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74243发布日期:2018-11-16 23:42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无人直升机辅助装置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



背景技术:

踏查无人机主要用于帮助禁毒警察踏查罂粟类违禁作物,踏查无人机的载油量大小关系着其工作能力的高低,在设计油路系统的时候,如果把油箱设计的太小,过小的载油量必将限制踏查无人机的航程,巡航能力低下;如果把单体油箱设计过大,虽然载油量上去了,但是整机的稳定性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同时也给机身的设计带来困难。

现有的踏查无人机油箱的载油量只够进行中短程的巡航任务,当面临一些长途长时的巡航任务的时候,不得不返航或者中途降落加油,浪费时间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影响踏查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的不足,提供一种既能够提高踏查无人机的载油量,又能保证其稳定性、安全性的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包括无人机机体内的主油箱和发动机,还包括固定在无人机机体后部两侧的两个副油箱和将主油箱和两个副油箱连通的油路六通,所述主油箱布设有进油口和第一出油口,所述副油箱包括副油箱箱体,所述副油箱箱体顶部和底部分别设有通气口和第二出油口,副油箱箱体的两侧均布设有两个以上的凹槽,所述油路六通包括四个水平接口和两个竖直接口,所述四个水平接口分别通过输油管连通至第一出油口、发动机和两个副油箱的第二出油口,所述两个竖直接口分别布设有油压传感器和放油阀。

进一步地,所述副油箱箱体采用透明材料。

进一步地,所述副油箱箱体外部竖直布设有刻度。

进一步地,所述两个副油箱的其中一个副油箱内部布设有浮子式油位计。

进一步地,所述油路六通的位置低于第一出油口的位置和两个第二出油口的位置。

进一步地,所述副油箱箱体的外壁呈弧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 本实用新型包括主油箱和两个副油箱,在保证整机稳定性的情况下,极大地提高了踏查无人机的载油量,提升踏查无人机的飞行距离和飞行时间。

2. 本实用新型的主油箱和两个副油箱通过油路六通连通在一起,发动机工作时主油箱和两个副油箱同时供油,加油时候只需要向主油箱加油即可自动填补两边的副油箱,使用方便快捷。

3. 油路管道汇集于油路六通,且油路六通的位置低于第一出油口的位置和两个第二出油口的位置,当主油箱无油时油路内不会吸入空气,保障了踏查无人机的飞行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的副油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的油路六通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号为:1为主油箱,2为副油箱,3为油路六通,4为油压传感器,5为放油阀,6为浮子式油位计,7为发动机,201为副油箱箱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描述。

如图1~图3所示,一种踏查无人机新式油路系统,包括无人机机体内的主油箱1和发动机7,还包括固定在无人机机体后部两侧的两个副油箱2和将主油箱1和两个副油箱2连通的油路六通3,所述主油箱1布设有进油口和第一出油口,所述副油箱2包括副油箱箱体201,所述副油箱箱体201顶部和底部分别设有通气口和第二出油口,副油箱箱体201的两侧均布设有两个以上的凹槽,所述油路六通3包括四个水平接口和两个竖直接口,所述四个水平接口分别通过输油管连通至第一出油口、发动机7和两个副油箱2的第二出油口,所述两个竖直接口分别布设有油压传感器4和放油阀5。

所述副油箱箱体201采用透明材料。

所述副油箱箱体201外部竖直布设有刻度。

所述两个副油箱2的其中一个副油箱2内部布设有浮子式油位计6。

所述油路六通3的位置低于第一出油口的位置和两个第二出油口的位置,当主油箱1无油时,油路内部不会吸入空气。

所述副油箱箱体201的外壁呈弧形。

该油路系统有一个主油箱1和两个副油箱2,保证踏查无人机能够携带足够的油料,三者由一个油路六通3连接互通,能够保证三个油箱里的液面在同一高度,在发动机7工作的时候三个油箱同时供油,在加油的时候只需向主油箱1加油,两侧的副油箱2即可自动补充油料,方便快捷。

副油箱箱体201外形采用弧形设计,可以减少飞行阻力,美观大方;外部设计有刻度,方便操作者观察油液变化;顶部设有通气口,两侧各有两条凹槽,安装时候用四个可分离支柱固连在无人机机体框架上,承力部分无构件穿透油箱壁板,保证长期运行不会漏油。

油路六通3为油路中枢,连接三个油箱形成连通器,保证发动机7工作的时候三个油箱同时供油,加油时候同时进油;放油阀5可以将油路中的剩油残渣排出。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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