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基膜毛刺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对基膜毛刺的检测,一般都是采用人工手持凸透镜对基膜表面进行检测,工作效率低,检测质量差,且存在很多的人为因素,无法适应高质量、大批量的工作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基膜毛刺检测装置,方便快速检测基膜表面毛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膜毛刺检测装置,包括操作平台,所述操作平台上设有毛刺检测单元,所述毛刺检测单元包括内嵌设在操作平台内的嵌槽,设置在嵌槽底部的光源、设置在操作平台侧边用于调节光源亮度的旋钮,以及设置在嵌槽开口位置的背光屏,所述操作平台上位于毛刺检测单元的两侧均设置滑轨,所述滑轨之间设有滑板,所述滑板上设有除杂单元,且所述操作平台一端设有驱动滑板沿滑轨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毛刺检测单元提供光源充足,便于工人发现毛刺和泡点,可以同时满足白天和夜间作业,在实际的基膜毛刺检验工作中,还可以通过旋钮来调节光源的亮度,从而满足不同检验亮度的需要,更符合人性化设置;除杂单元则能快速、反复实现基膜表面处理,工作效果高,满足大批量的工作需求。
优选的,所述除杂单元为滚筒,所述滚筒两端分别通过短轴转设在滑板上。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除杂单元采用滚筒,滚筒在驱动机构的驱动作用下沿滑轨方向水平运动,摊平在操作平台的基膜与滚筒相对运动,粘附基膜表面的料点等杂质,还有效去除泡点。
优选的,所述滚筒采用软硅胶材料制造而成。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滚筒采用软硅胶材料制造而成,在通过滚筒对基膜进行除杂和除泡点时,由于胶质细腻,回弹力好,不变形,耐高温,耐酸碱,不膨胀,对基膜损伤小。
优选的,所述嵌槽底部设有平面反光板,所述嵌槽各侧边均设有弧形反光板。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平面反光板的设置合理的利用了光源的反射,大大提高光源的利用率,且嵌槽各侧边设置弧形反光槽,弧形反光板对光源投射的光漫反射,使光照发散,弥漫射向不同方向,进一步提高光源利用率,从而大大改善了检测效果。
优选的,所述驱动机构为丝杠。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丝杠运动平稳,传动精度高,且丝杠具有可逆性,便于往复运动,使用寿命长。
优选的,所述光源为LED灯。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LED灯作为光源,接近自然光,拥有绿色光波,却又没有紫外线和红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小。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优点:
1.快速、反复实现基膜表面处理,工作效果高,满足大批量的工作需求;
2.提供充足光源,便于工人发现毛刺和泡点,且可以同时满足白天和夜间作业;
3.人性化设置,在实际的基膜毛刺检验工作中,通过旋钮来调节光源的亮度,从而满足不同检验亮度的需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毛刺检测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1、操作平台;2、毛刺检测单元;3、嵌槽;4、光源;5、旋钮;6、背光屏;7、滑轨;8、滑板;9、除杂单元;10、驱动机构;11、滚筒;12、短轴;13、弧形反光板;14、平面反光板。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一种基膜毛刺检测装置,如图1,包括操作平台1,在操作平台1上设有毛刺检测单元2,在操作平台1上位于毛刺检测单元2的两侧均设置滑轨7,滑轨7之间设有滑板8,滑板8上设有除杂单元9,且在操作平台1一端设有驱动滑板8沿滑轨7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10。
除杂单元9为滚筒11,滚筒11两端分别通过短轴12转设在滑板8上,滚筒11在驱动机构10的驱动作用下沿滑轨7方向水平运动,摊平在操作平台1的基膜与滚筒11相对运动,从而去除粘附在基膜表面的料点等杂质,还有效去除泡点。
滚筒11采用软硅胶材料制造而成,在通过滚筒11对基膜进行除杂和除泡点时,由于胶质细腻,回弹力好,不变形,耐高温,耐酸碱,不膨胀,对基膜损伤小。
驱动机构10为丝杠,丝杠运动平稳,传动精度高,且丝杠具有可逆性,便于往复运动,使用寿命长。
如图2,毛刺检测单元2包括内嵌设在操作平台1内的嵌槽3,设置在嵌槽3底部的光源4、设置在操作平台1侧边用于调节光源4亮度的旋钮5,以及设置在嵌槽3开口位置的背光屏6。毛刺检测单元2提供光源4充足,便于工人发现毛刺和泡点,可以同时满足白天和夜间作业,在实际的基膜毛刺检验工作中,还可以通过旋钮5来调节光源4的亮度,从而满足不同检验亮度的需要,更符合人性化设置。
其中,光源4为LED灯,采用LED灯作为光源4,接近自然光,拥有绿色光波,却又没有紫外线和红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小。
嵌槽3底部设有平面反光板14,平面反光板14的设置合理的利用了光源4的反射,大大提高光源4的利用率;嵌槽3各侧边均设有弧形反光板13,弧形反光板13对光源4投射的光漫反射,使光照发散,弥漫射向不同方向,进一步提高光源4利用率,从而大大改善了检测效果。
除上述优选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有其他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改变和变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