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金属嵌件及注塑齿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32043发布日期:2019-01-25 18:11阅读:475来源:国知局
一种金属嵌件及注塑齿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注塑零件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金属嵌件及注塑齿轮。



背景技术:

注塑件由于其制造方便、成本低廉、耐腐蚀性好而被广泛使用,旋转轴与本体分离的注塑件,市面上有采用螺栓锁紧连接,但由于注塑件强度较低,工作时螺栓连接处注塑件承受压力较大,容易因为压力而变形损坏;拆卸旋转轴与本体需要将螺栓拧出,重新安装时,由于注塑件材质较软,易出现滑牙的情况而无法锁紧,使用寿命短。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授权公告号为CN 201326620 Y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注塑齿轮与轴配合结构,包括注塑齿轮和轴,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塑齿轮内设有与注塑齿轮注塑为一体的金属镶件,所述金属镶件设有与注塑齿轮同心的中心通孔,所述轴与金属镶件的中心通孔紧配。现有的注塑齿轮,通过轴与金属镶件连接,可避免注塑齿轮因轴施加的压力而变形,但金属镶件的占整个齿轮的比例较大,进而生产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生产成本低、使用寿命长,可实现注塑件与旋转轴多次装卸的一种金属嵌件及注塑齿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金属嵌件,设于注塑件上,其特征在于:注塑件上设有与注塑件一体成型的延伸管,延伸管中部形成有轴孔,该金属嵌件嵌设于延伸管的管壁上,金属嵌件上开设有贯穿轴孔至延伸管外侧的螺孔,螺孔内设有定位螺栓,定位螺栓穿过螺孔压紧安装于轴孔内的旋转轴以固定连接旋转轴与注塑件。

进一步的,金属嵌件在延伸管注塑成型过程中定位并与延伸管融合连接。

进一步的,金属嵌件设有若干个,各金属嵌件绕轴孔圆周布置。

进一步的,金属嵌件为棱柱,棱柱在延伸管外壁的端面具有与延伸管外径相同的凸出弧形面,棱柱在延伸管内壁的端面具有与延伸管内径相同的凹陷弧形面。

一种注塑齿轮,包括齿轮本体,与齿轮本体一体注塑成型的延伸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述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金属嵌件,齿轮本体中部上设有轴孔,该轴孔与延伸管中形成的轴孔贯通。

进一步的,齿轮本体两侧面上各设有凹陷部,凹陷部内设有若干加强筋板。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金属嵌件及注塑齿轮,该金属嵌件占比小,生产成本低,成品整体重量轻;金属嵌件与注塑件一体注塑成型,两者连接牢靠;轴与注塑齿轮采用螺栓连接,拆装便捷,并且螺孔位于金属嵌件上,不易滑牙,可实现注塑件与旋转轴的多次装卸,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注塑齿轮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注塑齿轮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图2的A-A面剖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注塑件与旋转轴安装状态剖视示意图。

图中标示对应如下:齿轮本体1、凹陷部11、加强筋板12、轴孔13、延伸管14、金属嵌件2、螺孔21、定位螺栓22、凸出弧形面23、凹陷弧形面24。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照图1至图4所示,一种注塑齿轮,包括齿轮本体1、金属嵌件2。

齿轮本体1两侧面上各设有凹陷部11,凹陷部11内设有若干加强筋板12,可在减少材料的同时保证整体刚性,齿轮本体1上设有与齿轮本体1一体注塑成型的延伸管14,延伸管14中部形成有轴孔13。

金属嵌件2设于延伸管14管壁上,金属嵌件2上设有贯穿轴孔13至延伸管14外侧的螺孔21,螺孔21内设有定位螺栓22,金属嵌件2设有若干个,各金属嵌件2绕轴孔13圆周布置,金属嵌件2为棱柱,棱柱在延伸管14外壁的端面具有与延伸管14外径相同的凸出弧形面23,棱柱在延伸管14内壁的端面具有与延伸管14内径相同的凹陷弧形面24,金属嵌件2在延伸管14及齿轮本体1注塑成型过程中定位并与延伸管14融合连接;旋转轴安装入轴孔13内,各定位螺栓22穿过螺孔13朝向旋转轴压紧,进而将旋转轴固定在轴孔13内,使旋转轴和注塑齿轮固定连接。

通过机加工加工出各金属嵌件2,由于金属嵌件2相对整体注塑齿轮较小,进而生产成本较低;将金属嵌件2安装在注塑模具上,注塑齿轮本体1及延伸管14的同时将金属嵌件2融合入延伸管14内,延伸管14与金属嵌件2连接牢靠;将旋转轴从轴孔13中装入,将各定位螺栓22从金属嵌件2的螺孔21旋入压紧旋转轴,实现旋转轴与注塑齿轮间的固定;金属嵌件2因金属刚性高,可承受轴旋转时从定位螺栓22传递的压力,不易损坏,棱柱型的结构也使得金属嵌件2与延伸管14间的受力均匀,不易损坏,螺孔21设于金属嵌件2上,由于金属材质硬度高,拆装定位螺栓22不易引起滑牙,可多次装卸旋转轴与注塑齿轮,旋转轴与注塑齿轮拆装便捷,易于更换。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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