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6084阅读:29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制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



背景技术:

气液分离设备,顾名思义,是一种将冷媒液体气化的设备。当今制冷业蓬勃兴旺,制冷技术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对节能高效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制冷机的不断大型化,蒸发器也越做也大,机器的对应工况范围也不断多样化。而现有的气分事实上已经无法去满足不同工况下的正常工作。具体地说,为了提高能效比及制冷效果,目前往往通过增加蒸发器,特别是大型螺杆机的应用。其结果直接大大地增加了冷媒的供应量,特别是启动时。而当低库温时或供液电磁阀失控时,现有的气分已经无法起到充分液化气的功能,也就不起保护压缩机的功能,直接产生液击,拷缸,而这样的事故几乎在每一台机器上都会有可能上演,已严重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阻碍制冷业的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无法彻底做到气液分离的的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的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用以阻止冷媒液体经蒸发器的出口流入压缩机的进口,包含有,

气分本体,其内形成有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用以容纳冷媒汽液;

进气管道,其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及第二端,所述进气管道的第一端穿过所述气分本体与所述容置空间相连通,所述进气管道的第二端与所述蒸发器的出口相连通;

出气管道,其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及第二端,所述出气管道的第一端穿过所述气分本体与所述容置空间相连通且所述出气管道的第一端高于所述进气管道的第一端,所述出气管道的第二端与所述压缩机的进口相连通;以及,

活动挡液板,其处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在所述进气管道的下方位置,所述活动挡液板以可上下移位地方式相结合于所述气分本体上,使得所述挡液活动板能够选择性地开启或阻断所述进气管道的第二端的端口。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还包含有,

浮球,其结合于所述活动挡液板上。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还包含有,

下落限位板,其处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在所述活动挡液板的下方位置,所述下落限位板结合于所述气分本体上,所述下落限位板用以限制所述活动挡液板过分向下移位。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还包含有,

冲液细管,其处于所述容置空间内,所述冲液细管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及第二端,所述冲液细管的第一端与所述进气管道的第一端相连通,所述冲液管道的第二端延伸至所述容置空间的底部,使得所述进气管道内的部分冷媒气液能够直接地流入所述容置空间的底部。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进一步地,包含有,

所述活动挡液板通过活动销枢接于所述气分本体上,使得所述活动挡液板能够绕着所述活动销上下转动以实现所述上下移位。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液位探测器,其处于所述容置空间内,所述液位探测器用以量测所述冷媒液体的液位状况;以及,

供液电磁阀,其与所述液位探测器相连。

作为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智能气液分离设备的优选方案,还包含有,

警报指示灯,其与所述液位探测器相连。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至少在于:

1.杜绝了压缩机液击的发生,大大地保护压缩机(以往发生液击是损坏压缩机的头号原因);

2.最大限度地缩小机组空间,并降低气分的生产成本;

3.大量的有害功充分转化为有用功,成倍地提升系统的能效比;

4.为压缩机延长使用寿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5.使得制冷压缩机的使用起到里程碑的发展,极大地提升压缩机的调节范围,像傻瓜式相机一样,方便操作工人的调试与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方式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请参见图1,图中所示的是气分1、进气管道2、出气管道3、活动挡液板4、浮球5、冲液细管6、下落限位板7、液位探测器8、活动销9及塞子10。气分内设置一个液位控制器。当冷媒液位到达设定值时,自动封闭进气管道,保证冷媒液体无法进入出气管道。而当冷媒液位下降至一定位置时,进气管道又自动打开,出气管道进而开始吸气。

上述的液位控制器即活动挡液板,挡液的方式可以是平板式、瓶塞式等等。凡是利用气分内冷媒液面来控制压缩机进气液量的设备,均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范围内。

此外,气分还安装了一个液位探测器,当到达设定时,会自动关闭供液电磁阀,并延时开启;另外安装一个警报指示灯,提醒调试人员,及时调节膨胀阀的大小。这样就从多方位保护压缩机的同时,提高了能效比与制冷量,并为以后的智能操控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以上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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