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LED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60051阅读:418来源:国知局
基于LED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交通信号指示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LED 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



背景技术:

城市红绿灯是城市交通必备的行车指示装置,传统技术的红绿灯主要是由指示灯、时间显示器和PLC控制器组成,在使用时指示灯是同时亮或同时灭配合时间显示器达到指示的效果,其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指示的目的,但是其需要的电子元器件较多,如指示灯体和七段显示管等,增加了设计难度,而且检修也不方便,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使用稳定性好的基于 LED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基于LED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包括PLC控制器和与所述PLC控制器相连接且结构相同的三个指示灯,三个指示灯内分别固定有绿色LED灯体、红色LED灯体和黄色 LED灯体,所述指示灯包括圆形灯盘,在所述圆形灯盘上固定有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与PLC控制器相连接,在所述圆形灯盘内有至少五行相平行的LED 灯排,处于同一行的LED灯排中LED灯体依次串联,所述LED灯排分别与 PLC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相连接。

在所述指示灯的顶部均固定有透明灯罩,在所述圆形灯盘的顶壁上固定有小型旋转电机,在所述旋转电机的主轴上固定有旋转半球体,在所述旋转半球体上有闪烁灯,在最顶部的LED灯排上串联有电流传感器,在所述小型旋转电机与电源之间有电磁开关,所述电流传感器与所述电磁开关相连接。

所述透明灯罩为蓝色灯罩。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在使用时自下而主逐渐使LED灯排熄灭完成指示与时间指示的目的,可有效的减少了七段数码管的使用,操作便捷且方便进行检修与维护,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同时还设有小型旋转电机和旋转半球体,并且在最顶部的LED 灯排上有电流传感器,从而在LED灯排全部熄灭之前,闪烁灯体会亮起并旋转,从而更加直观的体现了指示灯的情况,有利于远距离识别,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和图2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图。

见图1和图2,一种基于LED灯点亮数量控制的交通信号灯,包括PLC 控制器1和与所述PLC控制器1相连接且结构相同的三个指示灯2,三个指示灯内分别固定有绿色LED灯体、红色LED灯体和黄色LED灯体,所述指示灯2包括圆形灯盘21,在所述圆形灯盘上固定有电路板22,所述电路板22与PLC控制器1相连接,在所述圆形灯盘21内有至少五行相平行的LED 灯排23,处于同一行的LED灯排中LED灯体依次串联,所述LED灯排分别与PLC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相连接。本实施例中,PLC控制器采用本技术领域中常规的PLC控制器即可,由于本专利申请并不是对PLC控制器进行改进,只是简单的应用,故而未进行详细描述。

在所述指示灯的顶部均固定有透明灯罩3,在所述圆形灯盘21的顶壁上固定有小型旋转电机4,在所述旋转电机的主轴上固定有旋转半球体5,在所述旋转半球体上有闪烁灯6,在最顶部的LED灯排上串联有电流传感器 7,在所述小型旋转电机与电源之间有电磁开关8,所述电流传感器与所述电磁开关相连接。

所述透明灯罩为蓝色灯罩。

一开始红灯的全部LED灯都亮,随着时间的倒数LED等自下向上逐渐熄灭。路人和驾驶员只要观察红灯中LED灯的点亮个数,就可以推测剩余的时间。当红灯中的LED等全部熄灭后,说明红灯状态已结束,此时黄灯中的LED灯全亮。这时黄灯中的LED灯开始自下而上逐渐熄灭,直至全部灭掉,此时绿灯中的LED灯全亮,然后自上而下逐步熄灭,直至全部灭掉。这时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开始下一轮的交通信号指示。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在使用时自下而主逐渐使LED灯排熄灭完成指示与时间指示的目的,可有效的减少了七段数码管的使用,操作便捷且方便进行检修与维护,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同时还设有小型旋转电机和旋转半球体,并且在最顶部的LED灯排上有电流传感器,从而在LED灯排全部熄灭之前,闪烁灯体会亮起并旋转,从而更加直观的体现了指示灯的情况,有利于远距离识别,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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