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框防溜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18516发布日期:2019-01-15 23:19阅读:307来源:国知局
提升框防溜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辐照设备装卸货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提升框防溜装置。



背景技术:

通常,辐照设备的装卸货装置包括吊架和托箱,吊架里面有上下两个装货框,可以容纳上下两个托箱,在上下装货位进行切换时,是通过升降装置来完成的,升降装置中具有提升框,使用时,首先将托箱推送到提升框中,然后再利用升降机将托箱上升到预定高度,此时再利用推送装置将托箱推送到上面一个装货框中。此种装卸货装置存在的缺陷是:在换层或卸货过程中,托箱被推进提升框内,可能会有反弹,往后溜一定距离,这样就导致了提升框上下时托箱可能卡住其它结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人设计了一种提升框防溜装置,用于解决托箱在换层或卸货过程中后溜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实用性较强的提升框防溜装置,解决在托箱在换层或卸货过程中后溜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提升框防溜装置,包括提升框,所述提升框的内侧壁上设置有弹性挤压装置,所述弹性挤压装置为圆弧形防溜块,所述防溜块为片状结构,使防溜块在受到挤压时变形对提升框内的物品产生反作用力。

进一步,所述提升框的两侧内壁上均设置有防溜块。

进一步,所述防溜块的圆弧高度为10-20mm。

进一步,所述防溜块的两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提升框的侧壁上。

进一步,所述提升框为框架型结构。

进一步,所述提升框包括底部支撑架,所述底部支撑架的左右两端各设置有若干个间隔分布的滚轮。

进一步,所述底部支撑架的两端设置有左、右边框,所述边框由五根并排设置的竖直限位杆组成,所述防溜块安装在中间三根竖直限位杆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在提升框的内侧壁上增加了弹性挤压装置,当托箱被推送到提升框中时,弹性挤压装置受到挤压对托箱发生反作用力,限制了托箱后溜的问题,同时,由于弹性挤压装置是采用弧形片,其结构非常简单,实用性较强。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其中两幅,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升框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升框的立体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提升框防溜装置,包括提升框1,所述提升框1的内侧壁上设置有弹性挤压装置,所述弹性挤压装置为圆弧形防溜块2,所述防溜块2为片状结构,使防溜块2在受到挤压时变形对提升框内的托箱产生反作用力,防止托箱在换层或卸货过程中出现后溜的情况。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提升框1的两侧内壁上均设置有防溜块2,这样在托箱被推送到提升框中时,托箱两侧都受到弹性作用力,更好地保证了托箱在提升框中不出现后溜的情况。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防溜块2的圆弧高度为15mm。防溜块2的圆弧高度决定了其产生的反作用力,圆弧高度越大,防溜块2的变形量越大,产生的反作用力越大,但是容易出现卡死的情况,圆弧高度约小,变形量月销,产生的反作用力也越小,过小就会失去自身作用,因此最好是在10-20mm之间。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防溜块2的两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提升框的侧壁上。显然,防溜块2可以采用焊接、铆接等其它方式进行安装,但是为了安装更加方便,可以在防溜块2的两端各设置螺纹孔,通过螺栓和螺母的配合将防溜块的两端各锁紧在提升框内侧的固定板上。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提升框1为框架型结构。提升框1可以设计成板材结构,但是材料用量大,重量大,成本高,因此为了节省材料,降低成本,提升框1采用框架型结构。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提升框1包括底部支撑架,所述底部支撑架的左右两端各设置有若干个间隔分布的圆柱形滚轮3,托箱放置在滚轮3上,可以更好地被完全推入到提升框中。具体安装滚轮3时,可以在底部支撑框架上设置左右两块固定块(固定块具有安装孔),滚轮3两端的转轴设置在固定块的安装孔中,通过轴孔的间隙配合使滚轮可自由转动。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底部支撑架的两端设置有左、右边框,所述边框由五根并排设置的竖直限位杆11组成,所述防溜块2安装在中间三根竖直限位杆11上,这样可以使防溜块2产生的作用力作用于托箱中部,更好地起到防溜的作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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