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燃气灶的取暖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11058阅读:1334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于燃气灶的取暖机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取暖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是指一种应用于燃气灶的取暖机构。



背景技术:

所谓燃气灶,系指以液化石油气(液态)、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进行直火加热的厨房用具,其中以天然气使用最为居多。燃气灶在生活中的主要作用是用来烧水、做饭等,但是燃气灶却无法对散热片等散热终端提供热量进行供暖,使用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应用于燃气灶的取暖机构,使得燃气灶既可以用来烧水、做饭,也可以对散热片、地暖盘管等散热终端进行供热,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应用于燃气灶的取暖机构,该取暖机构包括加热盘和加热盖,所述加热盘轴心处设有炉口,所述加热盖盖在炉口处;所述加热盘和加热盖内部均为空腔结构,所述空腔内充有升温介质;所述加热盘和加热盖上均设有输入端口和输出端口,所述输入端口通过管路与散热终端进水管连接,所述输出端口通过管路与散热终端回水管连接,形成闭合回路;所述加热盘底面向内凹陷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内并排设有多个两端与加热盘内部空腔相通的加热管。

使用时,将加热盘放置于燃气灶上方,打开燃气灶对加热管加热,加热管中的水受热开始循环,并逐步将加热盘内的水加热,加热盘内的热水再经过管路循环输入到散热片等散热终端进行供暖。同理在加热盘受热同时,加热盖也会受热,加热盖内的热水也会补入到循环管路中。

作为优选,所述升温介质为水。

作为优选,所述输入端口高度低于输出端口高度,从而有利于水的充分循环。

作为优选,所述加热管间隔距离相等。

作为优选,所述加热盘为方形或圆形。

作为优选,所述加热盖上表面向外突出形成凸起,所述凸起上安装把手。

作为优选,所述加热盖上的输入端口和输出端口安装在凸起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当不需要进行烧水、做饭时将加热盖盖在加热盘上,加热盖和加热盘同步受热升温。

2、当需要做饭时,将加热盖取下,在做饭的同时加热盘会继续受热,持续供暖,实现了做饭、供暖同时进行。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取暖机构与燃气灶组合关系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取暖机构与散热终端管路连接关系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加热盘,2、加热盖,3、炉口,4、凸起,5、把手,6、输入端口,7、输出端口,8、加热管,9、凹槽,10、回水管,11、进水管,12、燃气灶。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加热盘1和加热盖2,所述加热盘1轴心处设有炉口3,所述加热盖2盖在炉口3处。所述加热盘1和加热盖2内部均为空腔结构,所述空腔内充有升温介质,所述升温介质为水。所述加热盘1和加热盖2上均设有输入端口6和输出端口7,如图5所示,所述输入端口6通过管路与散热终端进水管11连接,所述输出端口7通过管路与散热终端回水管10连接,形成闭合回路。为了使进入加热盘1或加热盖2的水充分受热,所述输入端口6高度低于输出端口7高度,从而有利于水的充分循环。

如图2所示,所述加热盘1底面向内凹陷形成凹槽9,所述凹槽9内并排设有多个两端与加热盘1内部空腔相通的加热管8。为了使加热管8受热均匀,所述加热管8间隔距离相等。所述加热盘1的形状多样,可以为方形或圆形。

所述加热盖2上表面向外突出形成凸起4,所述凸起4上安装把手5,优化方案中,所述加热盖2上的输入端口6和输出端口7安装在凸起4上。

使用时,如图4所示,将加热盘1放置于燃气灶12上方,使炉口3对齐燃气灶12燃烧器,打开燃气灶12对加热管8加热,加热管8中的水受热开始循环,并逐步将加热盘1内的水加热,加热盘1内的热水再经过管路循环输入到散热片等散热终端进行供暖。同理在加热盘1受热同时,加热盖2也会受热,加热盖2内的热水也会补入到循环管路中,总而增强供暖效果。当不需要进行烧水、做饭时将加热盖2盖在加热盘1上,加热盖2和加热盘1同步受热升温。当需要做饭时,将加热盖2取下,在做饭的同时加热盘1会继续受热,持续供暖,实现了做饭、供暖同时进行。后期使用过程中考虑到结构的简便性,可以将加热盘1与燃气灶12组合成一个整体,使用起来也更加方便。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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