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813653阅读:55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灌注桩施工方法,具体地说,是一种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常用的灌注桩的护壁方法多采用泥浆护壁。但在一些深厚淤泥层中施工灌注桩,泥浆护壁的效果往往不是很好,会出现塌孔、缩径、沉渣等很多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了全护筒施工灌注桩的方法,即在施工灌注桩前先将钢护筒沉放到位,再在钢护筒的保护下施工灌注桩。目前国内外常用的下钢护筒方法有:旋转式(旋挖机带全护筒、搓管机、全回转等代表设备)、振动式(振动锤等代表设备)、锤击式(锤击打桩机等代表设备)、静压式(静力压桩机等代表设备)。

上述施工设备在施工软弱土层时均没有问题,但在遇到上部回填深厚(10米)碎石层,下部又是软弱土层同时钢护筒直径达1米及以上时,有些设备往往会遇到下沉困难甚至无法下沉的情况。振动锤也是下护筒常用的一种设备,但其在深厚碎石中下沉护筒也是束手无策。

目前针对这种特殊地质情况,可以采用的施工设备很少,全回转设备可以用,但其施工效率很低,不适用于大批工程桩。最近新出的一种设备名称为多功能钻机,带两动力头,一个动力头驱动护筒下沉,另一个动力头驱动长螺旋钻杆取土。但目前的设备施工能力只能施工直径800mm以内的护筒。还有一种方法为大功率旋挖钻机配专用的双壁护筒,效率较全回转快。但是,以上三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施工设备少、设备购置价格高。

因此已知的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使用振动锤将钢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振动锤的夹具夹住外钢护筒的凹槽部分,振动下沉至与地面齐平;如遇阻力较大,用旋挖机将内部土石芯掏出后继续下沉到位;外钢护筒长10m,内径1.2m,壁厚15mm;

b、用旋挖机将外钢护筒中的土石芯掏取干净;

c、用振动锤吊起内钢护筒,穿过外钢护筒,将内钢护筒振沉到离地面200-300mm;内钢护筒长25m,内径1m,壁厚15mm;

d、用振动锤夹住设置于外钢护筒上的吊耳,拔出外钢护筒;

e、用旋挖机在内钢护筒中取土,直至设计标高;

f、下钢筋笼;

g、浇筑混凝土;

h、用振动锤拔出内钢护筒,完成灌注桩浇筑。

本发明的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中,土石芯掏出机具采用冲抓锥。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内钢护筒采用16Mn钢材质,内钢护筒上下两端均设置加强箍。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外钢护筒采用16Mn钢材质,外钢护筒上下两端均设置加强箍。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振动锤选用电动振动锤或液压振动锤。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无需价格昂贵的专用设备,仅使用振动锤和普通钢护筒等常用设备施工;

2、工程质量安全可靠、利于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造价低;

3、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灌注桩施工中的双护筒下沉示意图。

图中:1振动锤,2夹具,3内钢护筒,4吊耳,5外钢护筒。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灌注桩施工中的双护筒下沉示意图。

本发明的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电动振动锤1的夹具2夹住外钢护筒5的凹槽部分,振动下沉至与地面齐平;如遇阻力较大,用旋挖机将内部土石芯掏出后继续下沉到位;外钢护筒5长10m,内径1.2m,壁厚15mm;所述外钢护筒(5)采用16Mn钢材质,外钢护筒上下两端均设置加强箍。

b、用旋挖机将外钢护筒5中的土石芯掏取干净。

c、用振动锤吊起内钢护筒3,穿过外钢护筒5,将内钢护筒(3)振沉到离地面200-300mm;内钢护筒长25m,内径1m,壁厚15mm;所述内钢护筒3采用16Mn钢材质,内钢护筒上下两端均设置加强箍。

d、用振动锤1夹住设置于外钢护筒5上的吊耳4,拔出外钢护筒5;

e、用旋挖机在内钢护筒3中取土,直至设计标高;

f、下钢筋笼;

g、浇筑混凝土;

h、用振动锤1拔出内钢护筒3,完成灌注桩浇筑。

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使用双护筒穿越深厚碎石层的灌注桩施工方法不使用专用设备即可在复杂地层用双护筒施工灌注桩,施工速度快,造价低。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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