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运输台车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
背景技术:
运输台车源于生产运输需要,运输台车又叫物流台车、载货台车或笼车,是一种安装有四只脚轮的运送与储存物料的单元移动集装设备。常用于大型超市的物流配送或工厂工序间的物流周转。
汽车用蓄电池重量较大,在现有的运输台车上放置不方便,工人需要耗费较大的力气才能将蓄电池移动到位,不利于放置、拿取产品,工人操作不方便,劳动强度大,降低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公开了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解决了现有运输台车侧框较高,不便于放置、拿取产品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其特征是:包括底板、设于底板上的若干组流利条,流利条呈直条结构,流利条包括滚筒支架和设于滚筒支架上的滚筒。
进一步,所述滚筒支架由4条相互平行的支架条构成,每2条支架条之间形成用于安装所述滚筒的安装槽,若干个滚筒位于安装槽内,并通过滚轴连接支架条。
进一步,所述支架条为钣金和/或铝型材制成。
进一步,所述滚筒为ABS滚筒(ABS: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plasti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或防静电滚筒。
进一步,所述滚筒的直径为28mm,相邻滚筒的中心间距为30mm、45mm或60mm。
进一步,当所述流利条的数量大于2时,该至少2组流利条相互平行,相邻的流利条之间设有隔条。
进一步,还包括立柱、后护栏和侧护栏;所述底板呈长方形结构,立柱设于底板的四个角,后护栏的两端和侧护栏的两端分别连接立柱;所述隔条的后端连接后护栏,隔条的前端连接底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采用流利条结构,当需要拿取或者放下蓄电池等产品的时候,直接通过流利条的滚筒来滑动,实现便于取产品,利用流利条的特殊结构,可以大大提高蓄电池的配送效率,且成本低。流利条主要用于仓储,货架配套产品,可用作滑道,护栏,导向装置,转动灵活。流利条广泛应用于工厂的装配生产线和物流配送中心的分拣区域内,尤其是可与数字式分拣系统结合起来,大大提高物料的分拣配送效率及减少差错。
2、支架条为钣金和/或铝型材制成,材质硬,载重量大。支架条的长度可根据台车的宽度定制。滚筒为ABS滚筒,也可为防静电滚筒,滚筒采用高品质的热塑性塑料制成,具有摩擦系数小、抗冲击、寿命长、耐酸碱性、耐潮湿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
图2是图1中I部分的放大示意图
图3是图1的正视示意图,此时放置了蓄电池;
图4是图3时的左视示意图;
图中,1-底板;2-立柱;3-后护栏;4-侧护栏;5-隔条;6-流利条;61-滚筒支架;611-支架条;612-安装槽;62-滚筒;7-蓄电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如图1至图4所示实施例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包括长方形的底板1、设于底板1四个角的立柱2、后护栏3、侧护栏4和设于底板1上的若干组流利条6,后护栏3的两端和侧护栏4的两端分别连接立柱2。本实施例采用流利条6结构,当需要拿取或者放下蓄电池7产品的时候,直接通过流利条6的滚筒62来滑动,实现便于取产品。流利条6主要用于仓储,货架配套产品,可用作滑道,护栏,导向装置,转动灵活。
当流利条6的数量大于2时,该至少2组流利条6相互平行,相邻的流利条6之间设有隔条5,隔条5的后端连接后护栏3,隔条5的前端连接底板1。采用隔条5结构,便于防止蓄电池7滑下流利条6,防止蓄电池7偏移。
流利条6呈直条结构,包括滚筒支架61、设于滚筒支架61上的滚筒62,滚筒支架61由4条相互平行的支架条611构成,每2条支架条之间形成用于安装滚筒62的安装槽612。若干个滚筒62位于安装槽内,并通过滚轴连接支架条611。支架条611为钣金和/或铝型材制成,材质硬,载重量大;支架条611的长度可根据台车的宽度定制。滚筒62为ABS滚筒(ABS: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plastic,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也可为防静电滚筒,滚筒62采用高品质的热塑性塑料制成,具有摩擦系数小、抗冲击、寿命长、耐酸碱性、耐潮湿等优点。本实施例中,滚筒62的直径为28mm,相邻滚筒62的中心间距为30mm、45mm或60mm。
本实施例一种蓄电池台车结构的其它结构参见现有技术。
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如果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改动或变型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倘若这些改动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和等同技术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