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的具有加热功能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18674阅读:10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一种食品设备,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



背景技术:

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是快餐店,咖啡店等场合常用的食品机械,其内有酱料盒,酱料盒内安装软塑料袋材质的酱料袋,开启灌装装置,酱料袋内的酱料就会从酱料袋出口流出,涂在食品(汉堡、香肠等)上或者掺入饮料中,实现酱料的合理分配。

酱料袋的酱料输出需要做到可控的开关控制,也即实现打开和关闭功能迅速反应,流量控制,也即保证在同等转速和时间下,抽出的流量是等同的,及方向控制,也即可以保证打开流动方向按设计的方向,这样才能保证每次开启后输出的酱料的量是可预期的,实现食品生产的标准化,保证食品的口味,并且避免关闭后酱料再流出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目前的泵是与电机固定连接的,长期使用不卫生。

而且,目前酱料袋是在酱料袋出口处进行开口,开口处粘接一个外螺纹管体,一个盖子螺设在外螺纹管体上,使用时打开盖子,将酱料袋安装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上,这种结构的缺点在于,在安装时,酱料就有可能流出造成浪费。

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适用范围广,不同的场合,有可能需要不同温度的酱料来制作食物才能达到要求,例如有的食物需要常温酱料,有的食物需要比较高温的酱料,并且对于某一特定工作位置,往往需要酱料保持一定的温度流出到食品上,才能保证食品品质的一致性和标准化生产。

而且,酱料都是由自重流出酱料袋出口的,由于酱料具有粘性,所以,在流出过程中可能在酱料上部、中部等部位形成一块一块的酱料块粘在袋子上,并且往往在自重已经不足以克服粘性而使酱料再流出时,在酱料袋的从上到下的各个部分还残留很多酱料,造成极大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新型的具有加热功能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其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使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酱料袋的酱料输出稳定可靠,流出的酱料为需要的恒定的温度,且使液体或半液体食物(酱料、牛奶等)分配器的酱料盒中的酱料袋的酱料残存少减少浪费,安装方便,干净卫生。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新型的具有加热功能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其特征在于:

具有机体,机体上部为具有箱门的酱料盒箱体,酱料盒箱体内腔设有插槽,内部装有酱料袋的酱料盒配合嵌入插槽后,酱料袋所连接的出口位于酱料盒箱体的下表面所设出口处;机体内安装有泵电机,泵电机以及机体外表面安装的控制按钮分别与机体内安装的控制电路板连接;

具有一个呈具有内螺纹管状体的泵法兰,泵法兰的一端固设有一片贴片,贴片贴设在酱料袋上;

具有一个泵,泵的泵壳向上延伸出设有外螺纹的进口管,进口管端部设有锯齿部,泵壳向下延伸出出口管;泵的进口管的外螺纹螺设于泵法兰的内螺纹,进口管端部的锯齿部可切割酱料袋后伸入酱料袋;

一个硅胶阀的环形边框固连在出口管的下端,环形边框中固设有一片硅胶,硅胶中部设有十字型切口,十字型切口的两条线的交点为硅胶的圆心;硅胶片的边缘弯折呈一个开口向上的环槽;

泵壳内枢设有转子轴平行的主动转子和被动转子,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径向伸出的转子叶片与被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的转子叶片相互啮合,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泵壳的一个侧面,并且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具有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的接口;

酱料袋的底部的酱料袋出口与酱料盒底部的酱料盒出口连接,酱料盒内壁上安装有内含电阻丝的加热板,酱料盒内设有顶抵酱料袋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电阻丝分别与控制电路板连接。

所述转子轴向两侧伸出两片对称的转子叶片,转子叶片的端部的截面呈三个弧线形成的扇形,转子叶片的端部的弧形外端面与泵壳内壁配合。

所述主动转子的转子轴具有的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的接口是转子轴上固设的一个齿轮,该齿轮可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的齿轮啮合。

主动转子的转子轴伸出泵壳的一个侧面,泵壳的另一个侧面卡设有泵壳盖,泵壳盖与泵壳密封。

进口管螺入泵法兰后,泵法兰的端部顶抵在进口管外壁所设的朝向泵法兰端部的斜面上,而在泵法兰端部与进口管外壁之间形成密封。

在酱料袋两侧的酱料盒内壁分别设有内含电阻丝的加热板。

内含电阻丝的加热板固设在酱料盒内壁开设的安装槽内,加热板朝向酱料袋的一侧固设有金属导热板。

酱料盒内设有一个可上下移动的压辊,酱料袋被压辊压在酱料盒的内壁上。

压辊的端部固设有齿轮,酱料盒内壁设有竖向的齿条,上述齿轮与齿条啮合。

酱料盒内部的上部设有压块,压块压住酱料袋的上部。

本发明的有益之处在于:

本发明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转子结构和硅胶阀结构做到可控的开关控制,也即实现打开和关闭功能迅速反应,以及实现方向控制,也即可以保证打开流动方向按设计的方向转子结构和硅胶阀的启闭可以实现流量控制,也即保证在同等转速和时间下,抽出的流量是等同的;酱料袋在使用前是密封的,使用时当场刺破酱料袋,保证酱料的密封性和质量安全性,安装后酱料出口被泵封住,无法自己流出,减少酱料浪费,可以安装后直接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适配,使用方便;泵可以是一次性的保证卫生。

控制电路板与温度传感器配合,可以控制电阻丝的启闭,而最终控制酱料袋内的酱料保持设定的恒定温度;酱料袋在使用时,只要酱料流出,压辊就会由于自重向下滚动,将酱料向下挤压,滚过的位置基本不再残存酱料,直到酱料被完全挤出酱料袋,大大减少了酱料残存现象,减少酱料的浪费。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外观图;

图2是本发明酱料盒箱体的箱门打开后结构图;

图3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立体分解图;

图4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组合立体图;

图5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剖视图;

图6是本发明泵法兰和泵的组合剖视图;

图7是图5的a’部放大图;

图8是本发明酱料袋外观图;

图9是本发明酱料盒的立体分解图;

图10是本发明酱料盒的组合结构图;

图11是本发明酱料盒指示机构示意图;

图12是本发明酱料盒外观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实施例。

如图1、图2所示本发明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

具有机体,机体上部为具有箱门101的酱料盒箱体100,机体下部为接水盘104。

酱料盒箱体100内腔设有三个插槽102,三个内部装有酱料袋1的酱料盒2配合嵌入插槽102后,酱料袋1的出口所连接的酱料盒出口27位于酱料盒箱体100的下表面所设出口103处。

机体内安装有三个泵电机,三个泵电机以及机体外表面安装的三个控制按钮105分别与机体内安装的控制电路板连接。

每个酱料盒2的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与各自对应的泵电机电机轴连接并被各自对应的泵电机电机轴驱动,每个泵电机分别对应机体外表面安装的控制按钮105。

这样,三个酱料盒2可以以插拔的方式取出或者装入酱料盒箱体100,并且,控制按钮105发出的控制信号送给控制电路板,控制电路板控制泵电机,泵电机驱动酱料盒2的主动转子42,从而分别控制三个酱料盒2内装有不同酱料的酱料袋1的出料,使用方便。

图3、图4、图5、图6、图7、图8所示:

本发明使用的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方形的透明塑料材质的酱料袋1,其中装有牛奶、番茄酱或其他酱料。

泵法兰2'是一个内有内螺纹211'的管状体,泵法兰2'的一端固设有一片贴片21',贴片21'材质可以是塑料材质,也可以是食用包装纸材质。

在其下方以粘接、超声波或热焊接的方式将泵法兰2'的贴片21'贴设在酱料袋1上。

具有一个泵,泵的泵壳3'是空心的,泵壳3'向上延伸出具有外螺纹311'的进口管31',进口管31'的端部是参差不齐的锯齿部312',有锋利的凸起,泵壳3'向下延伸出出口管32'。

泵壳3'内枢设有转子轴平行的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径向伸出对称的两个转子叶片421',被动转子41'的转子轴伸出对称的两个转子叶片411',转子叶片421'和转子叶片411'相互啮合。

转子叶片411'和转子叶片421'形状相同,转子叶片411'端部的截面呈扇形,该扇形由外端面弧线和两个侧面弧线构成,转子叶片411'的端部的弧形外端面与泵壳3'的内壁配合。

这样,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相互转动,转子叶片411'和转子叶片421'始终相互啮合,将泵壳3'内的空间分为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上方和下方的空间,这种结构可以将酱料从上方向下方输送,也可以翻转将酱料从下方向上方输送,在输送过程不会有酱料从转子叶片411'和转子叶片421'之间掉下去。

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伸出泵壳3'的一个侧面,并且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上固设一个齿轮,该齿轮可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的齿轮(在本实施例中,这个齿轮是内齿圈,图中未示)啮合。

为了安装方便,泵壳3'的另一个侧面在安装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之前是开放的,安装了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之后卡设有泵壳盖33',泵壳盖33'与泵壳3'密封。

实际使用时,泵法兰2'的内螺纹211'与进口管31'的外螺纹311'螺合,将进口管31'螺入泵法兰2后,进口管31'端部的锯齿部312'可切割酱料袋1后伸入酱料袋1。

进口管31'螺入泵法兰2'到位时时,泵法兰2'的端部也即外唇口顶抵在进口管31'的外壁所设的朝向泵法兰2'端部的斜面313'上,泵法兰'的内壁在内唇口位置所设的向内伸出的环形圈状体213'顶抵在进口管31'的外壁上,利用塑料的变形而在泵法兰2'端部与进口管31'外壁之间形成双重的密封结构进行密封。

把酱料袋1装到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内固定起来,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上固设的齿轮与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电机轴所设内齿圈啮合。

一个硅胶阀5'的环形边框51'以螺接的方式固连在出口管32'的下端,环形边框51'中固设有一片圆形硅胶52',硅胶52'中部设有十字型切口50',十字型切口50'的两条线的交点为硅胶52'的圆心,十字型切口50'在无外界压力时是相互顶抵而封闭的。

硅胶片52'的形状是:硅胶片52'边缘一圈粘贴在环形边框51'内壁固定,然后边缘弯折向上,这样呈一个开口向上的环槽53',中间部分向上凸起形成一个凸台,凸台中间是十字型切口50'。

这种硅胶片52'由于完全结构而可以承受更大的内外变形压力,可以保证内外酱料的隔离。

实际使用时:

如果不启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酱料是不会穿过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而向下排出的。

启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泵电机,主动转子42'的转子轴被驱动,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由于转子叶片及各自转子轴上所设置的齿轮之间相互啮合的关系而相对转动,酱料袋内的酱料从酱料袋1进入泵法兰2',再进入泵壳3'内,被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向下运输,进入出口管32'。

这样两个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的转动形成泵力把液态或者半液态的食物从酱料袋1内抽出泵内,食物继续前行堆积,当压力增大到克服安装在泵口的硅胶阀5'的硅胶片52'的弹力阻力,使得硅胶片52'弹力变形,十字型切口50'开启,食物顺利抽出泵外,再进入出口管32'下方的容器食物等需要加酱料处。

设计时,泵里的主动转子42'和被动转子41'转动扭力不能高于0.1nm,这样泵电机可以选择功率不高的,做到了成本压缩和节能环保。

硅胶阀打开力,也即硅胶片52'变形的弹力阻力,定义为做到了和泵抽力相应匹配,压力范围为4~16mbar,生产时需要用专业的硅胶阀弹力测试仪测试。

当泵电机收到停止指令时,会按设定程序反转几圈,使得食物灵敏地停止输送到泵外,这时硅胶阀5'的硅胶片52'的弹力阻力大于食物压力,自动回弹封闭通道,十字型切口50'关闭,实现了食物与外界的隔离,保证食物的卫生安全。

作为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的酱料袋,需要使用者可以及时、精确地把使酱料袋中的液体(酱料、牛奶等)从酱料袋出口流出,涂在食品(汉堡、香肠等)上或者掺入饮料中,实现酱料的合理分配。

而本发明里使用精密巧妙的相互啮合的叶轮,以及硅胶阀门组合,能对水这种低粘度的液体做到可控的开关控制(实现打开和关闭功能迅速反应),流量控制(保证在同等转速和时间下,抽出的流量是等同的)及方向控制(可以保证打开流动方向按设计的方向)。

酱料袋1、泵法兰2'、泵'可以是一次性的塑料制品,酱料用完后,直接丢弃,换新的即可,保证卫生。

如图8所示本发明酱料袋1其下方有酱料袋出口11。

如图9、图10、图11、图12所示本发明酱料盒2:

酱料盒2由两个在上端以铰轴20铰接的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组成。

在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的内壁的下半部分,也即后述的夹袋机构24的下方分别设有安装槽30,安装槽30内嵌设有加热板31,电阻丝32穿设在加热板31内,并且电阻丝32通过连接接线盒35而与设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控制电路板连接。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的内壁上对应安装槽30位置分别有安装框体33固连而将加热板31固定在安装槽30内,在安装框体33外固连有作为金属导热板的铝板34。

酱料盒2内设有温度传感器(图中未示),当酱料袋1放在酱料盒2内时,温度传感器顶抵酱料袋1的底部,温度传感器与设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控制电路板连接。

这样可以先通过设在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控制电路板预设温度,当酱料袋1放入酱料盒2时,温度传感器探测酱料袋1底部的温度并把温度信号发射给控制电路板,低于预设温度则控制电路板控制电阻丝32开始发热,加热板31被加热后,热量通过铝板34散发到酱料盒2内,而加热酱料袋1内的酱料,直到温度传感器探测到温度达到预设温度则控制电路板控制电阻丝32停止发热,直到酱料袋1的温度下降低于预设温度,再进行下一轮加热。

由于酱料袋1内的酱料是从底部的酱料袋出口11流出,所以,温度传感器4探测酱料袋1底部的温度最能满足需要,酱料盒2的内壁两侧都具有加热板31可以对酱料袋1内的酱料均匀加热,安装槽30位于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的内壁的下半部分可以更有效地加热酱料袋1下半部分内的酱料,而且也是制造结构上的需要。

这样,可以保证从酱料袋出口11流出的酱料都是预设温度的,保证了食品的标准化生产和口味。

左盒体21内的内壁设有两根竖向的齿条23。

左盒体21的内部的上部分设有作为压块的左右两个夹袋机构24,夹袋机构24可以是夹子,也可以是与盒体以卡槽卡扣配合的机构,也可以是由铰接在左盒体21内的两个夹块241、242和套在两个夹块241、242上的滑块243构成,其使用时把酱料袋1放在两个夹块241、242之间,滑动滑块243就可以夹紧酱料袋1,反向滑动滑块243就可以松开酱料袋1,总之,现有技术能夹住和松开酱料袋1的机构都可以作为夹袋机构24。

具有指示机构240,指示机构240包括安装在酱料盒侧壁上的两道滑槽2401,滑槽2401之间设有数个排列成一行的可弹起的挡块2402,挡块2402可以是下面安装有弹簧,也可以是翘起的塑料片,挡块2402上标识有push,按下挡块2402会压下,放松挡块2402会弹起,相邻挡块2402之间的距离大于夹袋机构24宽度,对应挡块2402的位置的指示机构240上设有指示符号2403,指示符号2403的内容是“60oz”、“80oz”、“96oz”、“128oz”,位于右边的夹袋机构24可滑动地安装在滑槽2401上。

因为酱料袋1的实物袋规格有60oz,80oz,96oz,128oz等多种规格,这主要是根据不同场合,不同种类的实物的需求用量定制的,以确保在安全日期内能把实物用完。所以酱料盒就设计了一个指示机构240,如箭头所示,按下push,就可以压下挡块2401,夹袋机构24能按箭头移动,并调整到实际使用的酱料袋1的位置,如目前是在96oz袋子的位置。

这样,使用者在酱料袋1中的酱料被使用而处于不同程度时,根据指示符号2403就可以知道实际使用的是什么规格的袋子,从而合理使用,掌握使用日期。

有一个压辊25,压辊25包括辊轴251和外辊252,外辊252套设在辊轴251之外,辊轴251两端设有齿轮26。

实际使用时候,把酱料袋1放在左盒体21内,酱料袋1的底部的酱料袋出口11与左盒体21底部的酱料盒出口27连接并卡住定位,然后夹袋机构24夹住酱料袋1的上部左右两侧,这样酱料袋1就被固定在左盒体21内。

然后放入压辊25,辊轴251上的齿轮26与左盒体21内的齿条23啮合,这样压辊25可以将酱料袋1压紧在左盒体21的内壁上并且压辊25可以向下滚动。

然后盖上右盒体22,使用铰接在左盒体21上的两个卡扣式把手28卡住右盒体22使左盒体21和右盒体22结合为一个完整盒体,这时右盒体22底部的酱料盒出口27也卡在酱料袋1的底部的酱料袋出口11上,就可以安装到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

使用时,液体或半液体食物分配器中的泵抽出酱料袋1中的酱料,酱料从酱料袋出口11流出,压辊25就会由于自重向下滚动,由于压辊25的辊轴251端部的齿轮26与左盒体21的齿条23啮合,所以压辊25可以被导向并确保是滚动地向下移动,且不会偏向,压辊25保持水平状态。由于压辊25压住酱料袋1,于是压辊25将酱料向下挤压,滚过的位置基本不再残存酱料,直到酱料被完全挤出酱料袋1,这样大大减少了酱料残存现象,减少酱料的浪费。

只要松开28,然后打开右盒体22,就可以取出压辊25,打开两个夹袋结构24,就可以取出酱料袋1,更换新的酱料袋1。

本说明书中各个实施例采用递进的方式描述,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部分互相参见即可。对所公开的实施例的上述说明,使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或使用本发明。对这些实施例的多种修改对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将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所定义的一般原理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或范围的情况下,在其它实施例中实现。因此,本发明将不会被限制于本文所示的这些实施例,而是要符合与本文所公开的原理和新颖特点相一致的最宽的范围。

本专利申请及其中的技术方案符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3]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公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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