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395588阅读:21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栽培基质,特别是涉及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城市污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各级处理净化污水而产生的沉积物,是处理污水所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的废弃物,是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泥数量巨大,增长迅速,其安全、合理处理处置是目前环境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城市污泥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重金属,还有细菌等一系列的物质会带来严重的二次污染。而利用城市污泥,将其再处理和加工,转化成适合花卉生长发育的栽培基质,实现污泥的再利用,减少污泥的占地空间,有效控制污泥处理不当带来的二次污染,实现城市污泥的资源化、生态、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花卉栽培基质,用城市污泥,将其与药渣、蘑菇渣、米糠混合经再处理和加工,转化成适合花卉生长发育的栽培基质,实现污泥的再利用,减少污泥的占地空间,有效控制污泥处理不当带来的二次污染,实现城市污泥的资源化、生态、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按体积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城市污泥20%-80%,药渣5%-40%,蘑菇渣5%-40%,米糠0-20%。

优选地,所述城市污泥为城市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固体残渣。

优选地,所述药渣为制药企业制药过程中所产生的药物残渣。

优选地,所述蘑菇渣为蘑菇生产后所废弃的蘑菇栽培基质。

优选地,所述米糠为水稻外壳。

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方法。

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B.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C.将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D.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E.将步骤A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B得到的药渣、步骤C得到的蘑菇渣、步骤D得到的米糠混合搅拌均匀,总水分55-65%之间,堆积发酵,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优选地,上述步骤E中,堆放时间为20-45天。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城市污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各级处理净化污水而产生的沉积物,含有丰富的有机营养成分和氮、磷、钾元素,堆放发酵后可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肥料,提高栽培基质的肥力;药渣为制药企业制药过程中,所产生的药物残渣,含有大量植物的根、茎或叶等,在堆放发酵过程中可以改善栽培基质的孔隙度;蘑菇渣为蘑菇生产后所废弃的蘑菇栽培基质,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在堆放发酵过程中可以促进发酵的进度,提高发酵温度;米糠为经过加工或未加工的水稻外壳,含水量低,富含纤维素、木质素、二氧化硅,具有多孔,在堆放发酵过程中可以调节发酵基质的水分含量,促进发酵的进度。本发明所用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均含有丰富的有机营养成分和氮、磷、钾元素等,且属于回收利用材料,成本较低,比较环保、安全,经堆积发酵后形成花卉栽培基质,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生态、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具体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在此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以及说明,用来解释本发明,但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20%、药渣40%、蘑菇渣40%、米糠0%。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20∶40∶40∶0,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20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2: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30%、药渣35%、蘑菇渣35%、米糠0%。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30∶35∶35∶0,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25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3: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40%、药渣30%、蘑菇渣25%、米糠5%。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40∶30∶25∶5,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30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4: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50%、药渣25%、蘑菇渣20%、米糠5%。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40∶25∶20∶5,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35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5: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60%、药渣15%、蘑菇渣15%、米糠10%。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60∶15∶15∶10,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40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6: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70%、药渣5%、蘑菇渣5%、米糠20%。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70∶5∶5∶20,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40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实施例7:本发明所述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制备

一种花卉栽培基质,其体积组成为:城市污泥80%、药渣5%、蘑菇渣5%、米糠10%。

制备方法如下:

(1)将城市污泥自然堆放晾晒,堆放时在污泥中插通气管,当城市污泥含水量达到60—80%以下时备用;

(2)将药渣用粉碎机将其破碎为直径1cm以下的颗粒,自然晾晒,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3)蘑菇渣粉碎拌匀,自然堆放,当含水量达到40-60%以下时备用;

(4)将米糠粉碎或不粉碎,控制含水量在5-15%以下时备用;

(5)将步骤(1)得到的城市污泥、步骤(2)得到的药渣、步骤(3)得到的蘑菇渣、步骤(4)得到的米糠,按照体积比:城市污泥∶药渣∶蘑菇渣∶米糠=80∶5∶5∶10,混合搅拌均匀,堆积发酵45天,腐熟后得到花卉栽培基质。

用《土壤农业化学常规分析方法》对实施例1~7以及普通腐殖土的养分含量进行测定,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实施例1-7的花卉栽培基质的养分含量显著好于普通腐殖土。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员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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