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摩托车部件,尤其涉及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
背景技术:
现有摩托车的尾灯,一般都带有位置灯结构,目前的位置灯多采用发光件,如普通灯泡或LDE灯珠,结构简单,可以应用于通常的使用场合。但局限也很明显,由于普通灯泡发热量较高,其在结构及外观等方面受到灯具散热要求的限制;而单纯使用LED灯珠时,为了达到造型要求,常需要安装多颗灯珠,这就使得这种结构在灯具内部空间、能耗以及产品成本等方面都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新型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能够减少LED灯珠或灯泡的安装数量,实现能耗以及发热量的有效降低,有效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而且能够利于尾灯的空间布置,进一步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使得尾灯的外型更加美观。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能够减少LED灯珠或灯泡的安装数量,实现能耗以及发热量的有效降低,有效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而且能够利于尾灯的空间布置,进一步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使得尾灯的外型更加美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包括固定设置于摩托车尾部的尾灯壳体、固定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的制动灯和固定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的位置灯组件;所述位置灯组件包括发光件和用于对所述发光件发出光进行导光的导光件,所述制动灯为两组且对称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的左右两侧;
进一步,所述导光件为两个,所述导光件弯折形成将所述制动灯包围的并且开口向外的C形结构,所述尾灯壳体设置有用于安装导光件并与C形结构的导光件适形配合的安装槽;
进一步,所述发光件为LED灯珠且每个安装槽内设置一个LED灯珠,所述导光件为塑料导光条,所述尾灯壳体左右两侧沿所述C形结构的导光件的开口方向向内形成缺口,所述尾灯壳体左右两侧沿所述C形结构的导光件的开口方向向内形成缺口。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通过LED灯珠以及导光件形成的位置灯组件,通过导光件对光线的引导和发散作用,每个安装槽内仅安装一个LED灯就能满足光亮效果,减少LED灯珠或灯泡的安装数量,实现能耗以及发热量的有效降低,有效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而且能够利于尾灯的空间布置,进一步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使得尾灯的外型更加美观。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包括固定设置于摩托车尾部的尾灯壳体1、固定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1的制动灯2和固定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的位置灯组件;所述位置灯组件包括发光件5和用于对所述发光件5发出光进行导光的导光件3;本发明的一种摩托车尾灯总成机构,通过LED灯珠以及导光件形成的位置灯组件,通过导光件对光线的引导和发散作用,每个安装槽内仅安装一个LED灯就能满足光亮效果,减少LED灯珠或灯泡的安装数量,实现能耗以及发热量的有效降低,有效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而且能够利于尾灯的空间布置,进一步降低尾灯的制造成本,使得尾灯的外型更加美观,所述制动灯2为两组且对称设置于所述尾灯壳体1的左右两侧;这种结构,可以在制动时对摩托车后的车辆的起到更好的提示作用,而且可以在一组制动灯无法工作时,由另一组进行制动提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位置提示作用,当然,在制动灯安装处安装反光镜,使得灯光效果更好,属于现有技术,在此不加赘述。
本实施例中,所述导光件3为两个,所述导光件3弯折形成将所述制动灯2包围的并且开口向外的C形结构,这里的开口向外是指朝向尾灯壳体1的两侧,尾灯壳体的两侧与摩托车的两侧方向一致,这种结构,可以明显标识摩托车的位置,而且外形美观,所述尾灯壳体1设置有用于安装导光件3并与C形结构的导光件3适形配合的安装槽4,所述安装槽4为两个,这种结构,可以对导光件进行良好的固定,而且为发光件5的安装提供位置,并有利于导光件3对光线的引导。
本实施例中,所述发光件5为LED灯珠且每个安装槽4内设置一个LED灯珠,所述导光件3为塑料导光条,所述LED灯珠与所述导光条一端的端部紧挨设置,利于对导光条进行导光;在每个安装槽内设置一个LED灯珠,通过所述导光条进行光线的引导及发散就能满足光亮效果,有效减少了LED灯珠的数量,降低制造成本,而且可以有效减少发热量,延长摩托车尾灯的使用寿命;采用塑料导光条,具有较强的可弯折性,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布置,实现不同的外观造型,能够增强提示效果,而且使得摩托车尾灯的外型更加美观,所述尾灯壳体1左右两侧沿所述安装槽4开口方向向内形成缺口6,这种结构,不仅能够有效节约材料,而且使得摩托车尾灯更具美感,上述中的左右两侧是与摩托车的左右两侧一致。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