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道路交通标志,特别涉及一种可主动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
背景技术:
目前,道路上应用的交通标志是由反光膜和铝背板等组成的逆反射式标志牌,其在夜间需要依靠机动车的灯光等提供外部入射光源,通过反光膜内的反光材料将入射光进行反射,从而被机动车驾驶人视认。此类标志牌必须依靠机动车的灯光才能形成逆反射,大型车辆和小型车辆的灯光入射角度不同,标志被视认的效果差异较大。在曲线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其版面与机动车灯光的夹角不同,反射光线的角度也有显著差异。行人及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不能提供入射光源,夜间便无法有效视认标志牌。遇有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时,反光效果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交通标志的提示、警示作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可主动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能实现逆反射式交通标志的基本功能,而且能在夜间、大雾等环境照度不足时,通过自带光源的开启来提供交通标志信息的视认性能,更加安全可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如下技术措施来实现的:一种可主动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包括依次层叠的反光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反射纸和铝板,所述反光膜为用以制作交通标志图案的专用反光膜,在光源未能发光时具备传统逆反射式标志牌的所有功能,反光膜贴敷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上,所述反光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反射纸和铝板通过螺丝连接紧固成为整体,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的周边设有贴片式发光二极管,通过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将发光二极管形成的线形光源转换为面光源。当标志周围的环境照度不足时,通过给发光二极管供电,实现交通标志的主动发光,从而解决逆反射式交通标志只能依靠外部光源才能具备夜间视认性能的问题,给交通参与者提供良好的夜间视认交通标志的便利,提高了交通安全水平。
进一步的,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的周边设置刻槽或留边,并在刻槽内或留边处安装贴片式发光二极管。
进一步的,所述贴片式发光二极管通过开关电源或变压器采用市电进行供电,或者采用光伏电池进行供电,或者采用风力电池进行供电。
进一步的,由反光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反射纸和铝板通过螺丝连接紧固成的整体四周设有密封包边,有效提高标志板的防水性能,在装密封包边时先做好防水处理。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便于日常维护及维修,可以有效改善交通标志在周围环境照度不足时的视认性,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同时本实用新型标志板可以在有特殊需要时人工远程开启光源,提升提示、警示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可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的正面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可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的侧面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可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的背面视图。
其中:1为密封包边;2 为铝槽;3为螺丝;4为反光膜;5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6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7为反射纸;8为铝板;9为贴片式发光二极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如图1、2、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可主动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板,包括依次层叠的反光膜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5、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反射纸7和铝板8,所述反光膜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5、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反射纸7和铝板8通过螺丝3连接紧固成为整体,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的周边设有贴片式发光二极管9。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反光膜4为传统的用于制作交通标志的专用反光膜,在该反光膜4上制作相应的交通标志图案,使其具有逆反射式交通标志的所有功能,保证在光源未能发光时,该标志板可以利用其逆反射功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相应信息。
在本实施例中,在光学级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的侧面刻槽或留边,槽内或留边处安装贴片式发光二极管9,利用该材料优良的光传导性能,将发光二极管形成的线形分布的光源转换为均匀的面光源,为增强反光效果在光学级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的下面贴一层反射纸7,从反光膜4的背面照亮交通标志图案,提高标志图案的视认性。所述贴片式发光二极管9通过开关电源或变压器采用市电进行供电,或者采用光伏电池进行供电,或者采用风力电池进行供电。
在本实施例中,反光膜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5、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反射纸7通过螺丝3固定于铝板8(铝合金平板)上,利用铝板8提供整体结构的强度与整体性。通过焊接或铆接于铝板8上的铝槽2,可将该结构固定于各种交通标志杆件上,便于安装。
在本实施例中,由反光膜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透明板5、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导光板6、反射纸7和铝板8通过螺丝3连接紧固成的整体四周设有密封包边1,可以起到密封放水的作用,同时可提高该结构的整体性,在装密封包边1时先做好防水处理。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