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伸缩头单元,其两侧具有头部及第一限位凸缘;及
固定单元,其具有第二限位凸缘及组合部,该第二限位凸缘用于与该第一限位凸缘相互干涉而限位;
其中,该伸缩头单元可移动地结合于该固定单元,该第一限位凸缘可往复移动而相对该第二限位凸缘远离或靠近,并当该第一限位凸缘与该第二限位凸缘最接近时为拉伸状态,当该头部与该第二限位凸缘最接近时为缩合状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第一弹性组件,该第一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抵顶该伸缩头单元及该固定单元。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为具有容置空间的第一套筒,该固定单元在缩合状态时被容置在该第一套筒内,该第一限位凸缘位于该第一套筒向内凸伸且该第二限位凸缘向外凸伸。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具有凸扣部,该凸扣部连接该头部,并该固定单元具有通孔,该凸扣部在该缩合状态时穿过该通孔并凸出于该把手结构之外,以供可拆地扣合至物体而维持该缩合状态。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抵顶该头部及该固定单元。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单元凹设有凹槽,该第一弹性组件容置于该凹槽内。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抵顶该第一限位凸缘上及第二限位凸缘上。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包含第一套筒及具有容置空间的伸缩套管组件,该伸缩套管组件可移动地与该第一套筒内结合,该固定单元在缩合状态时被容置于该伸缩套管组件内,该第一限位凸缘形成于该伸缩套管组件向内凸伸且该第二限位凸缘向外凸伸。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套管组件具有多个套管,该第一套筒与相邻的套管间及相邻的两个套管间通过以相反方向延伸的干涉凸缘于拉伸状态时相互干涉限位。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更包含至少一个第二弹性组件,其设置于该第一套筒与相邻的套管间及相邻的两个套管间,各该第二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结合至该第一套筒与相邻的套管的干涉凸缘上及相邻的两个套管的干涉凸缘上。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具有凸扣部,该凸扣部连接该头部,并该固定单元具有通孔,该凸扣部在缩合状态时穿过该通孔并凸出于该固定单元之外,以供可拆地扣合至物体而维持缩合状态。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单元为具有容置空间的第二套筒,该伸缩头单元在缩合状态时被容置于该第二套筒内,该第二限位凸缘位于该第二套筒顶侧并向内凸伸且该第一限位凸缘向外凸伸。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具有凸扣部,该凸扣部位于该伸缩头单元底侧,该凸扣部在缩合状态时穿过该第二套筒并凸出于该把手结构之外,以供可拆地扣合至物体而维持该缩合状态。
14.如权利要求2或1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抵顶该头部及该第二限位凸缘。
15.如权利要求2或1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抵顶该第一限位凸缘上及第二限位凸缘上。
1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单元包含第二套筒及具有容置空间的伸缩套管组件,该伸缩套管组件可移动地与该第二套筒结合,该伸缩头单元在缩合状态时被容置于该伸缩套管组内,该第二限位凸缘形成于该伸缩套管组件向内凸伸且该第一限位凸缘向外凸伸。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套管组件具有多个套管,第二套筒与相邻的套管间及相邻的两个套管间通过以相反方向延伸的干涉凸缘在拉伸状态时相互干涉限位。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更包含至少一个第二弹性组件,各该第二弹性组件的两端分别结合至该第二套筒与相邻的套管的干涉凸缘上及相邻的两个套管的干涉凸缘上。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具有凸扣部,该凸扣部位于该伸缩头单元底侧,该凸扣部在缩合状态时穿过该固定单元并凸出于该固定单元之外,以供可拆地扣合至物体而维持缩合状态。
20.一种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伸缩的把手结构,该伸缩头单元具有手持部,以供操作而使该伸缩头单元相对该固定单元移动。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手持部枢接于该伸缩头单元。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手持部上套设有护套。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两个把手结构,且该两个把手结构的手持部彼此连接。
24.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手持部枢接于该伸缩头单元。
25.如权利要求20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含组装板,该固定单元的组合部与该组装板结合。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把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单元的组合部与该组装板一体成形。
27.一种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用于容置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结构或如权利要求20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装置,该包装载具包含容置盒,该容置盒具有多个容置槽以分别容置该把手结构或该把手装置。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更包含盖体,该盖体设置于该容置盒上以供封闭各该容置槽。
29.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该容置盒呈带状或盘状。
30.一种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伸缩头单元,其具有头部及第一限位凸缘;及
固定单元,其具有第二限位凸缘及组合部,该第二限位凸缘用于与该第一限位凸缘相互干涉而限位;
其中,该伸缩头单元可移动地结合于该固定单元,该第一限位凸缘可往复移动而相对该第二限位凸缘远离或靠近,并当该第一限位凸缘与该第二限位凸缘最接近时为拉伸状态,当该头部与该第二限位凸缘最接近时为缩合状态;该固定单元为具有容置空间的第二套筒,该第一限位凸缘容置于该第二套筒内,该第二限位凸缘位于该第二套筒顶侧并向内凸伸且该第一限位凸缘向外凸伸。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与该固定单元之间的伸缩量分别大于等于0.1毫米,或该伸缩头单元与该固定单元的间的平移量分别大于等于0.1毫米,或该伸缩头单元与该固定单元之间的伸缩量分别大于等于0.1毫米且该伸缩头单元与该固定单元之间的平移量分别大于等于0.1毫米。
32.如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的数量为两个,该固定单元的数量为两个,上述伸缩头单元的头部连接成手持部。
33.如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组合部通过焊接、铆接、扩接、锁接、黏接或磁吸以与外部对象组合。
34.如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更包含操控部,其具有第三限位凸缘及第四限位凸缘,该第三限位凸缘与该头部或该固定单元相互干涉而限位。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操控部具有第五限位凸缘,该头部限位于该第三限位凸缘与该第五限位凸缘之间。
36.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更包含第一弹性组件,其两端分别抵顶于该头部及该第三限位凸缘。
37.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三限位凸缘具有第一卡扣单元,该固定单元外具有至少一个第二卡扣单元于该第二限位凸缘及该组合部之间,该第一卡扣单元活动卡扣于上述第二卡扣单元。
38.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卡扣单元呈凸状,上述第二卡扣单元呈凹状;或,该第一卡扣单元呈凹状,上述第二卡扣单元呈凸状。
39.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卡扣单元为弧形凸体或斜形凸体,上述第二卡扣单元为弧形凹槽或斜形凹槽;或,该第一卡扣单元为弧形凹槽或斜形凹槽,上述第二卡扣单元为弧形凸体或斜形凸体。
40.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伸缩头单元的底侧具有凸扣部。
41.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凸扣部为螺纹体、外扣体、内扣体、柱体、弹扣脚或弹扣球。
42.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把手结构,其特征在于,更包含对扣件,其扣接于该凸扣部以与该组合部配合。
43.一种模块结构,其特征在于,其由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结构或如权利要求20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装置或如权利要求30至42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结构与组装板结合而成。
44.一种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用于容置如权利要求30或31或33至42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结构,该包装载具包含容置盒,该容置盒具有多个容置槽以分别容置该把手结构。
45.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更包含盖体,该盖体设置于该容置盒上以供封闭各该容置槽。
46.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包装载具,其特征在于,该容置盒呈带状或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