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于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743256发布日期:2019-09-21 02:02阅读:2486来源:国知局
应用于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椽子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应用于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



背景技术:

椽子是屋面基层的最底层构件,垂直安放在檩木之上。屋面基层是承接屋面瓦作的木基础层,它由椽子、望板、飞椽、连檐、瓦口等构件所组成。椽子在木屋上应用居多,采用木头材质,但是木头材质在长期使用后,易于腐蚀,导致屋面基层不牢固。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缺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以提高木屋的屋面基层牢固、易于加固的应用于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包括设置在屋面下方设置有用以支撑屋面的多根相互平行的椽子,所述椽子的下方设置有用以支撑椽子的多根相互平行的脊檩,所述脊檩与椽子相互垂直,所述椽子的材质采用挤塑聚苯板,所述脊檩面向椽子的曲面开设有燕尾形卯口,所述燕尾形卯口内活动插设有多个与椽子数量一致的带燕尾榫的榫头,所述榫头暴露在椽子外的部分设置有与椽子配合的弧形槽,所述椽子与榫头的弧形槽之间、所述榫头与脊檩的燕尾形卯口之间均通过柱状的插榫可拆卸连接,所述弧形槽的上表面设置有软垫板,所述椽子与榫头的弧形槽之间的柱状的插榫穿过软垫板。

本发明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的有益效果是,椽子采用挤塑聚苯板材质,其相较于木头材质而言,耐腐蚀性较好,在保证一定支撑强度的前提下,还能减轻质量;此外,本申请利用加设在椽子与榫头的弧形槽之间的软垫板来减少椽子与榫头之间的摩擦,榫头与椽子均不易于磨损,继而提高了屋面基层的支撑强度,使得屋面基层不牢固;若榫头长期使用后老化,使得椽子与榫头之间产生缝隙,则可将榫头拆除,更换新的榫头或是尺寸更大的榫头。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是,一旦榫头与椽子、榫头与脊檩之间的缝隙变大,可采用在榫头与椽子之间或/和榫头与脊檩之间插设三角形状的插榫,以加固榫头与椽子之间的连接以及榫头与脊檩之间的连接。

优选地,所述多根椽子之间、多根脊檩之间均通过连杆连接,所述连杆采用挤塑聚苯板,所述连杆从椽子、脊檩的径向穿过。用以加固多根椽子之间、脊檩之间的连接牢固度。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是,为了加固榫头与椽子之间的连接牢固性,可将椽子上设置有一圈卡槽,所述卡槽能与弧形槽卡合。利用卡槽与弧形槽的卡合,来限制椽子在榫头上的滑动。

优选地,为了进一步加强榫头与椽子之间的连接,所述椽子的卡槽与弧形槽卡合处设置成阶梯状结构。

优选地,所述椽子表面顺次设有油浆层、中灰层、细灰层、生油层以及油漆层。其中,中灰层可包括砖灰、灰油、血料;所述细灰层包括血料、砖灰;所述生油层包括血料、腻子;所述油漆层为纯酸磁漆。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一的主视图;

图2为实施例一中图1中单个椽子和脊檩配合的主视图;

图3为图2的爆炸图;

图4为实施例一中椽子和脊檩配合的左视图;

图5为实施例一中脊檩的左视图;

图6为实施例一的仰视图;

图7为实施例二的仰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见附图1-6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古建筑用的椽子结构,包括设置在屋面1下方设置有用以支撑屋面1的多根相互平行的椽子2,椽子2的下方设置有用以支撑椽子2的多根相互平行的脊檩3,脊檩3与椽子2相互垂直,椽子2的材质采用挤塑聚苯板,脊檩3面向椽子2的曲面开设有燕尾形卯口4,燕尾形卯口4内活动插设有多个与椽子2数量一致的带燕尾榫的榫头5,榫头5暴露在椽子2外的部分设置有与椽子2配合的弧形槽6,椽子2与榫头5的弧形槽6之间、榫头5与脊檩3的燕尾形卯口4之间均通过柱状的插榫7可拆卸连接,弧形槽6的上表面设置有软垫板8,椽子2与榫头5的弧形槽6之间的柱状的插榫7穿过软垫板8。

其中,榫头5与椽子2之间或/和榫头5与脊檩3之间可插设有三角形状的插榫。一旦榫头与椽子、榫头与脊檩之间的缝隙变大,可采用在榫头与椽子之间或/和榫头与脊檩之间插设三角形状的插榫。

为了加固榫头与椽子之间的连接牢固性,椽子2上设置有卡槽10,卡槽10能与弧形槽6卡合。优选地,椽子2的卡槽10与弧形槽6卡合处设置成阶梯状结构。

椽子2表面顺次设有油浆层、中灰层、细灰层、生油层以及油漆层。用以将椽子2制作成符合古建筑用的椽子。

实施例二,如图7所示。

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多根椽子2之间、多根脊檩3之间均可通过连杆9连接,连杆9采用挤塑聚苯板,连杆9从椽子2、脊檩3的径向穿过。连杆9用以加固多根椽子之间、脊檩之间的连接牢固度,且连杆9的材料不易于腐蚀,连接强度高。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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