。因此,描述的实施方式从任何方面来看均应视为说明性而非限定性的。本发明的范 围应由附加的权利要求说明,任何与权利要求的范围等效的变化也应包含在本发明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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