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起重葫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21102发布日期:2018-10-09 22:08阅读:48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设备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是一种新型起重葫芦。



背景技术: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会用到非常多的设备或大型物件,需要借助液压式起重装备或手拉葫芦进行移动。手拉葫芦外形尺寸相对较小,且使用方便,因此,手拉葫芦是矿山开采过程中常用的起重装备。现有手拉葫芦一般都是吊装使用的,将手拉葫芦吊挂在高处后,拉动手拉葫芦上的链条,即可将重物吊起。手拉葫芦可以水平放置使用,当手拉葫芦水平放置使用时,会出现手拉链条因卡住而难以拉动的现象。且现有技术中的手拉链条结构形状不规则,当手长时间与手拉链条接触后,会出现双手酸痛的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起重葫芦,利用手摇杆代替手拉链条,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避免了因手拉链条而出现的双手酸痛现象。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起重葫芦,包括葫芦本体和固定在葫芦本体上方的上吊钩,葫芦本体包括主动轮和从动轮,从动轮外侧圆周套设有起重链条,起重链条下端设有下吊钩,葫芦本体上还设有用于带动主动轮转动的手摇杆,手摇杆沿主动轮轴向布置且与主动轮可拆卸连接。

所述手摇杆呈Z型,包括连接部、中部和手持部,中部与连接部、手持部均垂直,连接部与主动轮连接的一端为连接端,连接端呈矩形,主动轮上设有与手摇杆连接端形状相适应的矩形孔。

所述手持部为可伸缩结构,由多个同轴的单元节组成。

所述手持部呈圆柱形,单元节外表面均设有防滑结构。

所述连接端通过销轴与主动轮进行可拆卸连接,销轴位于主动轮靠近从动轮的一侧,连接端设有与销轴相适配的销轴孔。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避免了现有技术中水平放置使用时出现手拉链条卡住的现象;本实用新型中手摇杆的手持部呈圆柱形,便于用手握住,避免了现有技术中手拉链条出现的双手酸痛现象。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主动轮的右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手摇杆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新型起重葫芦,包括葫芦本体1和固定在葫芦本体上方的上吊钩2。葫芦本体1包括主动轮3、从动轮4和用于带动主动轮3转动的手摇杆5,从动轮4外侧圆周套设有起重链条6,起重链条6下端设有下吊钩7,手摇杆5沿主动轮3轴向布置且与主动轮3可拆卸连接。

所述手摇杆5呈Z型,包括连接部8、中部9和手持部10,手持部10呈圆柱形。中部9与连接部8、手持部10均垂直,连接部8与主动轮3连接的一端为连接端,连接端呈矩形,主动轮3上设有与手摇杆5连接端形状相适应的矩形孔13。

所述手持部10为可伸缩结构,由多个同轴的单元节11组成,当被移动物体质量较小时,单元节11收缩在一起,便于用单手转动手摇杆5且节省操作空间,当被移动物体质量较大时,将手持部10的单元节11展开,便于用双手转动手摇杆5。单元节11外表面均设有防滑结构,便于转动手摇杆5。

所述连接端通过销轴12与主动轮3进行可拆卸连接,便于手摇杆5的安装与拆卸,销轴12位于主动轮3靠近从动轮4的一侧,连接端设有与销轴12相适配的销轴孔14。

本实用新型起重葫芦与常用手拉葫芦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何使主动轮3转动,传统的手拉葫芦是通过手拉链条带动主动轮3转动,本实用新型的起重葫芦是通过手摇杆5带动主动轮3转动,其他部分均类似,葫芦本体1内部的传动结构与制动结构为常规技术,在此不再赘述。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当需要使用本实用新型的起重葫芦时,先将上吊钩2挂在合适位置,接着将下吊钩7挂在被移动物体上,当被移动物体质量较小时,可以用单手转动手摇杆5,当被移动物体质量较大时,将手持部10的单元节11展开,便于用双手转动手摇杆5。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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