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07561阅读:32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注浆管领域,特别是指一种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



背景技术:

锚杆支护能够有效控制煤矿井下巷道围岩变形,获得优异的支护效果,在国内外煤矿井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的发展。锚杆的作用主要为加固、合成梁、悬吊等,锚杆在支护时可改变围岩受力状态,一方面增加了围岩本身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促使围岩形成承载结构,提高了其承载能力。此外,大量工程实践表明,锚杆支护初期成本低、巷道断面空间占用率小、施工工艺简单,安装方便、劳动强度小以及能够较好地适应巷道变形,因而,锚杆支护得到了广泛推广,成为国内外煤矿支护的主要形式。

国内所使用的锚杆大多为普通树脂金属锚杆,其杆体作为一次性消耗用品,在巷道废弃之后通常被丢弃在煤岩体中,不仅形成了地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也降低了经济效益。随着近几年煤炭经济形势的下滑,降低煤矿生产成本成为首当其冲的任务,因此,寻求一种支护强度高、施工工艺简单并且可重复利用的锚杆,对进一步降低支护成本,提高锚杆支护的经济效益,降低吨煤成本具有着重要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锚杆不可重复使用,废弃后成为地下垃圾,污染环境,成本较高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包括锚杆本体,还包括手柄、摩擦套管和回拉球;所述锚杆本体的一端设有托盘,手柄设于托盘上,锚杆本体的另一端设有螺纹头,螺纹头外设有摩擦套管,螺纹头与回拉球之间设有回拉绳,回拉绳穿过摩擦套管将螺纹头与回拉球连接起来。

所述摩擦套管外表面上均匀分布有防滑颗粒。

所述摩擦套管的内径小于螺纹头的外径,回拉球的直径大于摩擦套管的内径。

所述手柄的个数为2-4个。

本技术方案能产生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在巷道支护使用中通过锚杆本体上的螺纹头与摩擦套筒的配合,当螺纹头完全进入摩擦套筒的时候,摩擦套筒膨胀,将锚杆本体紧紧的固定在钻孔内;当需要回收锚杆时,通过反向转动手柄将螺纹头旋转出摩擦套管,此时摩擦套管与钻孔之间的摩擦力减小,拉动锚杆本体,通过回拉球带动摩擦套管将本实用新型的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取出,实现重复利用。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锚杆不可重复使用,废弃后成为地下垃圾,污染环境,成本较高的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平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包括锚杆本体6,还包括手柄7、摩擦套管2和回拉球1;所述锚杆本体6的一端设有托盘8,手柄7设于托盘8上,锚杆本体6的另一端设有螺纹头5,螺纹头5外套设有摩擦套管2,螺纹头5与回拉球1之间设有回拉绳3,回拉绳3穿过摩擦套管2将螺纹头5与回拉球1连接起来。

本实用新型的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在巷道支护使用中通过锚杆本体6上的螺纹头5与摩擦套筒2的配合,当螺纹头完全进入摩擦套筒2的时候,摩擦套筒2膨胀,将锚杆本体6紧紧的固定在钻孔内;当需要回收锚杆时,通过转动手柄7将螺纹头5旋转出摩擦套管2,此时摩擦套管2与钻孔之间的摩擦力减小,拉动锚杆本体6,通过回拉球1带动摩擦套管2将本实用新型的可回收端头摩擦式锚杆取出,实现重复利用。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锚杆在一次性使用后成为地下垃圾,污染环境,成本较高的技术问题。

优选的,上述摩擦套管2外表面上均匀分布有防滑颗粒4。

优选的,上述摩擦套管2的内径小于螺纹头5的外径,回拉球1的直径大于摩擦套管2的内径。

优选的,上述手柄7通过弯杆9固定在托盘8上,手柄7的个数为2-4个。

本实用新型使用方法为:

首先,将摩擦套管2轻轻套在螺纹头5上后,将锚杆插入钻孔,转动手柄7,使螺纹头5通过螺纹旋紧进入摩擦套管2,由于摩擦套管2内径略小于螺纹头5外径,受到螺纹头5的挤压,摩擦套管2产生膨胀,牢固卡在钻孔中,同时托盘8可紧紧卡在巷道壁上,从而实现锚固作用。拆除锚杆时,反向转动手柄7,使摩擦套管2与螺纹头5分离,螺纹头5拽动回拉球1,而回拉球1直径大于摩擦套管2内径,可将摩擦套管2一起拉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