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089819发布日期:2019-11-08 23:48阅读:299来源:国知局
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器元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



背景技术:

电触头是广泛应用于继电器、接触器、负荷开关、中低压断路器等开关电器的主导电接触原件。开关电器的可靠性直接影响整个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而电触头又是开关电器的重要部件之一。触头产品是这些产品的“心脏”部件。

常规的触头结构包括基座及设置于基座内的触头支持结构,静触头和动触桥分别设于基座和触头支持结构内,动触桥在触头支持结构的窗口内运动,从而与静触头接触或分离。

常开和常闭是触头结构的两种常见形式。为了使同一触头结构既可以作为常开状态使用也可以作为常闭状态使用,动触桥对应两种状态的安装方式和运动方向也会发生改变,因此为了对应动触桥常开常闭两种状态不同的始末位置,触头基座需要有不同的设置位置来设置静触头,然而现有的常规的基座只对应单一动触桥运动的运动方式,只需也只可在一固定位置设置静触头,不足以满足常开常闭通用触头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基座结构的一个腔体内只能在单一位置加装静触头,单一腔体不能同时满足常开和常闭的需要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在能够在同一腔体内的不同位置加装静触头,从而同时配合常开和常闭两种状态时动触桥的运动方式,达到了不需要制造多套基座基座的目的,降低了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方案如下:

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本体,具有至少一个中空的腔体,其内滑动设置有动触桥,在所述腔体内至少两组位置可分别设置常开静触头或常闭静触头,设置所述常闭静触头时,所述动触桥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接触,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断开,设置常开静触头时,所述动触桥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断开,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接触。

优选的,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可通过相同的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内。

优选的,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的一端可被所述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的同一位置,另一端分别延伸至所述腔体内的不同位置。

优选的,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或所述常闭静触头呈“Z”形或呈“一”形。

优选的,所述常闭静触头呈“Z”形。

优选的,所述常开静触头呈“一”形。

优选的,还包括静触头导向支持结构,在所述基座本体内形成与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相适配的安装槽。

优选的,所述固定结构为紧固螺丝。

优选的,以所述动触桥为中心,在所述基座本体内可对称设置两个常开静触头或两个常闭静触头。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包括:基座本体,具有中空的腔体,其内滑动设置有动触桥,在所述腔体内至少两组位置可分别设置常开静触头或常闭静触头,设置所述常闭静触头时,所述动触桥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接触,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断开,设置常开静触头时,所述动触桥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断开,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接触。能够在不同位置加装静触头,从而同时配合常开和常闭两种状态时动触桥的运动方式,克服现有技术中基座结构的一个腔体内只能在单一位置加装静触头,单一腔体不能同时满足常开和常闭的需要的问题,达到了不需要制造多套基座的目的,降低了成本。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可通过相同的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内。使每组常开和常闭的静触头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固定结构固定,避免了常开和常闭静触头各自使用不同的固定结构,从而在模具结构上进行了简化。

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的一端可被所述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的同一位置,另一端分别延伸至所述腔体内的不同位置。所述常闭静触头呈“Z”形,所述常开静触头呈“一”形。由于常开静触头和常闭静触头的设置位置不同,即使使用同一固定结构固定,其二者仍会被固定于两个高度,为了进一步减少固定件的尺寸和占用的空间,本基座设计将常开静触头和常闭静触头固定于同一位置,从而减少固定结构的尺寸,减少占用的空间。

4、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还包括静触头导向支持结构,在所述基座本体内形成与所述常开静触头和所述常闭静触头相适配的安装槽。在工作过程中,动触桥与静触头的接触和分离伴随着一定受力,特别是当静触头呈“Z”形等非线性时,在工作过程中更加容易偏离其初始位置,为了使所述常开静触头和常闭静触头在腔内稳固安装,设置静触头支持结构在静触头偏离初始位置时对其进行支持。

5、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以所述动触桥为中心,在所述基座本体内可对称设置两个常开静触头或两个常闭静触头,从而使动触桥与静触头的接触时受力均衡。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基座结构应用于常闭形式的初始位置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基座结构应用于常闭形式的终点位置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基座结构应用于常开形式的初始位置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基座结构应用于常开形式的终点位置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基座本体;2-腔体;3-静触头导向支持结构;4-动触桥;5-常开静触头;6-常闭静触头;7-紧固螺丝。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常开常闭触头通用的基座,包括:基座本体1,具有中空的腔体2,其内滑动设置有动触桥4,在所述腔体2内,以所述动触桥4为中心,可对称设置两个常开静触头5或两个常闭静触头6。所述常闭静触头6设于所述腔体2顶部,所述常开静触头5设于所述腔体2底部,设置所述常闭静触头6时,所述动触桥4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6接触,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闭静触头6断开,设置常开静触头5时,所述动触桥4在初始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5断开,在终止位置时与所述常开静触头5接触。基座能够在不同位置加装静触头,从而同时配合常开和常闭两种状态时动触桥4的运动方式,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基座结构只能在单一位置加装静触头,不能同时满足常开和常闭的需要的问题,达到了不需要制造两套基座的目的,降低了成本。

所述常闭静触头6呈“Z”形,所述常开静触头5呈“一”形。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所述常闭静触头6通过同一个紧固螺丝7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1内。使每组常开和常闭的静触头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固定结构固定,避免了常开和常闭静触头6各自使用不同的固定结构,从而在模具结构上进行了简化。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所述常闭静触头6的一端可被紧固螺丝7固定于所述基座本体1的同一位置,另一端延伸至所述腔体2内的不同位置。由于常开静触头5和常闭静触头6的设置位置不同,即使使用同一固定结构固定,其二者仍会被固定于两个高度,为了进一步减少固定件的尺寸和占用的空间,本基座设计将常开静触头5和常闭静触头6固定于同一位置,从而减少固定结构的尺寸,减少占用的空间。

基座内还包括静触头导向支持结构3,在所述基座本体1内形成与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所述常闭静触头6相适配的安装槽。在工作过程中,动触桥4与静触头的接触和分离伴随着一定受力,特别是当静触头呈“Z”形等非线性时,在工作过程中更加容易偏离其初始位置,为了使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常闭静触头6在腔内稳固安装,设置静触头支持结构在静触头偏离初始位置时对其进行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所述常闭静触头6不限于本实施例给出的设置方式,还可以是多组常开静触头5或常闭静触头6,也不限于设于腔体内的顶部和底部,还可以是其他位置。

需要指出的是,所述常开静触头5和所述常闭静触头6不限于本实施例中提到的情况,还可以是常开静触头5为“Z”形,常闭静触头6为“一”形,或其他任意形式,但本实施例中的组合形式在固定件的尺寸和占用空间方面具有显著优点,在腔内的空间利用率较高且工作状态稳定。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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