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噪音氧化风机消声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56593发布日期:2020-04-03 14:52阅读:427来源:国知局
一种低噪音氧化风机消声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流体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低噪音氧化风机消声结构。



背景技术:

罗茨风机为容积式风机,输送的风量与转速成比例,叶轮端面和风机前后端盖之间及风机叶轮之间者始终保持微小的间隙,在同步齿轮的带动下风从风机进风口沿壳体内壁输送到排出的一侧。但是现有的风机内低压气体与出气口的高压气体接触时没有缓冲,造成较大的气体脉动,进而产生较大的冲击振动,产生噪声。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低噪音氧化风机消声结构,它改进传统氧化风机消声排气口的结构,将泄压喇叭口与静压箱配合在一起,通过喇叭口缓冲出风口内外气体脉动,并在静压箱的作用下进行气体稳压,降低噪音。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罗茨风机、驱动电机、进气消声管、排气口、排气消声器;其中,所述的排气消声器由一阶段泄压喇叭口、导通直管、二阶段泄压喇叭口、微孔隔板、静压套箱组成;所述的排气消声器通过连接法兰与排气口连接;排气消声器的左侧设置有一阶段泄压喇叭口,一阶段泄压喇叭口的右侧连接有导通直管,导通直管的右侧连接有二阶段泄压喇叭口,其中,所述的导通直管的外表面设置有微孔隔板,且导通直管的二阶段泄压喇叭口的外侧焊接有静压套箱,静压套箱的右侧与二阶段泄压喇叭口右端的法兰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的一阶段泄压喇叭口的内部涂抹有粗糙的橡胶垫片。

作为优选,所述的排气消声器的内部一阶段泄压喇叭口、导通直管、二阶段泄压喇叭口三部分保持相同长度,且每段长度控制在-cm之间。

作为优选,所述的一阶段泄压喇叭口的口径是二阶段泄压喇叭口口径的一半。

作为优选,所述的静压套箱为中空夹层板密封焊接而成。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低噪音氧化风机消声结构,它改进传统氧化风机消声排气口的结构,将泄压喇叭口与静压箱配合在一起,通过喇叭口缓冲出风口内外气体脉动,并在静压箱的作用下进行气体稳压,降低噪音,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排气消声器5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排气消声器5端面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罗茨风机1、驱动电机2、进气消声管3、排气口4、排气消声器5、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导通直管7、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微孔隔板9、静压套箱10、橡胶垫片1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看如图1-图3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它包含罗茨风机1、驱动电机2、进气消声管3、排气口4、排气消声器5;其中,所述的排气消声器5由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导通直管7、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微孔隔板9、静压套箱10组成;所述的排气消声器5通过连接法兰与排气口4连接;排气消声器5的左侧设置有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的右侧连接有导通直管7,导通直管7的右侧连接有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其中,所述的导通直管7的外表面设置有微孔隔板9,且导通直管7的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的外侧焊接有静压套箱10,静压套箱10的右侧与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右端的法兰连接。

其中,所述的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的内部涂抹有粗糙的橡胶垫片11;所述的排气消声器5的内部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导通直管7、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三部分保持相同长度,且每段长度控制在40-50cm之间;所述的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的口径是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口径的一半;所述的静压套箱10为中空夹层板密封焊接而成。

本具体实施方式的工作原理:首先通过罗茨风机1进行进气,高压气体从排气口4排除后,高压气体受到一阶段泄压喇叭口6作用,并在内壁橡胶垫片11的配合下,实现气压的缓冲和消声处理;然后在导通直管7与微孔隔板9的作用下,使缓冲后的气体透过微孔隔板9进入到静压套箱10内部实现稳压;最后,稳压气体伴随着二阶段泄压喇叭口8排气一起输出。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有益效果为:它改进传统氧化风机消声排气口的结构,将泄压喇叭口与静压箱配合在一起,通过喇叭口缓冲出风口内外气体脉动,并在静压箱的作用下进行气体稳压,为长距离输送提供动力。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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