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真空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热管式真空管及其使用的集热器和集热器组。
背景技术:
目前太阳能真空管有全玻真空管和热管式真空管,全玻真空管容易破裂漏水,一旦漏水,热水系统就停止工作,而且在系统中不能承压。
热管式真空管由吸热板将太阳辐射转化的热能传导至热管,再加热热管内的介质,热介质再由冷凝端加热系统内的水。
常规设计的太阳能真空管热水器中,导热管的一端密封、另一端与储水内胆相连通,上述设计使得系统内的水只能从一端流出和进入储水内胆,热效率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的真空管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热效率更高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及其使用的集热器和集热器组。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第一个方面是提供一种新型热管式真空管,具有这样的特征,真空管包括玻璃管、吸热管和导热管,玻璃管内套设有吸热管,吸热管内套设有导热管,玻璃管的一端通过第一堵头与吸热管的一端封接,玻璃管的另一端通过第二堵头与吸热管的另一端封接,并且,导热管的两端分别穿过第一堵头和第二堵头并向外延伸。
上述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还具有这样的特征,第二堵头和/或第一堵头上设有用于将玻璃管内抽真空的抽气嘴。
上述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还具有这样的特征,第一堵头和第二堵头的内壁均设有用于夹持导热管的凸台。
上述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还具有这样的特征,导热管为不锈钢管。
本实用新型的第二个方面是提供一种集热器,应用于分体式集热器中,具有这样的特征,包括多根上述的真空管,各真空管中导热管的一端分别一一对应与上联集管的分流管连接,各真空管中导热管的另一端分别一一对应与下联集管的分流管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第三个方面是提供一种集热器组,具有这样的特征,包括多组上述的集热器,各上联集管的主流道依次连通,并且,各下联集管的主流道依次连通。
上述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中,通过双接口设计,使得热介质流动快,较之常规设计的热管式真空管热效率更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及其使用的集热器和集热器组,具有结构简单、功能实用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组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真空管;11、玻璃管;12、吸热管;13、导热管;2、第一堵头;3、第二堵头;31、抽气嘴;4、凸台;5、上联集管;6、下联集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但不作为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中,真空管1包括玻璃管 11、吸热管12和导热管13,玻璃管11内套设有吸热管12,吸热管12内套设有导热管13,具体的,导热管13为不锈钢管,以保障导热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玻璃管11的一端通过第一堵头2与吸热管12的一端封接,玻璃管11的另一端通过第二堵头3与吸热管12的另一端封接,并且,导热管13的两端分别穿过第一堵头2和第二堵头3并向外延伸。
此外,本实施例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中,第二堵头3上设有用于将玻璃管11内抽真空的抽气嘴31。
进一步的,本实施例提供的新型热管式真空管中,第一堵头2和第二堵头3的内壁均设有用于夹持导热管13的凸台4,以实现真空管1中导热管 13的稳定安装。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的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包括多根上述的真空管1,并且,各真空管1中导热管13的一端分别一一对应与上联集管5的分流管连接,各真空管1中导热管13的另一端分别一一对应与下联集管6的分流管连接。
上述集热器在安装时具有一定倾斜角度,使得导热管13内介质在受热后密度减小,因而上浮并从上端管口流出,而密度较大的冷介质则从下端管口进入导热管13,从而可形成介质的微循环,因而加热效率更高。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组的结构示意图。如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组,包括多组上述集热器,各上联集管的主流道依次连通,并且,各下联集管的主流道依次连通,本实施例中提供的集热器组,适用于大型热水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及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能够意识到凡运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图示内容所作出的等同替换和显而易见的变化所得到的方案,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