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965672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包括演示装置主体(1)、第一支撑杆(2)、第二支撑杆(3)和底座(4),其特征在于:所述演示装置主体(1)通过转盘(17)转动连接在第一支撑杆(2)顶部,且第一支撑杆(2)底部插接在第二支撑杆(3)内部,且第二支撑杆(3)的一侧设置有锁紧旋钮(5),所述第二支撑杆(3)底部设置有底座(4),且底座(4)底部设置有万向轮(6),所述演示装置主体(1)的上边框上设置有扩音喇叭(7),且演示装置主体(1)上设置有书写演示区(8),所述演示装置主体(1)的右侧设置有转动演示装置(9),且转动演示装置(9)的上下两端通过转轴(10)连接在演示装置主体(1)上,所述演示装置主体(1)的背面开设有矩形槽(11),且矩形槽(11)的上下两端均设置有滑槽(12),所述矩形槽(11)内部设置有第二演示面板(13),且第二演示面板(13)的上下两端均设置有滑轨(14),所述第二演示面板(13)通过滑轨(14)滑动安装在矩形槽(11)内部,所述第二演示面板(13)的背面设置有推动把手(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演示装置(9)包括3个演示面板,且每个演示面板上均设置有夹具(1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演示装置(9)的每两个演示面板之间的夹角为60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扩音喇叭(7)设置有2个,且均匀分布在演示装置主体(1)的上边框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杆(2)和第二支撑杆(3)均为金属材质构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万向轮(6)设置有4个,且均匀分布在底座(4)的底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教学用演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槽(11)的宽度与第二演示面板(13)的宽度相等。

当前第2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