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复合塑料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用纤维增强塑料的工艺被广泛应用复合材料工业。如用玻璃纤维与碳纤维增强的环氧树脂,用木纤维增强的复合板材等。随着人们对环保的认识,大量的其他植物纤维如竹纤维、草本纤维都可用来制作复合材料。竹纤维由于其强度好,加工简单,来源丰富,已逐步受到工业上的重视。目前已有将竹纤维用于纺织物等,形成商业化的纤维制造业。
热塑性材料如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pvc),聚丙烯(pp),聚乙烯(polyethylene,pe),abs(abs是一种共混物,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英文名acrylonitrile-butadiene-styrene,简称abs),pvdf(pvdf树脂主要是指偏氟乙烯均聚物或者偏氟乙烯与其他少量含氟乙烯基单体的共聚物)挤塑加工是塑料件制造的基本过程。加工过程中常用到已经复合加工的塑料粒子。除了塑料主体外还有各类添加剂如增强剂,增塑剂,表面处理剂,偶联剂,抗氧化剂等。竹纤维与热塑性材料复合加工成塑料粒子过程中,两种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应能互相兼容。兼容可以通过对塑料材料的改性或对竹纤维的改性或两者兼施来实现,另外也可以采用加入兼容性的偶联剂。为了达到一定强度竹纤维不能过短或过长,过短的纤维如竹粉其产品的强度及拉升性能比长纤维要弱,如果纤维过长其产品的加工性能与塑料原料相差很大。
因此,如何制备兼容性好、强度高的纤维复合塑料材料,尤其是作为原料的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需要采用特殊的制造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兼容性好、强度高的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加以实现:
一种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竹纤维进行碳化处理后表面改性处理,其中碳化处理为将竹纤维送入烘干消毒碳干机,烘干消毒碳干机加热的温度为160—190℃,加热时间2—4小时,竹纤维碳化,碳化程度为5%—30%,采用的表面改性剂为热稳定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2)将改性后的竹纤维与塑料基体、助剂混合;
(3)将步骤(2)得到的混合物挤塑、造粒,制得产品。
作为优选,所述的竹纤维长度为0.1-2毫米。
作为优选,所述的热稳定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铵、季铵盐。
作为优选,所述的步骤(1)中,将竹纤维浸渍于表面改性剂中,表面改性剂的浓度为0.5-5wt%,浸渍时间在5-30分钟,浸渍后进行脱水干燥,干燥温度为100~150℃,干燥时间为1~5小时。
作为优选,所述的助剂包括偶联剂、增塑剂、润滑剂和抗氧化剂。
作为优选,所述的塑料基体为适于挤塑制造成塑料粒子的热塑性材料。
作为优选,所述的塑料基体为聚丙烯,聚乙烯,聚氯烯或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作为优选,所述的偶联剂为马来酸干接技的聚丙烯,硅烷偶联剂,钛酸脂偶联剂。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通过高温高压对竹纤维进行碳化,使竹纤维间有机物及胶样物与竹纤维紧密结合在一起,既增强竹纤维的韧性,也有效防止竹纤维断裂,使竹纤维不变色,不易损,不变形,保存时间更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说明,但不是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一种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竹纤维进行碳化处理后表面改性处理,其中碳化处理为将竹纤维送入烘干消毒碳干机,烘干消毒碳干机加热的温度为160℃,加热时间2小时,竹纤维碳化,碳化程度为5%,采用的表面改性剂为热稳定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2)将改性后的竹纤维与塑料基体、偶联剂、增塑剂、润滑剂和抗氧化剂等助剂混合;
(3)将步骤(2)得到的混合物挤塑、造粒,制得产品。
实施例2
一种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竹纤维进行碳化处理后表面改性处理,其中碳化处理为将竹纤维送入烘干消毒碳干机,烘干消毒碳干机加热的温度为170℃,加热时间3小时,竹纤维碳化,碳化程度为25%,采用的表面改性剂为热稳定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2)将改性后的竹纤维与塑料基体、偶联剂、增塑剂、润滑剂和抗氧化剂等助剂混合;
(3)将步骤(2)得到的混合物挤塑、造粒,制得产品。
实施例3
一种竹纤维复合塑料粒子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竹纤维进行碳化处理后表面改性处理,其中碳化处理为将竹纤维送入烘干消毒碳干机,烘干消毒碳干机加热的温度为190℃,加热时间4小时,竹纤维碳化,碳化程度为30%,采用的表面改性剂为热稳定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2)将改性后的竹纤维与塑料基体、偶联剂、增塑剂、润滑剂和抗氧化剂等助剂混合;
(3)将步骤(2)得到的混合物挤塑、造粒,制得产品。
最后所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作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实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