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66345发布日期:2018-09-18 19:24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建筑安装领域 ,特别是涉及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看台板设计为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制看台板数量多,分为上下两层池座,单块预制看台板长度约2.4~3.7m,宽度约0.88m~1.5m,高度约0.25~0.55m,厚度0.1m,重量约1t~1.5t。由于预制看台板存在单体重量大、数量多的特点。并且一般工期及施工计划安排较紧,并且在预制看台板安装前,有时场馆钢桁架屋面已经封顶,预制看台板无法采用室外塔吊吊装的方式完成安装。采用能够满足地下室承载力要求的汽车吊等设备无法满足看台板35米以上起吊高度、55米以上大跨距的吊装要求。所以存在有许多关键技术难题,如吊装到指定高度后如何解决环向约五十米范围的预制看台板安装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通过在待安装看台两侧跨设门架并且采用运输小车解决水平移动,从而实现大尺寸大重量的看台板安装。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包括:门架,所述门架具有吊装轨道,所述吊装轨道两侧设置分别设置有长支架和短支架,所述长支架和短支架分别与待安装看台的下一台阶面和上一台阶面相接触,所述吊装轨道上设置有起重机构,所述起重机构用于待吊装看台板的竖直运动,所述待安装看台上具有运输小车,所述运输小车用于待吊装看台板的平面移动。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长支架底部具有滚轮,所述短支架底部具有导向轮。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导向轮下方具有导向轨道。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导向轮为槽轮,所述导向轨道为向上凸起的三角轨道。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运输小车底部具有小车导向轮,所述小车导向轮底部具有配合安装的小车导向轨道。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小车导向轨道为可移动式结构。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吊装轨道上方具有加强功能的桁架。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桁架长度方向顶部两端具有门架吊耳。

本发明的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所述门架吊耳上穿设有保险绳,所述保险绳张紧在固定柱之间。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可以增加使用范围,通过在待安装看台两侧跨设门架并且采用运输小车解决水平移动,从而实现大尺寸大重量的看台板安装,并且在门架下方设置移动轮,方便门架移动,移动轮中一个为自由轮,另一个为轨道导向,从而可以方便实用环形移动,并且设置保险绳可以防止在使用过程中侧翻,且不影响平面移动,而结合运输小车,可以适应多种门架无法到达的极限位置的看台板运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的侧图;

图3是是本发明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的工作示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如图1-3为本发明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的实施例,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包括:门架1,所述门架1具有吊装轨道14,所述吊装轨道14两侧设置分别设置有长支架11和短支架12,所述长支架11和短支架12分别与待安装看台的下一台阶面和上一台阶面相接触,所述吊装轨道14上设置有起重机构4,所述起重机构4用于待吊装看台板7的竖直运动,所述待安装看台上具有运输小车5,所述运输小车5用于待吊装看台板7的平面移动,所述长支架11底部具有滚轮111,所述短支架12底部具有导向轮121,所述导向轮121下方具有导向轨道3,所述导向轮121为槽轮,所述导向轨道3为向上凸起的三角轨道,所述运输小车5底部具有小车导向轮51,所述小车导向轮51底部具有配合安装的小车导向轨道6,所述小车导向轨道6为可移动式结构,所述吊装轨道14上方具有加强功能的桁架13,所述桁架13长度方向顶部两端具有门架吊耳16,所述门架吊耳16上穿设有保险绳2,所述保险绳2张紧在固定柱之间。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预制看台板吊装装置可以增加使用范围,通过在待安装看台两侧跨设门架并且采用运输小车解决水平移动,从而实现大尺寸大重量的看台板安装,并且在门架下方设置移动轮,方便门架移动,移动轮中一个为自由轮,另一个为轨道导向,从而可以方便实用环形移动,并且设置保险绳可以防止在使用过程中侧翻,且不影响平面移动,而结合运输小车,可以适应多种门架无法到达的极限位置的看台板运输。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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