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环保垃圾焚烧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97576阅读:31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处理机械,具体涉及一种环保垃圾焚烧炉。



背景技术:

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由于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减量化效果显著,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故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然而垃圾焚烧容易产生二噁英,影响周遭居民的生活环境,因此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二次燃烧的方式,二次燃烧需要达到一千多度的高温进行燃烧,需要大量的热量,成本过高,因此采用尾气处理方式对垃圾燃烧进行无污染处理,实现低量排放。

鉴于此,本案发明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遂有本案产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对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尾气进行处理的垃圾焚烧炉。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这样的技术方案:

一种环保垃圾焚烧炉,包括焚烧室和进料漏斗,进料漏斗和焚烧室通过垃圾通道连接,焚烧室包括处于上方的焚烧腔和处于下方的废料腔,焚烧腔和废料腔之间设有炉排;废料腔内设有进风口,进风口配设有鼓风机,焚烧腔内设有出风口;出风口通过第一通风管道连接有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通过第二通风管道连接有除尘脱硫器,除尘脱硫器连接有吸附装置;第一通风管道配设有冷却装置。

进一步的,垃圾通道内设有粉碎转轴,粉碎转轴外壁周面设有粉碎刀片,粉碎转轴沿垃圾通道传输方向延伸。

优选的,垃圾通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60°。

进一步的,第一通风管道沿出风口方向向上倾斜。

优选的,第一通风管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60°。

进风口与出风口处于同一竖直方向上。

进一步的,冷却装置包括包覆于第一通风管道外的冷却管道,冷却管道与第一通风管道的截面形成两个同心圆,第一通风管道与冷却管道之间形成有流水通道,流水通道配设有水泵。

进一步的,流水通道的进口与第一通风管道的出口同侧。

增益效果:使得垃圾焚烧的时候更加充分,同时能够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简易结构示意图。

图中:

1-焚烧室 11-焚烧腔

111-出风口 12-废料腔

121-进风口 13-炉排

14-鼓风机 2-进料漏斗

21-垃圾通道 211-粉碎转轴

212-粉碎刀片 3-布袋除尘器

31-第一通风管道 311-流水通道

312-水泵 4-除尘脱硫器

41-第二通风管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

如图1所示

一种环保垃圾焚烧炉,包括焚烧室1和进料漏斗2,进料漏斗2和焚烧室1通过垃圾通道21连接,焚烧室1包括处于上方的焚烧腔11和处于下方的废料腔12,焚烧腔11和废料腔12之间设有炉排13;废料腔12内设有进风口121,进风口121配设有鼓风机14,焚烧腔11内设有出风口111;出风口111通过第一通风管道31连接有布袋除尘器3,布袋除尘器3通过第二通风管道41连接有除尘脱硫器4,除尘脱硫器4连接有吸附装置;第一通风管道31配设有冷却装置。

垃圾投入进料漏斗2,在炉排13上进行燃烧,燃烧后的废气通过出风口111排出并通过第一通风管道31导入布袋除尘器3,布袋除尘器3对废气进行除尘处理后再将气体通过第二通风管道41导入除尘脱硫器4,脱硫完毕后将有害气体导入吸附装置,实现低排放。

进一步的,垃圾通道21内设有粉碎转轴211,粉碎转轴211外壁周面设有粉碎刀片212,粉碎转轴211沿垃圾通道21传输方向延伸。投入垃圾时通过粉碎转轴211,粉碎转轴211可以将垃圾切成小块,使垃圾更容易燃烧。

优选的,垃圾通道21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60°。使垃圾可以得到充分的切割。

进一步的,第一通风管道31沿出风口111方向向上倾斜。可以减少燃烧的废料颗粒沿出风口111的方向排出。

优选的,第一通风管道31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60°。本方案为优选方案,效果更好。

进风口121与出风口111处于同一竖直方向上,进风口121位于炉排13下方,出风口111位于炉排13上方。进风口121配合鼓风机14可以对炉排13下方进行鼓风,达到助燃的效果。进风口121与出风口111处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不易于将灰渣吹往出风口111。

进一步的,冷却装置包括包覆于第一通风管道31外的冷却管道,冷却管道与第一通风管道31的截面形成两个同心圆,通风管道与冷却管道之间形成有流水通道311,流水通道311配设有水泵312。同心圆的设置使热交换的面积达到最大,更方便带热空气与冷水流之间形成热交换。

进一步的,流水通道311的进口与第一通风管道31的出口同侧。进水时水温最低,用于冷却温度最低的第一通风管道31末端,出水时温度最高用于冷却温度最高的第一通风管道31的首端,使冷却效果达到最大化,同时转化的水温达到最高。

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式并非限于本案图示和实施例,任何人对其进行类似思路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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