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及其制造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377790阅读:83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PVB膜生产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及其制造方法。



背景技术:

PVB膜可用于制造夹层玻璃作为一种主要的安全的装饰材料,主要是将其用在商厦、宾馆、饭店等高层建筑的幕墙、天窗、棚顶、隔断、安全防盗门窗、商品陈列橱窗上。但市场上得PVB夹膜玻璃产品在色彩图案上相对单一,市售仅有单彩PVB膜产品。难以适应门窗、建筑玻璃在色彩图案上的多样性需求。现有技术披露的多彩膜一般是利用光波反射的原理或是通过彩色印刷的方式实现的。在PVB材料的膜片上现在只有单一色彩的膜片技术,而多彩技术一直是PVB膜生产中难以突破的瓶颈。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及其制造方法,以克服现有技术中PVB膜色彩图案上相对单一的技术问题,实现多彩PVB膜。

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采用五层共挤的方式加工形成,其中外表第一层、第五层为透明层,中间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为色彩层;所述色彩层中任意一层或多层形成彩虹图案。

进一步的,本发明中所述色彩层中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为红色、绿色、蓝色三种颜色任意排列形成彩虹图案。

所述色彩层中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各层的厚度为60-340µm。所述色彩层中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各层均呈梯形状,相邻两层的长边与短边连接,PVB膜整体厚度均匀一致,层厚0.3-1.52mm。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上述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的制造方法,步骤如下:

(1)采用挤出机对各层PVB原料进行熔融,并将熔体分成5个熔体流;

(2)将调成具有彩虹效应的色母颜料均匀加入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中的任意一层或多层对应的熔体流;

(3)将熔体经模具共挤出定型、冷却后即制得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

进一步的本发明中所述步骤(2)中按三原色调色机理,将红色、绿色、蓝色分别加入到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中任意一层,从而形成具有彩虹效应的复合色彩图案。

本发明是利用PVB膜光线透射原理及三原色调色的原理达成彩虹变色的效果,通过三种颜色的不同浓度比例组合实现的多彩技术和过渡渐变色技术,采用五层共挤的生产方式加工生产,本发明生产的膜片总厚度为0.3-1.52mm。

附图说明

图1:本发明的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结构示意图;

其中11为外表第一层;22为第二层;23为第三层;24为第四层;15为外表第五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参见图1,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采用五层共挤的方式加工形成,其中外表第一层11、第五层15为透明层,中间第二层22、第三层23、第四层24为色彩层;所述色彩层中任意一层或多层形成彩虹图案。

进一步的,本发明中所述色彩层中第二层22、第三层23、第四层24为红色、绿色、蓝色三种颜色任意排列,形成彩虹图案。

所述中间色彩层中第二层22、第三层23、第四层24各层的层厚为60-340µm。

所述色彩层各层呈梯形状,相邻两层的长边与短边连接。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上述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的制造方法,步骤如下:

(1)采用挤出机对各层PVB原料进行熔融,并将熔体分成5个熔体流;

(2)将调成具有彩虹效应的色母颜料均匀加入中间第二层22、第三层23、第四层24中的任意一层或多层对应的熔体流;

(3)将熔体经模具共挤出第一到五层定型、冷却后即制得具有彩虹效应的PVB膜。

进一步的本发明中所述步骤2中可按三原色调色机理,将红色、绿色、蓝色分别加入到中间第二层22、第三层23、第四层24中任意一层,从而形成具有彩虹效应的复合色彩图案。

可以以理解的,本发明中间层也可以为均匀厚度的长方形状,对应的外表层与中间层的形状相匹配,以满足整体膜产品成平整状态,同时外表层对中间层也对中间色彩层起到密封防护的作用,防止中间色彩经太阳长期暴晒而褪色,增加PVB膜的使用寿命。

本发明主要是利用PVB膜光线透射原理及三原色调色的原理达成彩虹变色的效果,通过三种颜色的不同浓度比例组合实现多彩和过渡渐变色效应,采用五层共挤的生产方式加工生产,其中间三层优选采用红、绿、蓝三色,当然也可各色层厚度不同而组合其他不同的颜色成为多彩的彩虹形图案,比如选择其中两层有颜色组合成的彩色图案或者选择其中一层有颜色形成由深而浅的单一色彩虹膜。

本发明生产的膜片总厚度为0.3-1.52mm。使用四台挤出机挤出。每台挤出机都可挤出不同颜色的混合原料。三色层的颜色和色浓度可单独调整,以达到更加丰富的组合效果。颜色和色浓度与PVB粉、增塑剂等一并混合加入挤出机挤出,三色层的层间厚度可单独调整,以达到更加丰富的组合效果。

可以理解的,本发明不限于上述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在本发明精神内做其它变化。因此,这些依据本发明精神所做的变化,都应包含在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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