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动绞车安全保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300284发布日期:2018-12-18 21:36阅读:153来源:国知局
一种气动绞车安全保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动绞车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气动绞车安全保护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气动绞车,无法称重所吊物体。操作时凭经验、凭感觉来吊运物体。一旦所吊运物体超出该设备的额定提拉力,将导致钢丝绳断裂后一系列连锁反应引发人身伤害、设备损害等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气动绞车安全保护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上述目的:

本实用新型包括挂钩、滑轮、钢丝绳和滚筒,所述挂钩固定于所述钢丝绳的一端,所述滑轮固定于井架顶部,所述钢丝绳的另一端经所述滑轮后与所述滚筒缠绕连接,所述井架顶部位于所述挂钩的上方设置有限高控制器,所述滑轮内的转轴上设置有拉力传感器,所述滚筒外圆上设置有刹车片,所述刹车片的一端与气缸固定连接,所述刹车片的另一端与所述连杆的一端转动连接,所述连杆的中部通过所述扭轴转动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气缸的活塞杆转动连接,所述气缸上设置有启动电磁阀和关闭电磁阀,所述气缸上还设置有释放卸荷阀电磁阀和刹车卸荷阀,所述气缸连接切断电磁阀上游,所述气动马达的电控端连接微电脑主机,所述微电脑主机的信号采集端电性连接所述限高控制器和所述拉力传感器,所述微电脑主机的控制信号输出端电性连接所述启动电磁阀、刹车卸荷阀和所述关闭电磁阀、释放卸荷阀。

作为改进,所述气动马达的输出端还设置有切断电磁阀。所述微电脑主机设置有显示器和声光报警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气动绞车安全保护装置,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高了操作人员对超负荷超高使用的及时发现,提高安全系数,降低安全隐患,因此,该气动绞车安全装置的实用性极强,适合在市场上推广和应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气动马达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中:1-挂钩;2-限高控制器;3-井架顶部;4-拉力传感器;5-滑轮;6-钢丝绳;7-滚筒;8-刹车片;9-扭轴;10-气缸;11-连杆;12-声光报警器;13-显示器;14-微电脑主机;15-气动马达;16-启动电磁阀;17-关闭电磁阀;18-切断电磁阀;19-活塞杆;20-释放卸荷阀;21-刹车卸荷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挂钩1、滑轮5、钢丝绳6和滚筒7,所述挂钩固定于所述钢丝绳的一端,所述滑轮固定于井架顶部3,所述钢丝绳的另一端经所述滑轮后与所述滚筒缠绕连接,所述井架顶部位于所述挂钩的上方设置有限高控制器2,所述滑轮内的转轴上设置有拉力传感器4,所述滚筒外圆上设置有刹车片8,所述刹车片的一端与气缸固定连接,所述刹车片的另一端与所述连杆11的一端转动连接,所述连杆的中部通过所述扭轴9转动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气缸10的活塞杆19转动连接,所述气缸上设置有启动电磁阀和关闭电磁阀,所述气缸上还设置有释放卸荷阀电磁阀和刹车卸荷阀,所述气缸连接切断电磁阀上游,所述气动马达的电控端连接微电脑主机,所述微电脑主机的信号采集端电性连接所述限高控制器和所述拉力传感器,所述微电脑助剂的控制信号输出端电性连接所述启动电磁阀16、刹车卸荷阀21和所述关闭电磁阀17、释放卸荷阀20。

作为改进,所述气动马达的输出端还设置有切断电磁阀18。所述微电脑主机14设置有显示器13和声光报警器12。

工作原理:吊装时,启动绞车马达15,滚筒7开始转动带动钢丝绳6和滑轮5转动拉力传感器4在滚筒的带动下开始负载显示器13显示负荷,当负载达到所设定安全值时微电脑主机14发送信号给启动电磁阀16刹车卸荷阀21切断电磁阀18和启动声光报警器12,启动电磁阀16打开刹车卸荷阀21使气缸10 开始工作缸杆19前行推动连杆11动作扭轴9是个固定点迫使刹车片8紧贴滚筒7实现自动刹车,同时关闭切断电磁阀18断开气源使滚筒7失去气源,声光报警器12开始报警,显示器显示超负荷运行提示,需要解除刹车装置时操作微电脑主机14发送信号打开切断电磁阀18释放卸荷阀20电磁阀17滚筒7通气缸杆19后行松开刹车片8此时该气动绞车可正常工作,该安全装置还安装了限高传感器2和声光报警器12,大大提高了操作人员对超负荷超高使用的及时发现。因此,该气动绞车安全装置的实用性极强,非常适合在市场上推广和应用。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及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