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41207发布日期:2018-07-27 21:30阅读:27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焰炉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



背景技术:

焰炉是以燃料燃烧的火焰为热源的。焰炉炉膛内的火焰通常与物料直接接触,火焰直接给物料加热。炉子内壁既辐射热量,也部分地反射投射来的热量,在热交换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有时为防止物料(工件)的氧化,将火焰与物料隔开,火焰的热量通过隔墙间接传给物料。火焰炉既可用来加热物料,也可用来熔化物料。当焰炉内燃料不够时候需要往往需要人工添加,而焰炉温度过高可能会烧伤人,所以需要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人工往焰炉内添加燃料不便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内开设有安装腔,所述安装腔内侧壁上转动连接有第一齿轮,所述第一齿轮上侧啮合有第二齿条,所述安装腔内侧壁上开设有滑槽,所述第二齿条滑动连接在滑槽内,所述第二齿条上端设有箱体,所述箱体贯穿底座顶壁设置,所述箱体内设有两个支撑杆,每个所述支撑杆上均转动连接有第二齿轮,两个所述第二齿轮之间啮合有第一齿条,所述第一齿条上侧设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上侧设有支撑座,所述支撑座上设有播撒箱,所述播撒箱的出料口连接有出料管,所述出料管上设有阀门。

优选的,所述底座上侧壁开设有开口,且开口的大小大于箱体的大小。

优选的,所述底座一侧侧壁设有第一把手。

优选的,所述第一齿轮的轴心处设有第二把手,且所述底座下侧设有滚轮。

优选的,所述第一齿轮的轴心处设有第二把手,且第二把手贯穿底座侧壁设置。

优选的,所述箱体两侧均设有拉块,所述拉块一侧设有插杆,所述插杆贯穿箱体侧壁且插设至第二齿轮相邻两个齿之间,所述拉块与箱体之间设有弹簧。

本实用新型中,使用者转动第二把手,第二把手带动第一齿轮转动,第一齿轮带动第二齿条移动,从而箱体可以移动,打开阀门,播撒箱内的燃料物质会通过出料管流入焰炉内,从而可以实现机械添加燃料,避免了人工添加的危险。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使用方便,当燃料不够时候,可以采用机械的方式添加燃料,保护了人的生命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的A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第一把手、3第一齿条、4连接板、5支撑座、6播撒箱、7阀门、8出料管、9箱体、10滚轮、11第一齿轮、12第二把手、13第二齿条、14拉块、15弹簧、16插杆、17第二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照图1-2,一种地面焰炉播撒装置,包括底座1,其特征在于,底座1内开设有安装腔,安装腔内侧壁上转动连接有第一齿轮11,第一齿轮11上侧啮合有第二齿条13,安装腔内侧壁上开设有滑槽,第二齿条13滑动连接在滑槽内,第二齿条13上端设有箱体9,箱体9贯穿底座1顶壁设置,箱体9内设有两个支撑杆,每个支撑杆上均转动连接有第二齿轮17,两个第二齿轮17之间啮合有第一齿条3,第一齿条3上侧设有连接板4,拉动连接板4,第一齿条3上升,从而可以调节高度,连接板4上侧设有支撑座5,支撑座5上设有播撒箱6,播撒箱6的出料口连接有出料管8,出料管8上设有阀门7,底座1上侧壁开设有开口,且开口的大小大于箱体9的大小,底座1一侧侧壁设有第一把手2,底座1下侧设有滚轮10,第一齿轮11的轴心处设有第二把手12,且第二把手12贯穿底座1侧壁设置,箱体9两侧均设有拉块14,拉块14一侧设有插杆16,插杆16贯穿箱体9侧壁且插设至第二齿轮17相邻两个齿之间,拉块14与箱体9之间设有弹簧15,插杆16可以插在第二齿轮17两个齿之间,从而固定第一齿条3的高度。

本实用新型中,使用者转动第二把手12,第二把手12带动第一齿轮11转动,第一齿轮11带动第二齿条13移动,从而箱体9可以移动,打开阀门7,播撒箱6内的燃料物质会通过出料管8流入焰炉内,从而可以实现机械添加燃料,避免了人工添加的危险。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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