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647621阅读:140来源:国知局
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饮料容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
【背景技术】
[0002]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当多人同场合,且服务人员提供的饮料是相同品牌和包装时,人们往往会忘记先前自己曾经饮用过的是哪支饮料,容易造成混淆,为避免不卫生的交叉传染,往往放弃饮用而导致浪费。如果有方法可以在避免尴尬的同时轻易识别类似或相同包装,就可以解决这一困扰。
【实用新型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可方便饮用者作出特殊标记,避免和其他饮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000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0005]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包括饮料容器主体,所述饮料容器主体的外围设置有包装印刷件,所述包装印刷件的表面设置有可供书写的空白栏。
[0006]其中,所述空白栏为可用普通水性或铅笔书写及标记的标签。
[0007]其中,所述空白栏为与所述包装印刷件一体的标签,且该标签的表面覆盖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
[0008]其中,所述空白栏设置在所述包装印刷件的边缘。
[0009]其中,所述饮料容器主体为矿泉水瓶、易拉罐或纸盒。
[0010]其中,所述包装印刷件为塑料粘贴标签或直接印刷体。
[0011]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在于:在使用时,饮用者可用普通笔在空白栏作出特殊标记,从而避免和其他饮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附图说明】
[0012]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3]在图1中包括:
[0014]I 饮料容器主体,2 包装印刷件,3 空白栏。
【具体实施方式】
[0015]为了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16]请参考图1,本实用新型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包括饮料容器主体1,饮料容器主体I的外围设置有包装印刷件2。饮料容器主体I可以为现在市场上用于盛装饮料的容器,如:矿泉水瓶、易拉罐、纸盒或类似相同包装、标贴且容易造成饮用者混淆所有者的啤酒、饮料等。包装印刷件2可以为塑料粘贴标签或直接印刷体,例如:粘贴于塑料矿泉水瓶外的塑料粘贴标签,或者直接印刷于纸盒外的印刷体。
[0017]其中,包装印刷件2的表面设置有可供书写的空白栏3。在使用时,饮用者可用普通笔在空白栏3作出特殊标记,如:写上名字等,从而避免和其他饮用者造成交叉混淆。空白栏3可以设置在包装印刷件2的边缘或其它印刷件易于识别、操作的位置,以方便生产制造。
[0018]如果生产厂家担心在灌装时可能有打湿空白栏3的可能,空白栏3可以为与原标签材质不同,且可用普通水性或铅笔书写及标记的标签,在装箱包装前加贴,即可避免打湿。又或者,空白栏3可以为与包装印刷件2 —体的标签,且该标签的表面覆盖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待使用时,饮用者可自行撕掉防水薄膜,再作标记。
[0019]最后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细地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均属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主权项】
1.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包括饮料容器主体,所述饮料容器主体的外围设置有包装印刷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印刷件的表面设置有可供书写的空白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栏为可用普通水性或铅笔书写及标记的标签。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栏为与所述包装印刷件一体的标签,且该标签的表面覆盖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栏设置在所述包装印刷件的边缘。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饮料容器主体为矿泉水瓶、易拉罐或纸盒。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印刷件为塑料粘贴标签或直接印刷体。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饮料容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饮料容器包装结构,其包括饮料容器主体,所述饮料容器主体的外围设置有包装印刷件,所述包装印刷件的表面设置有可供书写的空白栏。在使用时,饮用者可用普通笔在空白栏作出特殊标记,从而避免和其他饮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IPC分类】B65D23-14, B65D85-72
【公开号】CN204355535
【申请号】CN201420816071
【发明人】张思捷
【申请人】张思捷
【公开日】2015年5月27日
【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