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35712阅读:51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汽车主动安全驾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



背景技术: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汽车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其中,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侧的斜柱称为A柱,是汽车前门的门框部分,起到了支撑的作用。但是,A柱会遮挡住用户的一部分视线,从而产生盲区。有关规定要求汽车设计时的双目重叠角一般为5~6度,如果按照驾驶舒适性或者安全性的角度出发,这个重叠角越小越好,可以使盲区更小,这样在转弯时驾驶员可以对弯道的路况、车况以及行人等情况有更好的了解,从而大大提高汽车行驶的安全性。但是如果发生了翻车或向前的碰撞事故,人们又需要A柱有足够的强度,因此A柱的截面积大小存在着两难的选择。为了增加车身的强度,汽车的A柱的设计更注重强度方面,因此A柱的截面积很大,驾驶员的视线依旧会被A柱遮挡,尤其是在汽车左转弯的时候,驾驶员无法看到左前方是否有行人在过马路,因此很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对于A柱产生的盲区尚无有效办法彻底消除。

公开号为CN 203681400 U的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车载监控系统,其通过在汽车的A柱、B柱、C柱中安装摄像头,并通过固定在车内A柱上的输出显示装置观察汽车外侧盲区的影像,使输出显示装置显示的影像与通过玻璃观察到的真实景象完全吻合,实现无缝连接显示,消除了用户的盲区,避免了因盲区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提高了驾驶的安全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以消除A柱视野盲区,有效提高行车安全。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供一种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该系统包括一鱼眼摄像头、一物体分类器和一显示器,其中所述鱼眼摄像头,其放置在车辆前格栅的中间偏下部,用于监测车辆保险杠前方的物体;所述物体分类器,用于接收鱼眼摄像头传送的车辆前方物体的信息,判断该物体为金属或非金属,移动或静止;所述显示器,接收到物体分类 器传送的信息后,将该物体显示在车内屏幕上。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进一步,该系统还包括:一热成像摄像头,其放置在车辆前保险杠的一侧边处,和一中距雷达或多模雷达,其放置在车辆前保险杠的另一侧边处。

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进一步,该系统还包括:一提示模块,接收到所述物体分类器传送的信息后,提示驾驶员。

根据本发明的又一个实施例,进一步,该系统还包括:一灯光控制模块,在车辆周围环境灯光比较昏暗的情况下,该灯光控制模块会激活车辆前大灯的近光灯,以照亮车辆前方的物体。

本发明的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通过放置在车辆前格栅上的鱼眼摄像头、热成像摄像头和一物体分类器:通过摄像头和显示屏,A柱外的视野盲区时时显示在显示屏上,实现盲区内视野与两侧视野的无缝接合,方便驾驶员观察前方路况,有效提高了行车安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以下举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

本发明提供一种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该系统包括:

一安装在车辆前格栅中间的鱼眼摄像头,用于监测车辆前方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这里鱼眼摄像头设置在车辆前格栅的中间偏下部,以便能观察到车辆保险杠前方的景象;

一目标物分类器,用于接收鱼眼摄像头传送的车辆前方目标物的信息,经分析后判断出目标物为金属或非金属,移动或静止;

一显示器,接收到物体分类器传送的信息后,将该物体显示在车内屏幕上。

为了提高系统的鲁棒性及安全性,冗余信息的提供非常重要,为此本发明的车辆前方碰撞预警系统还包括一安装在前保险杠两侧边缘处的热成像摄像头和中距雷达(mid-range radar)或多模雷达(multi-mode radar)。

利用位于车辆前格栅中间的鱼眼摄像头可以检测和跟踪马路上的车辆和行人,结合安装在前保险杠两侧边缘处的热成像摄像头和中距雷达或多模雷达提供的冗余信息来识别鱼眼摄像头监控到的目标物。这里采用鱼眼摄像头,是因为其监控范围可超过180度,监控视野更宽,这样A柱外的视野盲区也可以被监控到。目标物的分类为:金属或非金 属,从而判断目标物为行人还是车辆;移动或静止,从而判断目标物是移动的还是静止的,这样目标物会有如下四种情形:移动的车辆、移动的行人、静止的车辆(如在停车位的汽车)、静止的行人(如等待红绿灯的行人)。一旦经分析后识别出是车辆前方是哪一种目标物,就会将该分类好的目标物高亮显示在车内显示屏上,并可以提示驾驶员前方的目标物是移动的车辆或是移动的行人、或是静止的车辆或是静止的行人。

另外,在本车以小于25km/h的速度(例如15km/h)行驶的情况下,如果本发明的系统预计可能有行人进入本车的行驶路径时,系统会控制汽车喇叭进行鸣笛。

此外,在车辆周围环境灯光比较昏暗的情况下,本发明的系统还会激活车辆前大灯的近光灯,以照亮车辆前方的行人或车辆。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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