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12776阅读:195来源:国知局
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农业废料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



背景技术:

农业废料是指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被丢弃的有机类物质,通常我们所说的农业废弃物主要指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废料不但可以作为肥料,还可以产生出能源,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农业废料变废为宝的优点,希望农业废料得到充分利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以提高决农业废料的利用率。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包括箱体、入料口、旋转刀轮、弯刀片、筛网和出料口,所述箱体的一侧上方设有向上倾斜的入料口,另一侧下部设有出料口,在所述箱体内靠近入料口处设有旋转刀轮,所述旋转刀轮通过第一转轴连接在第一电机上,所述箱体内设有安装在第二转轴上的弯刀片,所述弯刀片下方设有筛网,所述筛网下方设有倾斜与出料口连接的挡料板,所述出料口处铰连接有接料板,所述第二转轴末端与位于箱体底部第二电机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旋转刀轮上设有多个三角形刀片。

进一步的,所述筛网一端设有振动器。

进一步的,位于所述第二电机与挡料板之间的第二转轴外侧设有套管。

进一步的,所述接料板自由端设有卡环,所述出料口上侧箱体上设有挂钩,所述卡环与挂钩尺寸相配。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具有以下优势:

(1)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能够有效粉碎农业废料,变废为宝,使废料得以充分利用,且结构简单、易操作,粉碎效果好。

(2)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旋转刀轮能够将长秸秆进行初步切割,多组所述弯刀片分布在整个粉碎空间内,粉碎更彻底,同时也起到搅拌作用。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旋转刀轮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箱体;2-入料口;3-旋转刀轮;4-第一转轴;5-弯刀片;6-第二转轴;7-筛网;8-挡料板;9-接料板;10-第二电机;11-振动器;12-套管;13-卡环;14-挂钩。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一种农业废料粉碎装置,包括箱体1、入料口2、旋转刀轮3、弯刀片5、筛网7和出料口,所述箱体1的一侧上方设有向上倾斜的入料口2,另一侧下部设有出料口,在所述箱体1内靠近入料口2处设有旋转刀轮3,所述旋转刀轮3通过第一转轴4连接在第一电机上,所述箱体1内设有安装在第二转轴6上的弯刀片5,所述弯刀片5下方设有筛网7,所述筛网7下方设有倾斜与出料口连接的挡料板8,所述出料口处铰连接有接料板9,所述第二转轴6末端与位于箱体1底部的第二电机10连接。

所述旋转刀轮3上设有多个三角形刀片,对于秸秆等废物能够辅助其打碎效果。

所述筛网7一端设有振动器11,利于筛漏。

位于所述第二电机10与挡料板8之间的第二转轴6外侧设有套管12。

所述接料板9自由端设有卡环13,所述出料口上侧箱体1上设有挂钩14,所述卡环13与挂钩14尺寸相配,当不需要碎料从出料口产出时,将接料板9向上关闭,通过卡环13与挂钩14的配合,固定住接料板9。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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