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所述车辆具备:变速机构;与所述变速机构连结的驱动轮;通过变更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而转矩和转速中的至少任一方发生变动的电动机;及与所述电动机连结的蓄电装置,所述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具备对所述变速机构进行控制的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构成为能够设定根据行驶状态来变更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的第一模式和将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维持成规定的变速比的第二模式,
所述控制器构成为在所述蓄电装置的充电剩余量小于规定值的情况下,设定所述第一模式,在所述蓄电装置的充电剩余量为所述规定值以上的情况下,设定所述第二模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模式包括如下模式:在车速小于规定车速的情况下,将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维持为所述规定的变速比,在所述车速为所述规定车速以上的情况下,变更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构成为能够选择通常模式和无缝模式,所述通常模式是根据所述车辆的车速和要求驱动力而以包含所述电动机的系统的效率变得良好的方式确定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的模式,所述无缝模式是以降低所述车辆的行驶状况的变化的方式确定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的模式,
所述无缝模式包括所述第一模式和所述第二模式,
所述第一模式包括如下模式:设定除了所述通常模式下设定的变速比中的至少任一变速比之外的变速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构成为,
求出设定所述无缝模式而进行驱动行驶所产生的能量损失的增加量,
在所述车辆进行着减速行驶的情况下,求出在维持当前设定的变速比的状态下通过所述电动机能够再生的再生能量与以通过所述电动机能够再生的所述再生能量增加的方式变更了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时的再生能量之差,
在所述再生能量之差比所述能量损失的增加量大的情况下,在所述减速行驶时允许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
在所述再生能量之差为所述能量损失的增加量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减速行驶时禁止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构成为,在所述减速行驶时允许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的情况下,将所述减速行驶时的所述变速机构的变速比确定为与所述通常模式相同的变速比。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动机连结于所述变速机构的输入侧。
7.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的变速控制装置还具备连结于所述变速机构的输入侧的另一驱动力源,
所述电动机连结在所述变速机构与所述驱动轮的转矩的传递路径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